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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新论论科技对身体伦理学发展的作用》

《伦理学新论[论科技对身体伦理学发展的作用]》

随着生命科学与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伦理学在实践方面的有效性正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伦理学难题挑战着生命伦理学。

面对这种日益多样化的伦理实践,建立在传统主客二分基础上的生命伦理学,却依然在寻求相对普适的生命伦理原则,忽视了生命伦理学实践有效性缺失的根本原因,即主客二元对立所造成的社会科学中身体的缺席。

身体的缺席,使得生命伦理学的主要原则变成了追求普适价值的抽象概念,在具体的伦理实践中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生命伦理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生命伦理学所面临的实践有效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身份变得含糊不清。

生命伦理学建立于自我和他者,思维和身体,主观和客观,正确和错误,真理和假象,人类和动物,人工和自然等明确的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

在这样一个美丽、清洁、有序的现代世界中,世界往往被感知为确定的、可控的和安全的,在它理想的模式中,不允许一点不确定性、易变性或者暂时性。

显而易见,在这样的一个对任何事物都实行简单的二元划分的世界中,与主流不一样的个体却被边缘化、被打压,被迫在“无尽的、正确的话语”下审视自身、改造自身,重塑着个人的生活。

正如福柯所认证过的:

“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各种知识一直都是同西方人看待和总结其自身基本生活经验密切相关。

因此,在西方的知识结构中,包含着西方人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生活和对世界的基本态度。

”1那么,身心二元论基础上的生命伦理学,就深切关系人的生活本身。

于是,当生命伦理学成为一种固化的、确定性的知识的时候,就成为了大多数人遵从的准则和道德的评判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如此对待反常的事物:

“每当有诱惑出现的机会时,监督装置就会被安装上;陷阱就会给强行进入(者)设下;无尽的、正确的话语就会施加影响;父母和教师就会警惕起来,并处于这样一种状态:

怀疑所有的儿童都是有罪的,并且,如果他们的怀疑不够充分强烈的话,他们就会担心他们自身是错误的;他们准备面对这种不断发生的危险;他们的行为是规定好了的,他们的教育方法是重新整理过的;一种完全的医学-性的(medico-sexual)生活规则占据了家庭环境。

儿童的‘罪恶’与其说是敌人,不如说是支持者……”2齐格蒙•鲍曼(baumanzygmunt)在《后现代性及1

2冯俊等著:

《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

商务印书馆,xx年版,第463页。

[英]鲍曼(bauman.):

《后现代性及其缺憾》[m].郇建立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xx年版,第175页。

其缺憾》中的这段话,描述了儿童的性现象在现代性的统治下所受到的规约,而他们的父母和教师规范的这些儿童的唯一依据就是现代医学,依据这个规范以实现人在儿童这个阶段的整齐划一和健康。

对儿童性行为的这种规约只是其中的一方面,现代医学所触及之处,无物不变成其研究对象。

又例如,男人和女人的分野,在儿童时代,自他/她出生以后就已经被社会纳入固化的道德范式之中。

无论是从着装、发式,还是行为教导方面都遵从着社会的道德范式,这种道德范式来自于现代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

其中行为规训着儿童的身体行为,夹杂着意识形态的学习规训着儿童的心灵,这种分野是粗糙的,是建立在现代哲学的主客二元论基础之上的。

而现代医学技术日益冲击着这种严格的二元划分,整容、辅助生殖技术、假肢、变性等生物技术的应用,模糊了人工与自然、人与机械,甚至男人和女人的界限,造成个人身份的模糊。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中提到的“变性丈夫”代妻生女的例子,便是一个缩影。

34岁托马斯·贝蒂曾做过变性手术,此后与南茜合法结婚,因南茜无法生育,想要孩子的贝蒂决定替南茜生一个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在寻找医院进行的人工受精的过程中,贝蒂和南茜备受歧视,没有一家医院愿意给他们进行手术,最后他们匿名从精子银行买回精子,自己在家完成人工受精,经历一次失败后,终于xx年6月29日,自然分娩产下一名健康女婴。

3在这个案例中,托马斯·贝蒂本来是女人,后来经过变性手术成为法律上的男人,并合法结婚,但是后又怀孕生子,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女人,那么托马斯·贝蒂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呢。

他的孩子又该如何称呼他。

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却与他的社会地位、权益以及社会对他的态度息息相关,伦理学上的标准在类似这样的问题上失却了效用。

类似的还有赛博格(cyborg)的例子,机器与有机体(人和动物)混合,“非人类因素进入‘身体’,身体的界限变得模糊”。

4赛博格的出现带给我们许多伦理的思考:

这种半人半机械的物种是否还可以称为是人。

唐娜·哈拉威(donnaharaway)认为,“到20世纪后期,在美国的科学文化界,人与动物之间的界限被完全打破了。

”5与身体相关的议题不断挑战着生命伦理学划分明确的秩序世3

4参见王前,杨慧民: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217-218页。

参见周丽昀:

身体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的后现代视域[j].学术月刊,xx年第6期,第46页。

5唐娜·j.哈拉威:

“电子族”宣言:

20世纪末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选自孟悦,罗钢主编:

《物质文化读本》[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394页。

界,变性人、赛博格等新事物的出现,碰撞着法律、道德、社会习俗,触及着我们伦理上的盲点。

其次,伦理边界消融,是非难以判断。

“自由是伦理道德的本体论条件,而伦理道德是自由所采用的反思形式。

”6生命伦理学所遵从的自由原则,伴随着一种对意识自由的预设,这种预设又根源于心身的分离的预设。

也就是说忽视身体的维度的根源在于对心身关系的认识。

这种预设的悬置使得在生物医学中,生命伦理学对身体的态度是机械的、冷漠的,只要维持生命的存活的效果,以保证意识的自由可能性,哪怕这种意识的存活并非病人的意愿。

这种追求目的性和效果性的愿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形成一种强迫式的拒斥“死亡”。

而这种强迫式的拒斥本身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束缚,就像波德里亚所言:

“只有被征服的、服从法则的死亡才是‘好的’死亡,这就是自然死亡的理想。

”7现代医学技术发展到现在,依靠呼吸机、心脏起搏器维持生命特征已经不是一件难事,植物人的出现使得生与死的界限变得不确定。

而这种传统“贵生”的观念又使得“安乐死”成为一个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的问题而保守争议,至今经过法律授权能实施安乐死的国家也只有荷兰,而我国第一例为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医生甚至被拘禁493天,即便是病人家属不忍亲人遭受极端痛苦,而主动要求该医生对其实行安乐死的情况下。

8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病人尊严还是自由都无法得到保障。

在探讨自由意志的时候,我们经常列举莎士借哈姆莱特之口所说的名言:

“把我关在一个硬果核里,我也会自命为拥有无限空间的君王。

”9一个人即使被囚禁,他的思想仍然是自由的。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当身体失去自由,对于一个想象力匮乏的人来说,失去了与外界的沟通,他思想上的自由不过只是一个幻象,他唯一能拥有的自由不过是选择死去的自由而已。

而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连死去的自由都被道德伦理所约束而很难得到。

持续的不可逆的植物状态的生命以及众多病魔蹂躏下极端痛苦的生命,是否应该或者说可以实行安乐死。

是否可以因为法律和社会习俗“贵生”的观念,就让垂危病人继续饱受病魔蹂躏。

还有前面提到的,是否可以仅因为一个人(如贝蒂)先天性取向的不同就对其歧视,甚至剥夺其结婚生6

7冯俊等著:

《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

商务印书馆,xx年版,第465页。

[法]让·波德里亚:

《象征交换与死亡》[m].车槿山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xx年版,第226页。

8参见王前,杨慧民: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235-238页。

9[英]莎士:

《莎士精选集》[c].方平编选,北京:

北京燕山出版社,xx年版,第565页。

子的权利。

但是违反生育规律的行为,是否会给这些家庭的孩子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

若是不幸的,谁为这个不幸的孩子负责。

如何才是合乎道德的。

案例中给病人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被刑拘,贝蒂被一家又一家的医院拒绝,被医生护士嘲笑,表明了生命伦理学背景下,人们普遍的态度,但是正如贝蒂所言“想要一个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这不是一个‘男人’或者一个‘女人’的理想,而是‘人’的理想。

”10难道这种作为一个“人”的理想或者说权利,就不该得到承认或者保障吗。

而传统的生命伦理学往往只关注如何延续和规范生命,而不是尊重它。

同样,在与周遭相异的生活中,赛博格的“人”的尊严如何被赋予和保障。

还有被监管在疯人院中的疯癫者,他们的身体被视为异于常人,被注射镇定剂,进行药物控制,他们的人格尊严如何保障。

染上肝炎、艾滋病的身体,该被如何对待。

是应该保护大众,将这些患传染病的身体区分隔离,还是保护他们作为一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尊严。

这些问题使得伦理的界限变得模糊,生命伦理学的有效性面临严峻考验。

此外,还有一直以来未被解决的医患关系矛盾问题。

社会科学在现代性的原则下,普遍接受了笛主客二元论的观点。

在笛那里,身体和心灵是相分离的,身体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是主体心灵或者说是灵魂的对象。

他的二元论相信,身体和心灵之间没有互动,人拥有自由的意志,不应被身体所约束。

因此,身体成为包括医学在内的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而心灵则成为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的主题。

这样划分的后果之一便是:

“从历史上看,二元结构的支配地位使医疗科学能够将身体概念化为机械论的——机械的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变得机能失调需要修理。

这就创造了一个背景:

即身体可以被多种方式对待,道德问题却没有提高。

”11

依笛以来的机械的身体观看来,身体就像是一个机器,它只是手术台上的一具肉体,各个零件都是需要保养,可能生病更换的。

即便是现在,这种观念也深深地影响着一些医务人员的观念,并造成医患关系的困境。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体试验”。

在医学发展的过程中,新的医疗技术、新药物的出现以及医疗干预措施的应用,都离不开医学实验。

而一些医院医生隐瞒了新技术或者新药物的风险,夸大病人的病情,使病人接受尚未投入应用阶段的手术或者药10

11王前,杨慧民: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218页。

“queerkids:

towardethicalclinicalinteractionswithintersexpeople”,ihicsofthebody,editedbymargritshildrickandroxannemykitiuk.[m]cidge,ma:

mitpress,xx,p259.

物治疗,将病人的身体当作机械的身体来试验,增加了病人及其家属生理上和精神上的苦痛,漠视了病人的生命权利和尊严,给医患关系抹上了灰色的一笔。

《科技伦理案例分析》中提到的13岁的周某在上海某医院接受“人工心脏”移植手术以及“试药人”的例子,便属于这种情况。

12

综上述,传统的生命伦理学在实践的过程中遭遇了困境,对什么构成一个“正常的”身体,这种“身体”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点,这种身体是否能使自由和尊严得到保障,都成为了问题。

尽管物种差异需要严格地保持,但是怎么去界定生命与死亡的界限,个性的价值以及其他的平等、急迫且又麻烦的问题,这些都已经进入公众的讨论。

这在大大地拓宽了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同时,也使得上述二元对立的分类变得含糊起来。

一度占统治地位似乎毫无疑问的道德观念成了问题。

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指导医疗实践的这些观念,当应用到许多新的医学技术领域时,却显示出了它的软弱性与不适应性。

科技发展带来的身体的不确定性

20世纪60年代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假肢、安乐死等雨后春笋般涌现,人类在掌控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由。

辅助生殖技术让未婚女子有了通过高科技手段生育子女的可能,这也造成了一些伦理上的争议:

计划外怀孕,这是否是对传统家庭构成方式的挑战。

是否影响家庭的稳定,继而波及社会的和谐。

亦或这是一种造福于人类的技术,帮一些想生育却因为某种疾病而无法生育的家庭实现了生育孩子的愿望。

而且这种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孩子们的家庭社会地位又如何定位呢。

在《科技伦理案例解析》中就有这样一则案例:

离婚的父亲拒绝承认“人工授精”的女儿13。

辅助生殖技术造成了遗传学意义上的子女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子女之间产生了矛盾,而且一旦辅助生殖技术走向商业化,在面对这些对于大众来说有些深奥的生殖技术面前,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等,利益立场的不同,那么技术带来的社会公正问题便浮出了水面。

再者,不孕是否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病症,去诊治呢。

12

13参见王前,杨慧民: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246-256页。

王前,杨惠民:

《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xx年版,第211页。

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的使用,维持一个植物人的正常心跳已经成为现实,这又引起了关于死亡标准和生命价值的大讨论,一个没有感知能力长期处于植物状态的人是否还可以称之为人。

以心脏跳动与否、呼吸是否停止来判定生与死的标准遭遇了挑战,无限期的维持一个失去感知能力生活的毫无尊严的“人”是否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原则。

这样是否尊重了病人的自主选择权。

又保障了谁的利益。

是否伤害了病人的生命尊严。

是否伤害了那些因医疗资料有限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病人的权益。

在脑死亡标准判定人的生死占据主流后,对长期处于植物状态的“人”实行安乐死是否符合道义。

在脑已经死亡而还有心跳的“人”身上取走一些器官,救治其他病人是否可以。

此外,随着对假肢的使用以及对基因的进一步认识,制造一个半人半机器或者人与非人物种的混合物种的赛博格成为了可能。

那么赛博格是否还是身体。

是否可以称之为人类。

这究竟是人类认识自由的体现,对外物和自身掌控能力的提高,还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呢。

生物医疗技术的发展,变性成为了现实,变性人是男人还是女人。

对于少数生物性别和心理性别不一致的人来说,变性是对自然身体的迎合还是毁坏。

进一步,变性人可以不可以结婚生子。

如果能,他们的孩子又能否得到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呢。

这些问题或从道德角度,或从实践角度挑战着传统的生命伦理学,让生命伦理学在伦理实践中陷入日益尴尬的局面。

一方面是日益丰富的伦理实践也不断挑战着生命伦理学中身体的界限,而另一方面,随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许多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的生命开始于何时,又结束于何时。

是从脱离母体第一声啼哭开始,还是从受精卵开始。

如果是后者,是否处于胚胎时期的“人”就应该享受到人的权利。

那么胚胎干细胞疗法是否允许。

遗传物质与个人的身份特征是什么关系。

随着对基因的研究,基因决定论者甚至认为基因不仅决定一个人的外形,还决定人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靠理性建立起来的整个人类文化社会,又何以立足呢。

什么是健康,什么是疾病。

康尼岛的短指家族,矮人族是否应该被列为疾病的行列,被规约,被诊治,甚至被冠以道德上的不洁。

拥有xy染色体的女人,想做男人的女人或者想做女人的男人,是否因为异于常人,就要惊恐地压抑地生活在他们异样的目光中,在他人的评头论足中隐藏了自我。

这些被边缘化被压迫被忽视的人,他们的利益如何保

障。

随着生物技术迅猛的发展,克隆甚至可以构造出新人类的情况下,这些有问题的身体越来越多的时候,什么才是一个正常的身体呢。

因此,科技发展所带来身体的不确定性问题,表现在上述的两个方面:

一个是高新生物技术应用带来的身份认同上的不确定性,另一个则是生命科学的发展所带来的对于身体的重新认识与伦理反思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这两方面的问题,在丰富了伦理实践的同时,也挑战着生命伦理学的规范和界限。

于是,这些与涉身直接相关的问题,也让身体问题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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