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675626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docx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使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并提高财务审批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为“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成本分析、提高效益”

二、经费预算

年初,由预决算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预算法》和省财政厅当年预算批复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经预决算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批准后下发执行。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不再对预算进行调整。

突发事项所需经费由责任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批准后,从校长机动金中列支。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发,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项目和预算控制金额。

各部门(学院)在下达的经费支出预算限额内,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部门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和教务处(本专科教学业务费)、研究生部(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备案。

财务处每月8日前向书记、校长书面汇报学校上月各类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支出项目明细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书记、校长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费大类支出明细表,并由校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指示意见。

年末按照财政厅的要求进行经费决算汇总报表的编制和效益分析,报预决算委员会批准后上报。

年终决算完成后,由预决算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报告当年学校财务收支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经费审批

学校各项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逐级报批,分级负责的审批制度。

学校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为预算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校区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专项资金、部门(学院)自筹资金、代管及其他资金。

(一)预算资金的经费审批

1、计划范围内的预算资金支出。

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年初预算资金是指学校财务计划中下达给部门(学院)的经费。

专项资金则是指上级部门在计划执行年度内下达的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预算资金在计划使用范围内:

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1—3万元的支出经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10—30万元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0—100万元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100万元以上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党委会议批准。

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议批准的经费项目,报销时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由校财务处长按照会议决定审核签字报销,不再报校长审批。

若实际支出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则由财务处长提出经费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调整计划项目的支出。

经办部门(学院)提出经费申请,校财务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长批准。

10万元以上开支还应按照以上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议批准,报销时由财务处长按照会议决定审核签字,不再报校长审批。

3、校长机动金的支出。

校长机动金作为学校为解决突发事件而安排的一种救急预备费用,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当年财务计划中统一安排。

校长机动金的使用由相关部门(学院)提出申请,财务处长提出经费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10万元以下由校长负责审批;

10—3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0—100万元由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100万元以上由校党委会批准。

经校长办公会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议批准的机动金支出,报销时若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由校财务处长按照会议决定审核签字报销,不再报校长审批。

若实际支出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则由财务处长提出经费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归还贷款本金、按照财务计划提取各类专用基金,“一卡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食堂的营业款,由财务处长审核后签字支付,不再报校长审批。

后产公司(物业公司)的后勤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支出由产业开发管理办公室按照协议审核签字后,财务处长审核拨付,不再报校长审批。

按照财务计划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丧葬抚恤费、研究生生活补助、导师指导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进行发放,不再报校长审批。

5、按照捐赠人意愿、政府规定发放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6、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内部独立核算部门发生的课酬、津贴、工资等人员支出,按照学院制定的《分配办法》,在批准的计划范围内由院长负责审批;教学业务费等公用支出3万元以内由学院院长负责审批,3万元以上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院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的支出,3万元以内由学院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二)校区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专项资金。

是指学校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校区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及财政安排的或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改扩建、修缮工程专项资金。

该类资金中对外支付的设计费、征地费用、审计费用、可研报告费用等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执行。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学校建设项目付款流程(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规定提出付款申请,经过监理公司、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学校项目现场代表、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校区监督办公室主任、经办会计、财务处长层层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最后报校长批准)方可支付款项。

建设办公室、监督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征地办公室对内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1)津贴、补贴、加班等的支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各办公室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批准报销;2)日常行政办公、业务等公用开支1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销;1万元以上须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3)接待费用单次报销金额在3000以内的由各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销;超过3000元以上的,除按以上程序签批外,还须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办公设备由学校资产处统一购置。

财务处每月将校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建设工程费用、工资及津补贴、加班费用、接待费用、日常公用经费等大类项目编制经费支出月报表,报校区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三)部门(学院)自筹资金、代管及其他资金。

是指各部门(学院)在各类对外办学、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扣除按照规定上缴学校收入后留在部门(学院)用于办学成本支出和职工福利奖励支出和改善办学支出的经费。

代管及其他资金是指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管理的各种纵、横项课题以及其他代管经费。

部门(学院)自筹资金、代管及其他资金的支出:

1万元以内由该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

1—3万元由该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万元以上则由该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财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批准。

四、上述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以上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同时,涉及设备购置的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严禁先支出、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发生。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此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需要由校长审批的经费支出范围

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现对在财务报销中需要由校长审批的经费支出范围明确如下:

1、3—10万元的预算资金在计划范围内的支出;

2、10万元以内的预算资金计划项目调整的支出;

3、10万元以内的校长机动金支出;

4、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议批准但在实际支出超出批准预算的经费支出;

5、用预算资金(不含校领导工作经费)购置礼品及食品、校领导通讯耗材,报销接待费、咨询费、加班补助以及一万元以上的车辆维修、燃油等费用支出,在事先经过校党政主要领导的书面批准的前提下,事后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报销的经费支出;

6、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3万元以上的奖励福利基金支出;

7、校区建设经费中工程款以及人员经费支出、设备购置费、单次金额超过3000元的接待费用以及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

8、3万元以上的部门(学院)自筹资金、科研代管经费支出;

不需要由校长审批的经费支出范围明确如下:

1、3万元以内的预算资金计划支出;

2、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批准并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

3、按照财务计划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导师指导费,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支出;按照捐赠人意愿、政府规定发放的奖助学金;支付银行利息及本金、提取各类专用基金、“一卡通管理中心”拨付给各食堂的营业款、按照协议支付的后勤服务费、物业管理费。

4、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按照规定支付的人员支出以及3万元以内的奖励福利基金支出、3万元以内的部门(学院)自筹资金支出;

5、校区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中1万元以内的日常公用支出;

6、校区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中单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接待费用支出。

云南民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好建设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建设的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控制,增强计划的科学性、预见性,通过预算实现对资金运转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师生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配置学校资源,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及时、清晰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的规定,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预决算委员会,作为党委、行政财经决策的参谋机构,负责审议校财务预算、决算,审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

学校设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从事专业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的财务人员,除必须具备学校相关人事规定外,还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从业资格证的年检等应由校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当年省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包括年度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第九条财务预算由校财务处在校预决算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编制,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和省财政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批准的收支预算。

2、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

3、按照“保运转、保重点”的要求,支出预算按照“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成本分析、提高效益”的工作思路,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充分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

4、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重要程度安排项目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收入、支出、结余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各部门、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执行;必须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收缴分离”的规定及时、足额入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事业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各项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

按照用途又可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有指定项目和用途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单独核算,必须向拨款单位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的专项资金。

包括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民委、省发改委、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项目资金、捐赠资金、国内科研课题、国外各类基金会汇入的科研课题经费等。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按照《高等院校财务制度》规定,学校的结余资金,除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余分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事业基金可以用来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并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科研奖励基金、出版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学校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专项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分配的一定比例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专项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并用于学生奖、贷、助、补、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经费。

科研奖励基金是指按照学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职工科研奖励方面的专项资金。

出版基金是指按照学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教职工学术专著出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按照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一级管理部门为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

校财务处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卡片管理;学院、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学院、部门管理或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校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的盘亏、盘盈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代政府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应缴税金和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章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总表、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事业基金变动情况表等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级领导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根据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各项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指标应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重、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教学投入经费变动情况、各项教学指标达标率等。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是学校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

学校财务人员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监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单位领导应依法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原《云南民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5]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民族大学校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精神,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民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经费审批权限的若干规(试行)》、《云南民族大学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报批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计划召开的各类会议,责任部门(学院)应根据学校当年工作计划,事前向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批准。

所提交的会议申请中必须附有根据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参会人数、规格标准、经费来源渠道等编制的会议经费预算。

二、会议责任部门(学院)应在召开会议前5日内,持经批准的会议申请及经费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相关批准手续不齐备,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借款手续。

三、会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会议申请及经费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进行开支,严禁超预算范围开支。

四、会议经办人员报销时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附有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原件、经费预算原件、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结算清单等,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票据不合法或相关材料不齐备,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五、各部门(学院)利用各类专项资金、课题经费举办各类会议,报销时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结算清单,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民族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为严肃财经纪律,避免个人因公务借款未及时核销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范围的资金,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公款。

任何个人均不能因私以任何名目、方式借支公款。

二、教职工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借支公款的,实行一事一借。

借款人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务活动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确定借款金额后填写支票领用单或借款单,采购活动还应提交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书及借款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还款期限以及按期还款的承诺),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三、各学院(部门)在审批借款时要严格把关:

出差借款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国家相关差旅费标准进行审批;采购活动借款应按实际发生金额审批;各学院、部门在借支课酬、奖金、补贴、咨询等款项(现金)时,需报送经批准的发放明细表,明确报销期限。

四、财务处对公务借款严格审核,严禁私人挪用、占用。

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尚未结清上一次借款者,一律不再借款。

五、借款人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及时对所借款项进行报销,余款必须及时交清。

学校每年12月10日对各类借款以及未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借款情况通知到每一位尚未办理借款报销手续的职工,要求其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对接到财务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学校将从其校内津贴中予以扣回。

并对不能在年内报销的借款以及未报款项在下一年度该部门(学院)支出预算中予以扣除。

六、借款人报销时必须持有借款凭据(借据第二联),按借款项目进行报销。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并按照规定追回所借款项。

七、在职教职工办理调动、离职、退职、退休等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八、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销售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