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发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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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扶植或奖励对象为天心区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企业要求税收关系必须在我区。

2.创优创新奖中对建安企业创优质工程的奖励仅要求建安企业对区级税收产生贡献,不限定税收关系和行政归属。

3.企业入驻奖奖励范围为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

二、纳税贡献奖

1.纳税大户奖: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2.税收增长奖: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以外,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其中文化企业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励。

三、企业入驻奖

1.金融企业(含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企业)入驻奖:

(1)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形成营业税后,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为上限。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年度租房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

租金补贴期内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房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金额)。

(3)入驻金融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自企业入驻起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总部企业入驻奖: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为上限。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1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100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3.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

数字出版、现代传媒、动漫游戏、信息服务、设计服务、艺术品业、文化会展等文化创意企业注册入驻我区,开业起前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80%、60%、40%给予奖励。

4.品牌酒店入驻奖:

品牌酒店入驻我区并获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的五星级及以上证书和标志牌的,自授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40%、30%给予奖励。

5.新办现代服务业、中介业、高新技术企业奖(不含金融企业、总部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品牌酒店):

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万元以上的,自该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40%、30%给予奖励。

6.新办新型工业企业奖:

列入《长沙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符合“两型”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工业企业入驻我区,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万元以上,自该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40%、30%给予奖励。

享受企业入驻奖奖励的企业须与区政府签订入驻协议,保证五年内不迁出本区。

若出现违反协议行为,应全额退还该项奖金。

四、楼宇(街市)经济促进奖

1.新建商业地产奖:

对新建商务面积20000平方米-40000平方米以及商务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配备中央空调、地下停车场、充足电梯、高端物业服务的纯商务楼宇,在全面投入使用的当年,分别给予开发商2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建商务面积40000平方米-60000平方米以及商务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在全面投入使用的当年,分别给予开发商2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核算面积指标时,按已投入经营并产生区级所得税收的商业面积计算。

2.楼宇提质改造奖:

对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提质改造,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投入超过300万元,改造后楼宇品质大大提高、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自提质改造完成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整栋楼宇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量部分(不含楼宇内房地产、建安企业缴纳的税收)的100%、70%、50%给予改造投资主体资金扶植。

3.新建特色街市奖:

新建特色街市营业面积达到10000、20000、30000平方米以上,在竣工投入使用且产生区级所得税收的当年,分别按每条特色街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

为调动区内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设立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每年评定不超过3个重大项目或企业,对每个项目或企业分别评定不超过3个先进单位、6名突出个人。

评奖要求为参评项目或企业落户我区后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达500万元,且符合天心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奖励标准:

先进单位奖10万元/个、突出个人奖5万元/人,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突出个人奖原则上不含政府公职人员。

六、产业发展奖

1.技术改造奖: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利用原有厂房、土地,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原有相对落后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实现产品换代升级、内在品质提高,同时企业生产能力显著增强,改造完成当年或次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产业转型奖:

对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文化创业奖:

(1)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对上市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分别给予80%、60%、50%的奖励。

(2)对预期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企业,贷款或一次性付款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量部分100%、70%、50%的奖励。

(3)对预期良好,符合园区文化创意创业大厦入驻条件的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租金80%、60%、50%的补贴。

4.会展奖:

对当年在我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会展项目,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吸引参展客商达200家以上,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并经市会展办登记或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创优创新奖

1.名牌名企奖:

(1)凡当年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凡当年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8万元的奖励。

(3)凡当年企业被评为全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凡建安企业在我区建设的项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或创省级优质工程“芙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凡物流企业当年获得国家5A或4A资质证书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区内项目当年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或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科技创新奖:

(1)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多项产品获奖,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2)凡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奖:

凡企业获准正式上市发行股票,当年融资过亿元用于区内扩大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八、优秀企业家奖

在全区企业厂长、经理中,每两年评选不超过5名管理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企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优秀厂长、经理,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九、几点说明

1.成立天心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夏建平,区委副书记、区长曹立军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夏钟剑,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奕平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工业园、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文体局、区计生局、区审计局、区房产局、区安监局、区工商联、区金融证券办、区食安办、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分局、各街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评奖工作。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可自行申请奖励,也可由街镇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税收类奖励由区财政局牵头初审,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由区商务局牵头初审,其他奖励由区发改局牵头初审;初审结果经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

奖励方式为按年度考核计奖,次年四月份前完成表彰兑现。

3.对重大项目入驻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植政策。

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的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4.企业入驻奖第3、4、5、6项和纳税贡献奖不重复计奖。

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和文化创业奖第2项不重复计奖。

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5.当年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予奖励;有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不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本办法将相应予以调整。

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

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附件:

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可自行申报或由所在街(镇)、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推荐进入评审范围,申报(推荐)材料报相应奖项牵头审核部门。

二、初审

各类奖项初审部门如下:

奖励名称

牵头审核部门

参与审核部门

一、纳税贡献奖

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文体局

二、企业入驻奖

金融企业入驻奖

总部企业入驻奖

财政局

商务局

金融证券办

房产局

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

品牌酒店入驻奖

新办现代服务业、中介业、高新技术企业奖

新办新型工业企业奖

国税局

地税局

文体局

商务局

科技局

工业经济局

三、楼宇(街市)经济促进奖

新建商业地产奖

新建特色街市奖

发改局

商务局

房产局

楼宇提质改造奖

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房产局

四、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

商务局

工业园

财政局

五、产业发展奖

技术改造奖

产业转型奖

文化创业奖

会展奖

发改局

工业园

工业经济局

文体局

财政局

商务局

六、创优创新奖

名牌名企奖(商标)

发改局

工商分局

名牌名企奖(名牌产品、质量奖)

发改局

质监分局

名牌名企奖(建安、物业)

发改局

建设局

名牌名企奖(物流)

企业上市奖

发改局

科技创新奖

发改局

科技局

七、优秀企业家奖

发改局

财政局

三、复审

初审工作完成后,所有获奖审核资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收集汇总,报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四、区委、区政府批准

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批准。

五、公示

审议通过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天。

六、表彰

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奖励表彰大会,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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