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SM4TR到DSM5 新变化概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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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DSM4TR到DSM5新变化概览

从DSM-4-TR到DSM-5新变化概览

本章按照DSM-5分类中同样的章节顺序概要地介绍了DSM-5诊断标准与文本所做出的变化。

它并非一个详尽的指导,文本与措辞的细微变化本章并不提供。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DSM第一部分描述了DSM-5在章节组织上的变化,多轴系统以及维度评估的介绍(在第三部分)。

术语

在DSM-5所有相关障碍中,“一般医学情况”(generalmedicalcondition)被“另一种医学情况”(anothermedicalcondition)取代。

神经发育障碍

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

对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的诊断标准强调了对认知能力(IQ)与适应功能两者都要评估的必要。

严重性建立在适应功能而非智商分数上。

DSM-4所用的术语为精神发育迟滞,而智力残疾在过去20年来被医学,教育,其他专业人士,一般公众与宣传组织更广泛采用;Rosa法律也用它取代了精神发育迟滞的说法。

除了名字的改变,认知能力的缺陷开始于发育阶段,连同其诊断标准,被考虑构成一个精神障碍。

智力发育障碍被放在括号内,反映的是国际疾病分类系统所有疾病都是以“障碍”列举(ICD;ICD-11将在2015年出台)并且把所有残疾建立在功能、残疾与健康国际分类(ICF)基础之上。

沟通障碍

DSM-5沟通障碍包括语言障碍(DSM-4中表达性语言障碍与接受-表达混合性语言障碍),发音发声障碍(一种新的语音学障碍)以及儿童起病的流畅性障碍(口吃的新的命名)。

还包括社会沟通障碍(语用),是一种表现为在言语和非言语的社会性使用上存在持续性困难的新的情况。

由于孤独症谱系障碍的表现之一就是社会沟通缺陷,因此,沟通障碍不能在有局限、重复的行为、兴趣和活动呈现的背景下诊断。

DSM-4广泛性发育障碍NOS可能符合DSM-5的社会沟通障碍的标准。

孤独症谱系障碍

孤独症谱系障碍是DSM-5的新名词,它反映了这样的一种科学共识,先前四个独立的障碍实际上是在两个核心领域表现为不同症状严重性的单一医学状况。

孤独症谱系障碍现在包含以前DSM-4的孤独症性障碍,阿斯伯格障碍,儿童瓦解性障碍,以及广泛性发育障碍NOS。

孤独症谱系障碍两个特征:

1)社会沟通与社会互动的缺陷;2)局限的重复性的行为,兴趣与活动(RRBs)。

如2)不在,1)可诊断为社会沟通障碍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与DSM-4基本类似:

同样的18条症状,继续分配在注意缺陷与多动/冲动两个领域,并且任一领域至少6条以上才足以诊断。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1)诊断条目上追加了临床示例,易化了跨生命周期的应用;2)跨情境出现的要求上强调了在每一个情境上“数条”症状的要求;3)起病标准由“导致损害的症状在7岁以前就呈现”改为“12岁以前表现出注意不能和/或多动、冲动的数条症状”;4)亚型被临床特殊标注的方式取代;5)共病孤独症谱系障碍现在被允许;以及6)症状阈值为成年人做了调整,有大量证据反映成人也存在临床上显著的ADHD缺陷,诊断上要求在注意缺陷和多动与冲动领域至少5条以上;6)最后,ADHD被放在神经发育障碍章节下,反映ADHD与脑发育的相关性,以及DSM-5做出的取消DSM-4“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青少年首次诊断的障碍”的决策。

特定学习障碍

特定学习障碍合并了DSM-4中阅读障碍,数学障碍,书写表达障碍以及学习障碍NOS。

因为阅读、书写和数学障碍在学习缺陷中通常一起出现,在每一个领域都包含了编码标注词(codedspecifier)。

文本承认阅读缺陷的特殊类型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比如读写困难或者计算困难等。

动作障碍

以下动作障碍包括在DSM-5神经发育障碍章节:

发育性协调性障碍,刻板形式的运动障碍,Tourette’s障碍,持续(慢)性动作或发声抽动障碍,短暂性抽动障碍,其它特定的抽动障碍。

其中刻板形式的运动障碍与DSM-5强迫障碍章节中以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有更清楚的鉴别。

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精神分裂症

相对于DSM-4有两个变化:

取消对怪异妄想和施耐德一级症状中幻听的特殊关注。

在DSM-4中,只需要一条上述症状(而其它列举的症状必须两条以上),就符合标准A的要求。

取消对该两类症状的特殊关注原因在于施耐德症状的非特异性以及在鉴别怪异与非怪异妄想上很难一致。

所以在DSM-5诊断任何精神分裂症都要求具备标准A中的症状两条以上。

另一个变化就是,标准A增加了一项要求,那就是个体必须具备以下三类症状之一:

妄想,幻觉,与言语紊乱。

至少具备一个核心的“阳性症状”对于可靠的诊断精神分裂症是必要的。

精神分裂症亚型

取消DSM-4中精神分裂症亚型(偏执型,紊乱型,紧张型,未分化型以及残留型)。

因为这些亚型诊断的稳定性、信度、效度等都很差。

而且这些亚型也没有显示在治疗反应或长期病程中的显著的不同。

取而代之的是,在DSM-5第三部分增加了一个评估精神分裂症核心症状严重性的纬度,以获得精神病性障碍个体表达症状类型的异质性以及严重性两方面的特征。

分裂情感障碍

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在满足标准A以后,要求在该障碍总病程的大多数时间内呈现重性情感发作。

这个改变既是概念性的,又是基于心理测量背景。

它将分裂情感障碍置于一种长期病程角度而非一个横断面诊断,也因此而在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重性抑郁之间搭建了桥梁性的联系,从而更加具有可比性。

该变化也是为了改善对这一类障碍诊断稳定性、信度以及有效性的考量,同时注意到兼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情感症状的患者,无论从当前时点还是从病程中不同时点的角度,都是临床重要的挑战。

妄想性障碍

标准A不再要求妄想必须是非怪异性的。

但是,可以标注怪异型以与DSM-4保持连续性。

妄想性障碍与强迫症和躯体变形障碍之间的分界被一条简明的排除标准标注,那就是该情形不能用缺乏自知力的强迫或者躯体变形障碍来更好的解释。

DSM-5也不再把共享的妄想障碍(二联性精神病)从妄想障碍分离。

如果符合妄想障碍就诊断妄想障碍,如果不够诊断标准又确实共享某些信念,使用“其他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诊断

畸张症(紧张症)

畸张症的标准保持不变,而且不管什么背景下出现符合畸张症的标准,都可以给出畸张症的诊断,这个背景可以是精神病性的,双相的,抑郁的或其它医学障碍下的。

DSM-4要求如果是在精神病性或者心境障碍背景下,需要5个症状群中满足两个以上;如果是在一般医学背景下则只需要一个症状群就可以。

DSM-5要求在所有的背景下都必须具备3条以上的畸张症的症状(从总计12条特征性症状中)。

畸张症可以作为抑郁、双相和精神病性障碍的特别标注而诊断,也可以在另一个医学背景下独立诊断或者作为一个特别标注的诊断

双相与相关障碍

双相障碍

为了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便于在临床背景上早期识别,躁狂和轻躁狂发作的标准A现在在心境变化的基础上强调了活动和能量水平的变化。

DSM-4双相1型混合发作中关于同时满足躁狂和重性抑郁标准的要求被取消了。

取而代之的是,如果在躁狂或者轻躁狂发作的基础上呈现抑郁的特征或者在重性抑郁障碍或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的基础上呈现躁狂或者轻躁狂的特点,就加以“带有混合性特征”这个标注。

其他特定的双相和相关障碍

DSM-5对那些拥有重性抑郁障碍病史,且除了不能连续4天以外,完全符合轻躁狂标准的个体情况;以及那些虽然连续4天或以上存在轻躁狂症状,但症状过少不足以满足双相2型诊断标注的个体情况,给予了“其他特定的双相和相关障碍”的分类。

“受焦虑困扰”的标注

在双相以及相关障碍这一篇章以及抑郁障碍的篇章,标注“受焦虑困扰”的情况得到说明。

这一说明用来指那些伴有焦虑症状的患者,这些症状并不是诊断双相障碍的标准的一部分。

抑郁障碍

DSM-5容纳了一些新的抑郁障碍,包括破坏性心境失调节障碍和经前期心境恶劣障碍。

考虑到对儿童双相障碍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的可能性,一种新的诊断分类,破坏性心境失调节障碍被用来针对那些从儿童到18岁之间,表现为持续的易激惹和频繁的极端行为失控发作的患者。

基于有力的科学证据,经前期恶劣心境障碍从DSM-4附录B:

“标准设定和轴的分类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部分转移到DSM-5诊断主体的部分。

最后,DSM-5从一定程度上概念化了抑郁的慢性化形式。

DSM-4中被称为心境恶劣的诊断现在归于“持续性抑郁障碍”分类之下,这一分类既包括重性抑郁慢性化,也包括以前的心境恶劣障碍。

从科学意义上区分这两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这就导致了两者的合并,但为了与DSM-4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可以给予特别标注以反映其诊断路径。

重性抑郁障碍

无论是核心的症状学标准和还是至少2周的病程标准相对于DSM-4都没有变化。

DSM-5标准A与DSM-4完全一样,但是症状造成临床显著的痛苦体验或者社会、职业以及其他重要生活领域的损害,现在作为诊断标准B,而DSM-4是作为标准C。

对于在重性抑郁发作中共存至少三个躁狂症状(不足以满足躁狂发作)现在被纳入“伴有混合性特征”的标注之中。

重性抑郁“混合性特征”的呈现增加了该障碍存在于双相谱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个体从未满足躁狂或者轻躁狂的标准,则重性抑郁障碍的诊断就要保留。

关于排除居丧反应

在DSM-4中,重性抑郁有一个排除标准,即丧失亲人以后抑郁症状持续不足2个月(即排除居丧反应)。

在DSM-5中该排除标准被移除,原因在于,首先,该排除标准暗示居丧反应仅持续2个月,而医生和居丧咨询者都认为持续1到2年的居丧反应是很常见的;其次居丧被认为是重大社会心理应激,可以诱发重性抑郁发作,通常在丧亲不久以后就出现。

如果重性抑郁出现在居丧的背景上,则患者无用感、自杀观念、躯体健康不良、人际关系或工作能力恶化的体验会加深,并增加持续性、复杂性居丧障碍的可能性,该障碍在DSM-5第三部分“有待于将来研究的障碍”中有简明的标准。

第三,居丧相关的重性抑郁障碍最有可能出现在过去有重性抑郁发作个人史或家族史的个体中。

它与非居丧相关的重性抑郁发作有着相同的遗传易感性,相关人格特征,合并症类型以及慢性化和复发风险因素也是相同的。

最后,居丧相关与非居丧相关的抑郁症状对心理社会和药物治疗的反应也是一致的。

与DSM-4简单的排除不同,DSM-5在重性抑郁障碍的标准下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脚注,帮助医生区分居丧的特征性症状与重性抑郁发作的症状。

尽管大部分有丧亲体验的人居丧却并不发展出重性抑郁,证据证明居丧并不比其他应激源更能诱发重性抑郁发作,也不说明居丧的抑郁症状会自发缓解。

抑郁障碍的特殊标注

自杀在精神科代表着严重严重关切。

因此,临床医生需要给予指导评价患者的自杀观念,自杀计划以及其他自杀风险因素,以便在治疗计划中做出自杀预防的相关决策。

在双相和抑郁障碍中呈现混合性症状的情况被特殊标注,这样诊断单相抑郁的个体就允许躁狂特征的出现。

过去二十年大量研究提示焦虑与预后和治疗决策相关。

“受焦虑困扰”的标注让医生有机会评价所有双相或者抑郁障碍的个体受焦虑困扰的严重程度。

焦虑障碍

DSM-5焦虑障碍章节不再包括强迫障碍(后者单独成章出现在强迫以及相关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急性应激障碍(后者包括在创伤和应急源相关的障碍)。

不过,这些章节在DSM-5中安排的顺序还是反映了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

广场恐惧,特殊恐惧和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

主要的变化在于删除了对“18岁以上个体认识到他们的焦虑是过分和不合理的”的要求。

这个改变的依据在于有证据表明这类个体常常过分估计在“恐惧”情境中的危险,以及老年个体常常把“恐惧”性的害怕错误地归因于老龄化。

事实上,即使把文化背景因素考虑在内,焦虑也必须超出情境中实际的危险或威胁的比例。

另外,原来“在18岁以内,至少6个月”的病程要求现在扩展到所有年龄阶段,这个改变旨在减少对暂时性恐惧的过度诊断。

惊恐发作

惊恐发作的基本特征仍然得以保留,但DSM-4中用以描述不同类型的惊恐发作的复杂术语(即处境绑定/诱发,处境倾向的,非预期/非线索)被代之以预期的和非预期的惊恐发作。

惊恐发作可以作为诊断的严重程度,病程以及合并症等方面的标志性的和预后的因素,在一系列的障碍里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焦虑障碍。

因此,惊恐发作可以作为所有DSM-5障碍的特殊标注被列出。

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

在DSM-5中,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不再关联。

因此在DSM-4里被诊断的惊恐障碍伴广场恐惧,惊恐障碍不伴广场恐惧,以及广场恐惧不伴有惊恐障碍历史现在被放到两个门类,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且分别有独立的诊断标准。

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共存的现在则被分别诊断编码。

这种变化认识到相当数量的广场恐惧个体并不体验惊恐的症状。

广场恐惧的诊断标准仍沿袭了DSM-4相应的标准,但是增加了在两个或者以上广场恐惧情境中出现恐惧表现,因为这是与特殊恐惧区分的最强有力的方法。

同时,广场恐惧的诊断标准也应与焦虑障碍的一般标准一致(超出合理比例,病程6个月以上)。

特殊恐惧

关于特殊恐惧的核心特征仍保持不变,只是不再要求“18岁以上个体要认识到他们的焦虑是过分和不合理的”,而且6个月的病程要求适用于所有年龄阶段。

不同类型的特殊恐惧被以特殊标注的方式提及,但类型也基本保持不变。

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

除了以上对自知力要求的改变以及病程的要求以外,最显著的改变在于过去“泛化的”标注被取消,代之以“仅在有表现要求的场合”这个特殊标注。

DSM-4“泛化的”代表“对大多数社会场合感到恐惧”,这个标注因为难以操作而很成问题。

仅仅在需要表现的社会场合(比如当众演讲或者表演)感到恐惧代表了社交焦虑障碍的一个显著的亚型,无论就病因学,年龄,生理反应和治疗反应等角度都是如此。

分离焦虑障碍

尽管在DSM-4,分离焦虑障碍被归类在“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者青少年阶段首次诊断的障碍”之下,现在,它被分类在焦虑障碍。

核心特征没有变化,只是措辞更适于代表成年分离焦虑障碍的表达。

比如依恋对象可以是有分离焦虑障碍的成年人的子女,回避行为可以是针对学校或者是工作场所。

也不再强调起病必须在18岁以前,因为相当数量的成人报告其发病在18岁以后。

最后6个月或以上的病程要求扩展到成年,防止对一过性恐惧的过度诊断。

选择性缄默

在DSM-4,选择性缄默被归类在“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者青少年阶段首次诊断的障碍”之下,现在,它被分类在焦虑障碍,是考虑到绝大多数选择性缄默的儿童是焦虑的。

诊断标准相对于DSM-4大部分没有什么变化。

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在DSM-5是一个新的分类,这是对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这些都是彼此相关的诊断实体的反映,也是从临床实用的角度做出的一种调整。

这一类障碍包括贮藏(囤积)障碍,掐皮障碍(嗜痂癖),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DSM-4在冲动控制障碍下的拔毛癖(拔毛障碍)在DSM-5被归类在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强迫以及相关障碍的特殊标注

DSM-5对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增加了“自知力不良”的特殊标注,以更好地区分个体对强迫信念的认知情况,包括自知力良好、自知力不好、缺乏自知力/妄想性的确信等。

类似的自知力的特殊标注也适用于躯体变形障碍和贮藏(囤积)障碍。

这些特殊标注通过强调这两类障碍可能呈现的一系列自知力的范围,包括缺乏自知力甚至是妄想性的确信强迫信念,以改善相关鉴别诊断。

这一改变也强调自知力缺乏/妄想性确信的强迫观念更符合强迫以及相关障碍而不是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抽动相关”的标注针对那些当前或者过去有过“抽动”历史的个体,共病抽动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无论是从诊断效度还是临床实用出发,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需要这样的区分。

躯体变形障碍

DSM-5对躯体变形障碍增加了一个诊断标准,它指的是对身体外貌有缺陷的超价观念以及作为对此观念反应的重复的行为或主观的行动。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该症状流行病学和重要性的临床证据。

“肌肉变形”的特殊标注被单独列出,以区分其它形式的躯体变形障碍,反映出该类型不断增加的诊断的实效性和临床实用性。

对躯体变形障碍的“妄想性的”标注中“妄想性障碍,躯体型”,“躯体变形障碍,妄想型”等在DSM-5不再使用,代之以“缺乏自知力/妄想性确信”的特殊标注。

贮藏(囤积)障碍

贮藏(囤积)障碍在DSM-5是一个新的诊断。

DSM-4把贮藏(囤积)行为列举为强迫性人格障碍的症状之一,并且说明极端的贮藏(囤积)行为可以出现在强迫障碍。

然而,现有的数据不能说明贮藏(囤积)行为是强迫障碍或者其它精神障碍的变异。

相反,有证据证明贮藏(囤积)障碍是一个独立的诊断实体,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贮藏(囤积)障碍也具有临床实用意义,它反映个体在丢弃拥有物或与之分离上持续存在的困难,该困难源于对需要保存这些拥有物的认知以及丢弃它们的苦恼。

贮藏(囤积)障碍具有某些神经生物学的相关性而且临床干预可能是有效的。

拔毛癖(拔毛障碍)

拔毛癖也出现在DSM-4中,而在DSM-5中被以括号加上了拔毛障碍这个名称。

嗜痂(掐皮)障碍

嗜痂(掐皮)障碍因为其强有力的诊断效度与临床实用性而新加入DSM-5。

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DSM-4在诊断一般医学情况引起的焦虑障碍诊断与物质引起的焦虑障碍诊断中包含了一个特殊标注“伴有强迫症状”。

由于强迫以及相关障碍成为一个独立的分类体系,因此DSM-5包括了新的分类:

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这一改变反映这样的认识,即物质/药物以及医学情况可以引起类似于原发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其它注明的和未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DSM-5包含了其它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其中包括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与强迫性嫉妒或未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

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包括除拔毛和掐皮以外的针对身体器官的重复行为(如咬指甲,咬嘴唇,舔颊)以及重复的减少或者停止该行为的尝试。

强迫性嫉妒以对性伙伴不忠实的先占观念为主,但没有达到妄想的程度。

创伤以及应激相关障碍

急性应激障碍

在DSM-5,对急性应激障碍的应激源(标准A)标准与DSM-4对比发生了变化。

只是简单的区分符合条件的应激源是被直接体验的,还是被目击或间接体验到。

针对创伤事件反应的A2标准(比如,个体的反应包括强烈的恐惧,无助或者惊恐)被删除。

证据表明急性创伤后反应是非常异质性的,原标准中对分离症状的强调过于局限,如果个体满足了在如下领域:

侵入性回忆,负性情绪,分离,回避以及唤醒症状的14条中9条以上即可诊断。

适应障碍

在DSM-5,适应障碍被重新概念化,不像在DSM-4把适应障碍看作是一个表现为临床显著苦恼,但不能满足任何更为独立障碍标准的剩余分类(residualcategory),而是暴露于烦恼事件(创伤性的或非创伤性)的一系列异质性的应激反应综合征。

DSM-4之亚型诸如抑郁心境,焦虑症状或者行为障碍继续保留,未作变动

创伤后应激障碍

DSM-5创伤后应激障碍与DSM-4相比有显著改变。

如前急性应激障碍所述,应激源标准(标准A)更为简捷地与个体如何体验“创伤”相关。

标准A2(主观反应)也被删除。

DSM-4的三主征:

再体验,回避/麻木,以及唤醒,在DSM-5变成为四个症状群,因为回避/麻木症候群被分成为两个不同的症候群:

回避与持续的认知与心境的负性改变。

后者除了包括了DSM-4中麻木症候群的大部分症状,也包括了新的或者重新概念化的症状,比如持续的负性情感。

最后一个症候群,唤醒与反应,保留了大部分DSM-4中唤醒的症状。

也包括了易激惹或攻击行为以及无视危险或自我破坏性行为。

对儿童和青少年来说,随着诊断阈值降低,敏感性增加。

另外,对于6岁以下儿童还有独立的诊断标准。

反应性依恋障碍

DSM-4儿童期反应性依恋障碍有两个类型:

情感退缩或抑制与未分化的社会脱抑制。

在DSM-5这两个亚型被定义为另个不同的障碍:

反应性依恋障碍与脱抑制性参与社会障碍。

两种情况都是由于社会忽视或其它限制儿童形成选择性依恋的机会的其它情形。

尽管从病因学上这两类障碍共享发病机制,这两类障碍还是有很多重要不同:

由于正性情感的抑制,反应性依恋障碍更像内化型障碍,基本上等同于对心仪的成人照护者缺乏依恋或不完善的依恋。

与此对比,脱抑制性社会参与障碍更像ADHD,它常出现于那些不缺乏依恋甚至已建立依恋甚至安全依恋的儿童。

在其它领域,如相关因素,病程和治疗反应等也有重大区别,因此他们应被视为独立的障碍。

分离障碍

DSM-5的分离障碍有重大改变,包括:

1)以前在人格解体障碍中的现实解体现在称作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2)分离性漫游现在被作为分离性遗忘的一个特殊标注而不是独立诊断出现;3)分离性身份障碍的诊断标准中的身份识别障碍既可以是报告的症状也可以是观察到的症状,并且事件回忆的缺陷可以是日常生活相关而不仅仅是创伤性事件。

附体体验(pathologicalpossession)在一些文化里被包括在身份紊乱的描述里。

分离性身份障碍

分离性身份障碍在DSM-5做了一些改动。

首先,标准A被扩展到包括特定附体形式的现象以及功能性的神经症状以描述该障碍不同花样的表现。

第二,标准A特表说明身份的转换可以是自我报告的也可以是别人观察到的。

第三,根据标准B,有分离性身份障碍的患者对日常生活事件也有回忆的缺陷而不仅仅是对创伤性事件(的回忆缺陷)。

另有文本说明身份紊乱的本质和病程。

躯体症状与相关障碍

在DSM-5躯体形式障碍现在被称为躯体症状与相关障碍。

在DSM-4躯体形式障碍之间有明显的重叠并且缺乏明确的界限。

这些障碍主要见于医疗背景并且非精神科医生发现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问题很多。

DSM-5分类减少了该类障碍的数目并避免了成问题的重叠。

躯体化障碍,疑病症,疼痛障碍以及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等诊断分类被移除。

躯体症状障碍

DSM-5更好地认识到精神病学与医学之间的复杂性。

拥有躯体症状的个体,加上异常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可以有或者没有一个既已诊断的躯体疾病。

躯体症状与精神病理之间存在一个连续谱,而DSM-4人为地限定躯体化障碍诊断需要高数量的躯体症状并不适合这个谱系。

躯体化障碍的诊断基本上依赖于长期的而且复杂的对于医学难以解释的躯体症状的计数。

过去诊断为躯体化障碍的患者通常会满足DSM-5躯体症状障碍的诊断,只要他们同时还拥有适应不良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定义该障碍的症状,而不仅仅是他们的躯体症状。

在DSM-4,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躯体化障碍只描述了很小部分的少数躯体化个体,但事实证明,这个诊断在临床并不实用。

既然躯体化障碍与躯体形式障碍的区别是非常人为的划定,在DSM-5里它们被合并在躯体症状障碍,并且不再有躯体症状数量的要求。

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

DSM-4过于强调对躯体症状医学解释的缺乏。

难以解释的症状以不同的程度呈现,尤其是转换障碍,但躯体症状障碍是可以并存于有医学诊断的情况的。

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的可信度是有限的,但如果把诊断建立在缺乏解释的基础之上也是有问题的而且强化了身心二元论。

DSM-5分类对障碍的定义是建立在阳性(而非缺乏)症状(也即令人烦恼的躯体症状加上作为针对这些症状的异常思维,情感,与行为)。

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确实是转换障碍与假孕综合征的一个关键特征,因为它可能确定地显示出症状与医学病理生理学的不一致性。

疑病症与疾病焦虑障碍

疑病症作为一个障碍被取消,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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