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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知识比较

第一大重点比较: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特有

原则

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举证责任。

(l)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起诉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诉讼费用。

(1)人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6)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相关:

《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

  二、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三、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简易程序:

可由一人独任。

(2)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

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理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大比较重点:

管辖

  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

(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就专门管辖而言,考生们要注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点几乎每年必考。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基层法院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行政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

人民

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

①以下性质的所有案件恒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②仅有部分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辖的案件:

专利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③不是所有的该类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该类案件可以,包括:

著作权、商标权、期货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

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

(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2)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条;

       《刑事诉讼法》第19、20、21、22条;

       《民事诉讼法》第18、20、21条

  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

地域

管辖

 

(1)购销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供用水电气热、借款、期货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劳动争议;

(2)侵权案件;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含两层含义:

(1)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应以被告人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依据:

(1)法人:

①一般:

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②例外: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公民:

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

①一般:

住所地:

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住院就医除外,至起诉时,连续居住,已满1年。

②例外:

a.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

(1)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将落地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规定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7、18、19、2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刑诉法解释》第2、3、5、6、7、8、9、10、11、12、13、14条;

       《民事诉讼法》第22、23、24、26、27、28、29、30、31、32、33条;《民诉法意见》第17、5、8、6、11、12、13、14、15、16、18、20、21、25、26、28、29、30条;《合同法》第178、184条

  三、其他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共同管辖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共同管辖是从人民法院角度说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受的,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优先管辖

最先收到起诉状

最先立案

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是把行政、民事案件由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且一般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1)应当移送: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①但只能移送一次;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动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它是把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且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①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民事案件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②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1)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

①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审理;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向下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情简单,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案情,故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1)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21、22、2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

       《刑诉法解释》第4、15、16、17、18、19、20、21、22条;《刑事诉讼法》第23、26条 《六机关规定》第5条;

       《民事诉讼法》第35、36、38、39条;《民诉法意见》第33、66、156条;

  第三大比较重点:

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参加人整体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2)权利:

①申请取保候审;②申请精神病鉴定;③非独立的上诉权;④申诉权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32-36条;《民事诉讼法》第49-62条

  《行政诉讼法》第24-30条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称谓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讼依据

对他人之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诉讼地位

与原诉形成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本诉、参加之诉的合并)

与原诉为一个诉

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独立于原告、被告、不依附于原告、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一审不服有权上诉。

诉讼形态

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诉讼权利。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参讼时间

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一般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参讼时间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权利

(1)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撤诉。

(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原告撤诉后,第三人之诉另行审理。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两项诉讼权利:

①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②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涉及该第三人义务的,则需要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参诉程序

起诉参加

申请参加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1)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2)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法意见》第65、66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24条

  三、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分类

(1)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条件:

①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1)法定代理人。

范围: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分类

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2)指定代理人。

条件:

①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②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不能行使代理权;③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3)委托代理人。

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

②可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的:

律师、社会团体、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③特色:

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

发生情况:

①诉讼发生前便存在:

在多数情况下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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