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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科学技术

玉溪市科学技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科学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玉溪市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玉溪市行政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低限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中限执行;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高限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超出《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玉科发﹝2010﹞65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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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有违法所得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的。

三、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后果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1)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有违法所得的;

(3)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所收取的费用;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已登记的撤销登记。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已登记的撤销登记。

五、对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

“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2)破坏科普设施,不满14周岁的;

(3)破坏科普设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

(1)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被发现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2)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作他用,有违法所得的;

(2)侵占并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作他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2)破坏科普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3)挪用科普经费,有违法所得的。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被行政机关发现多次以上有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行为的;

(2)严重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尚达不到刑罚处罚标准的;

(3)挪用科普经费,谋取暴利,情节严重的;

(4)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严重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造成巨大损失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下列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采取改正措施并予以公告,但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1)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2)实施假冒专利行为后,及时改正或者纠正,未造成使公众混淆的危害后果,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1)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未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未使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服从教育减轻假冒专利行为所造成的使公众混淆的危害后果的;

(3)为他人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教育后立即改正,并配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被欺骗、蒙蔽或者胁迫而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5)在共同实施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

(6)非法经营数额未超过5000元的;

(7)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同时依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2)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或者因假冒专利受过1次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或者因假冒专利受过1次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4)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至4万元的,或者因假冒专利在5年内受过2次以上处罚后又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5)非法经营数额在4万元至5万元的,或者因假冒专利在5年内受过2次以上处罚后又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6)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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