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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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新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川级施工

除I级、U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I、U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

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为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强化现场监控,保证施工安全,针对每次施工,公司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应成立施工现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施工的组织实施。

公司施工现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铁路局召开的施工协调会、施工预备会和点名签到会,协调解决施工有关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⑴检查并确保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位;⑵盯控关键环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⑶掌握并督促各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施工任务;⑷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⑸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10条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分级管理实施如下:

I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和指挥部指挥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指挥部成立相应施工现场领导小组,公司指挥长任组长,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总工)任常务副组长,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司工程部、安质部派员参加,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U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公司指挥部指挥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由指挥部成立相应施工现场领导小组,公司指挥长任组长,副指挥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川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

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公司指挥部副指挥长为领导小组成员,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有多个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指挥部应当成立施工现场领导小组,以便于组织协调要点施工。

第11条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其职责1.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I级施工负责人资质不得低于投标单位负责人;□级施工负责人资质不得低于标段负责人;川级施工负责人资质不得低于施工标段内项目分部负责人。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

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1)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

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协调解决施工中临时发生的问题,检查落实施工例会确定的各项事宜,对违反例会要求,盲目乱干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2)负责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掌握施工进度,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领导小组汇报施工情况,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维护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输秩序。

(4)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5)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6)决定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和撤除。

五、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2条凡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均需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复杂的施工项目可分阶段组织编制。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技术交底,编制初步施工方案。

一项施工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单位同时提出施工方案,由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牵头汇总。

施工方案先经过监理单位和公司指挥部预审,属于干线引入和枢纽站改造施工的施工方案应当报公司审查。

需要会议审查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铁路局有关

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会议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并报经相关设备管理

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13条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

别签订。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内容应按照各铁路局规定执行。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流程图

六、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把建设项目次月施工计划(与设备单位的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施工平面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等)经监理审查后应先报指挥部预审,然后经相关设备、运输管理单位会签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

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2)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

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

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

协调安排。

《月度施工计划表》见附件1.每月要点计划申报流程图

公司指挥部协调站前、站后单位研究施工方案及施工要点事宜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月初编制次月施工计划

监理单位审查

设备管理单位(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段)「行车组织单位(车站、车务段)会签

第15条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将施工计划先报监理、公司指挥部预审,并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

00前(0:

00-4:

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

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部门,主管业务处(公司指挥部)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监理、公司指挥部预审,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八、施工计划实施

第18条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统筹安排施工方案及各项施工作业内容,提前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在天窗内集中进行作业,提高天窗利用率。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项目、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签认。

第20条召开施工协调会1.对较复杂的施工铁路局通常会提前召开施工协调会。

施工协调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⑴勘察施工现场,最后审查确定施工计划、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⑵协调解决施工相关问题;⑶对重大事项做出安排和要求;⑷形成会议纪要。

2.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会议资料,及时提出需配合解决的问题。

3.施工协调会由铁路局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组长批准。

第21条召开施工预备会1.除维修天窗作业外的各级施工,每项施工铁路局均要召开施工预备会。

施工预备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⑴听取各单位施工准备情况汇报,确认各作业人员、工机具、材料、行车组织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准备到位,具备开工条件;确定施工登记站。

⑵明确施工指挥人、防护员、施工配合人员、监控人员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协调有关配合事项。

⑶检查现场施工条件,交待重点注意事项,施工项目涉及接触网停电时,必须由各相关单位共同核对确认停电范围。

2.施工预备会由铁路局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领导小组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组长批准。

3.施工所需有关图表由施工单位准备并应在现场指挥部上墙揭挂。

第22条召开点名签到会为确保施工现场组织有序,领导到位,在施工前90分钟召开点名签到会,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和到达施工现场的施工、配合和监控各单位负责人签到,由组长负责确认。

1.施工安全监控人员、现场防护员以及驻站联络员最晚不迟于施工(慢行)开始前50分钟到岗,现场防护员和施工工负责人由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后代签,车务把关干部负责核对、确认。

2.施工作业人员、施工配合单位人员在施工(慢行)开始前30分钟到达施工现

场附近的安全地点集结待命,施工命令未下达前不得进入防护栅栏内,无防护栅栏的应在路基坡脚外方或路堑上坡脚外方。

第23条施工登记及施工命令发布1.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2.施工负责人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工作,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太原铁路

局要求在施工前一日17点前),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要点登记站的《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2)内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

在多线地段、较大车站和站场复杂地段施工登记时,必须特别注意明确施工地点、封锁区段、停电区域和影响范围,确保登记清晰、准确、明了。

3.车站值班员核对登记内容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和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4.电化区段必须停电后进行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要得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接触网已停电的调度命令,并确认现场已经停电,接触网工安设临时地线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期间,接触网工必须在现场监护。

5.车站值班员接受施工命令并核对命令内容无误后,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命令号,将调度命令送交施工、设备管理和配合单位,施工、设备管理、配合单位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签认后,方可准许各单位按命令要求进行施工。

第24条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的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25条加强施工前准备管理

1.封锁前无慢行的施工,禁止在封锁施工前上道做施工准备工作。

2.封锁前有慢行的施工,可根据计划在封锁前做适当准备工作,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慢行期间,现场指挥部、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员要强化现场控制,严禁超范围准备,对超前和超范围准备者要按照事故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26条施工销记及发布施工结束命令施工销记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销记、车站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和规定。

1.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有检查记录),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接触网施工或配合停电作业时,还必须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提前30分钟(太原铁路局要求提前10分)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延时申请,并办理延时手续。

2.车站值班员核对销记内容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销记命令。

列车调度员核

对施工计划、施工调度命令、登记内容、销记内容无误后,发布施工结束命令。

车站值班员核对调度命令、销记内容无误后签认,并宣布施工结束。

要点施工计划下达及作业流程图

第27条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主要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4执行)。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第28条加强施工结合部管理1.加强施工方案协调。

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的施工,在施工方案中要明确各单位的相应作业范围内的作业标准、安全分工和联系人员,并在施工协调会、预备会上相互确认,落实各项交叉事宜。

2.参与施工的各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提前预想,主动协调、相互配合。

施工主体单位必须在施工预备会前,与各施工配合单位具体配合人员联系,落实配合事宜,确认施工地点、时间和配合具体工作。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施工主体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情况的预想,提前研究制定预案,听从施工负责人统一调配。

4.施工领导小组要注意加强对施工结合部的管理,发生问题认真分析^p,对组织不力或配合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29条施工总结

1.召开施工总结会

⑴施工结束后,施工领导小组将立即召开施工总结会。

施工总结会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现场指挥部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相关人员也应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⑵施工总结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分析^p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拟定改进措施,提出责任追究和考核建议,落实施工后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第30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清理、回收路料和施工机具。

对当日不能回收的,要整齐码放在线路安全距离外,并防止震动塌落后侵入限界,要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看守。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监控、检查、监督。

九、施工过渡工程

第31条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根据铁道部要求,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公司负责总体施工过渡方案的预审,并组织铁路局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司指挥部负责过渡方案的分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标准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第32条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

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公司指挥部协调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33条未纳入联锁的道岔不得办理行车作业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4条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

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

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工程验收交接

第35条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36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37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公司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公司指挥部负责协调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

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38条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移交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第39条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40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41条公司负责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总体施工方案、总体过渡施工方案;定期检查和对重点工程进行抽查。

指挥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步过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

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营业线施工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指挥部每月定期对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第42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43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44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I、u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45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6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47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8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每次提速前都应检查并整修(按附件4执行)。

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9条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50条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设备管理单位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51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

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52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

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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