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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普阳矿业开发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区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工区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管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玉一严肃处理。

7、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科室、工区、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5、组织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科室、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1、编制生产计划、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有关科室、工区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科室、工区、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科室、工区围的检查,对使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科室、工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的编制;

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 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容及要求 1.岗前告知

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

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容。

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相关制度和记录

1、相关制定

《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定》

2、相关记录

《劳动合同》     《培训记录》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职业病防治部门备案。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职工的培训,新入矿职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由矿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工区、科室应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工区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工区、职能科室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矿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

各涉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8、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品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备的劳动用品必须齐全、有效、保质保量,符合国家标准。

  9、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企业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教育职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制度,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即报废,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设备人员,发给护用品。

  14、凡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煤矿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职工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职工调出煤矿(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安全帽在使用期限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2)夏季高温时给运搬工区职工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3)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煤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必须将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生产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3、通风科必须坚持每天检查瓦斯、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总工程师要对日常监测的瓦斯、粉尘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5、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8、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9、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的法定职责,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采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保存。

十、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我矿各工区、科室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工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十八、“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十九、“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二十、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二十一、“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二十二、职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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