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法讲座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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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购销合同法讲座ppt

购销合同法讲座ppt

【篇一:

买卖合同讲座】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由于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本次学习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目的是使大家对我国对法律体系有个总体轮廓的认识。

我国的法律虽然成千上万,千头万绪,但是,其内部存在一定的逻辑结构。

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后,我们就不会再觉得法律是杂乱无章的。

法律专业人士之所以能记住和掌握那么多的法律,那是有“秘诀”的。

“秘诀”就是掌握了法律的框架体系。

当然,我们由于今天学习的主题是“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仍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

“买卖合同”的本质就是“所有权”的“交易”。

因此,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重点介绍“所有权”及其“交易”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

1、法律——如:

《宪法》、《物权法》、《合同法》

a:

《宪法》属于万法之母,所有法律的制定,一般均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艰难曲折过程。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才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公私财产仍然处于“不平等”保护状态。

宪法第12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比: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语言描述上,即可看出“孰轻孰重”?

由此引发的问题:

财产无安全感移民潮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电视剧:

《温州一家人》废品大王“赵冠球”投机推倒罪——这是个真实的案件,其原型就是现在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中国富豪榜第22名,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给通业汽车做配套的中国企业。

第一批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周万顺挂靠集体企业,年底分红被认定为“贪污”。

有钱、有权的人为什么都要移民?

——心向往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b:

《物权法》是侧重于确定物的静态“归属”问题的法律。

其第二编第4-9章,分别归定了所有权的权能,以及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

划清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边界。

c:

《合同法》更多是侧重于物的动态“交易”问题的法律。

它是使《物权法》已经确定了“静态”归属的物,“动”起来。

使“物”在流动中实现物的价值。

一部《物权法》,一部《合同法》相结合,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

2、行政法规——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规章——发改委《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5、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

(一)、

(二)、(三);《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从纵向划分,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其法律效力自上而下,依次递减。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见到其效力反而依次增强的现象。

有时,部门发个文件,就使法律在该部门内得不到执行。

当然,这是法治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现象。

二、法律的横向划分

1、刑法——《刑法》及其解释

显著特征:

国家强制力体现的特别明显;

法律后果:

以生命或人身自由为代价;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这件事干不得,那是犯法的事!

”这里的“法”就是指《刑法》。

刑法中与川煤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罪名有两个,给大家作个简单介绍:

a: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欠帐不赖账、主观客相一致

“主观意愿”与“主观方面”的区别。

“主观意愿”是指纯内心的想法;而“主观方面”是指根据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

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

某贪官收受他人财物时,心想:

此人人品很差,不可深交,甚至很恨这个送钱的人把他拉下水了。

但是,他还是将钱收下了。

这个官员的“主观意愿”就是不想收钱,但刑法认定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收受他人财物。

在“合同诈骗罪”中也一样,不以“主观意愿”是否想骗钱,只以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想骗钱。

b:

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稀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负责人,比私营企业负责人多了一条《刑法》上的负担。

这当然也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又一个表现。

因此,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就必需比私营企业负责人更加小心谨慎。

2、民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特征:

(1)平等主体;

(2)充分尊重个人自由;(3)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金钱代价

3、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篇二:

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

第二部分合同主体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XX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概念:

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a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b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c将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d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e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f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

?

1、审查主体

法人:

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

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

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

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

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

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

2、认清主体身份

第三部分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

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

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

?

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

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

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3、合同标的不确定。

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一』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

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

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

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2、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

?

『案例二』标的物被调包

市民杨先生的朋友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快递公司托

运给他。

日后,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

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

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发现被骗。

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

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

力。

第四部分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

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

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

?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

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3、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三)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缺乏包装条款

『案例一』包装费由谁负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共计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

后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

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

自此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

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

『案例二』漏掉一个字,运费多开

某公司与水果商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在公司大仓库交货。

但双方合同都写成了“公司仓库交货”,漏掉了“大”字,结果又将货物装箱重新进行运输,费时费力费钱。

3、瑕疵担保义务

概念:

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种类:

质量(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审查要点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数量、包装、检验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2、明确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第五部分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如何交易?

概念:

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构成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1、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2、没有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一』你不付款,我不交货

2008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

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案例二』你亏损严重,我停止履行

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0日。

9月底,煤矿厂发现电热厂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电热厂已无付款之可能,此时煤矿厂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电热厂提供担保或者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三』某电热厂从某煤矿厂购煤,约定交货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0日。

9月底,矿场交付约定数量的煤,后电热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

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附近燃烧,此时电热厂可以拒绝交付货款。

4、合同变更(合同法第77条)

?

《合同法》第78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

更。

5、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3、94条)

①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

第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它。

?

『案例四』某水果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水果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将一

批水果于1天内运到,然而运输公司却在第2天将水果运到,第2天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此时水果销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协议解除

6、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比如:

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政策重大调整

『案例五』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年租金为45000元。

不料履行过程中,该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高达50%,则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租金或解除合同

7、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

?

『案例六』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丙,但未通知乙,则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

若乙向甲支付10万元后,乙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丙只能要求甲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四)、合同履行风险防范要点

1、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坚持诚信信用原则。

2、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合同变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需要履行通知、登记等法律程序时,需及时履行。

4、合同转让时需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5、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律程序。

第六部分违约

(一)违约——交易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概念:

违反合同义务,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行为

?

不能履行,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

迟延履行:

能履行,但在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

?

不完全履行:

履行行为不符合债务本旨;

?

拒绝履行(预期违约):

明示或默示的表示不履行;

?

债权人迟延:

受领迟延。

【篇三:

合同法讲座提纲】

合同法讲座提纲

青山工商分局陈华堂

女士们、先生们: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

它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人们的衣食住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外经济、贸易的往来等,都离不开合同。

英国的一位法律权威说: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经营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无论怎样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都不过分。

《合同法》正是规范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一系列行为的重要法律。

学习、贯彻好《合同法》与我们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对于《合同法》的学习,在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可能比我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深刻、更全面。

所以,在今天谈不上给大家作辅导讲座课,只是对合同法有关的问题谈一些自己学习的体会,仅供大家参考。

由于时间的问题,我们今天不可能全面地展开讨论《合同法》的每一章节和每一个条款,只是讲讲我认为企业管理工作者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法》新确立的几项法律制度

(一)表见代理制度

我们知道: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它包括委托

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合同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合同。

”这个规定确定了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制度,并肯定了合同代理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表见代理呢?

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

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

去年5月,陆某已成年的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

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

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

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

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

徐某则认为,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卖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是真实的,因此陆某儿子的售房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

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有两点值得提醒,一是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二手房买卖中的下家应在有代理关系的交易中仔细审查对方有无代理权限,避免日后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从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也就是没有代理权。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须善意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

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即人的失察所致。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对于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尽管表见代理实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其后果与无权代理却大相径庭,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因此《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缔约过失制度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这种情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可见,尤其是一些无经验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因此而上当受骗。

2000年江西井冈山吉安县在武汉注册的一家公司在青山新华书店的的6楼搞所谓招聘工人的活动,它要求被聘者在报名时要交100元钱的报名费,然后听通知签合同。

一些急于求职而无社会阅历的年青人共计160多人报了名。

实际上这家公司在武汉没有什么业务,不存在要招工的问题。

于是,当报名者来签合同时,他们就提出了一些很苛刻的条件,包括要到江西井冈上班,要收取押金1000元防止被聘者悔约等,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不愿意签合同,不签合同者,这家公司就不退报名费。

后来,我们查到这家公司就是通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骗取求职者的报名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2007年深圳驻兰州的一个皮包公司与甘肃省某建材公司签订一份铝锭买卖合同,当时市场上铝锭供应紧张,价格上扬,该皮包公司利用对方急于要货的心理,和某仓库保管员恶意串通,带着建材公司业务员去仓库看了根本上不属于他们的铝锭,取得了建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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