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级证明类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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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级证明类事项清单
六安市市级证明类事项清单
六安市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
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七年九月
市级证明类事项清单(保留114项)
序号
证明(盖章)材料
名称
证明
(盖章)材料对应事项
实施依据
出具证明
(盖章)
单位
要求提供
证明(盖章)单位
1
纳税证明
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修订)》(皖外〔2016〕24号)第三项申请材料第2条: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2
进出口证明
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修订)》(皖外〔2016〕24号)第三项申请材料第2条: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企业所在地海关部门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3
扶养证明
归侨、侨眷身份
认定
《安徽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2002年5月24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公证机构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4
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原居住地公安部门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5
亲属关系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十)1.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3.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来皖定居,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5.拟在亲属家定居的,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公证处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6
贫困证明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
1.《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2.《安徽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辅助。
贫困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上优先扶持。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7
同意落户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拟定居地公安部门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8
同意接收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十)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并说明是否同意参与本村利益分配。
拟定居地村(居)委会、镇(乡或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9
出生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十)3、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来皖定居,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10
更正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侨侨政〔2013〕52号)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十)4、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持有的护照与原户口注销证明上登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
公安部门
市政府办(研究室、外事<侨务>办)
11
康复证明、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普通高中及市辖初中学生转学、休复学、学籍变更审批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
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医疗机构
市教育局
12
符合中考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7号):
四、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市及以上侨务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及以上民政部门、县及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供援疆和援藏派出机构、六安军分区政治机关
市教育局
13
同意国家工作人员出境的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市公安局
14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港澳事由证明
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相应的主管单位
市公安局
15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事由证明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相应的主管单位
市公安局
16
非边境地区公民出入境事由证明
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1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3个月1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3个月1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或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
市公安局
17
同意提供活动场所证明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活动场所管理者
市公安局
18
民族变更证明
民族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二条: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变更手续。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
19
出生日期更正证明
出生日期更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三条 :
〔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
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特别是公民与亲生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年龄之间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相应的主管单位
市公安局
20
补录户口证明
补录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五十八条:
〔补录户口办理二〕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
市公安局
21
学历证明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转报及证书的发放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审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毕业的高等院校或者教育部门
市司法局
2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1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点第一小点: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
23
无业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1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点第一小点:
7.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文件或者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市司法局
24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1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点第一小点:
7.专职执业的证明。
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
人才市场
市司法局
25
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司通〔2006〕53号)6.协助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市司法局
26
经济困难证明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刑事代理援助、刑事辩护代理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援助、行政诉讼代理援助、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市司法局
27
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变更执业机构、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免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市司法局
28
健康状况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健康状况证明。
申请人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
市司法局
29
工作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第82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申请人现从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30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
市人社局
31
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工伤认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民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人社局
32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3、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男职工参保和其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市人社局
33
享受低保数额证明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调档复审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
三、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
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民政部门
市人社局
34
非火葬证明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相关待遇的支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民政部门或相关宗教部门
市人社局
35
被供养人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结算(供养亲属抚恤金)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市人社局
36
信用记录证明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
《关于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六人社〔2015〕57号)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承办商业银行
市人社局
37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市人社局
38
领取人与死亡的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市人社局
39
毕业生所在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明
就业创业证发放及补发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七条: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毕业生毕业的高校
市人社局
40
灵活就业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