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标工作总结汇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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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标工作总结汇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对过渡期内(XX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

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标工作总结

一、关于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一)有利于缓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

通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将有效缓解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普遍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有利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促进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为今后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二)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联系人民群众,担负着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职责。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利于开“正门”,堵“后门”,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简政放权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三)有利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工作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用十分重要。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人员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行个人缴费。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制度改革成本通过调整工资体现,有利于减轻个人的负担,为顺利推进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关于此次调标工作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优化工资结构。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作用。

按照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

20**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在工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导致工资结构不尽合理。

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月人均300元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将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二)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实际增资月人均300元,另外还有养老保险改革需要付出的改革成本人均600元和从规范津贴补贴中纳入的人均300元(合计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增加1200元,实际增加工资300元)。

1.公务员新增加的基本工资,主要用于调整级别工资标准。

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纳入,总的原则是高职务的多纳入,低职务的少纳入,尽可能保持剩余规范津贴补贴的关系相对合理。

2.为保持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政策的连续性和基本工资标准的平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增资幅度与机关相同,并同步将300元的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由于我县对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只实行了总量管理,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没有统一标准。

为便于操作,事业单位在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总量采取统一按人均月300元的标准核减。

(三)关于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国家决定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一方面基于遏制地区工资差距拉大的势头,为下一步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基本工资标准的定期调整,以便继续优化工资结构。

(四)关于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五)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已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今后执行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对已离退休人员从20**年10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考虑到在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工资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个人缴费的成本,而离退休人员不用缴费,所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是,按在职人员实际增资的一定比例,并结合在职人员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三、我县工资调标进展情况

审批情况:

截止7月26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审批工作已全面完成,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增加离退休费已审批1880人;机关工作人员已审批1104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审批3413人。

兑现情况:

在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县委、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部分单位按人保局工资股审批金额实发,有部分单位已按人平300先预发,然后按人保局工资股审批金额进行多退少补,最终保证了工资调整与补发金额于7月底顺利发放到个人账户。

至此,补发工作已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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