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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14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

指导意见

豫发〔2009〕14号

为促进产业集聚规划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着力培育科学发展的载体,加快形成跨越式发展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产业集聚区是指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加工贸易园区、高效农业园区等在内的各类开发区和园区。

产业集聚区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约集约发展的基础工程,是构建现代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等三大体系的有效载体,是我省实现“两大跨越”、促进中原崛起的战略支撑点。

发展产业集聚区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通过产业集聚发展,能有效左上角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创造有利于创业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创造和扩大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有利于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有利于以产带城,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现代城镇体系;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实现污染集中治理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条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更加突出城市与产业事例发展,更加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更加突出循环经济和节约集约发展,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人口承载能力,培育一批规模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产业集聚区,使之成为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加快“两大跨越”、实现中原崛起创造条件、提供支撑。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原则。

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高水平编制产业集聚区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其它重大规划紧密衔接,实现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融合发展原则。

优化产业集聚区功能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和现代服务体系,促进二三产业协调、互动发展,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

----创新发展原则。

推进产业集聚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增强发展活力。

----开放带动原则。

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协作,创新招商方式,推进战略合作,使产业集聚区成为对外开放的主平台和承接高水平产业转移的主导区。

----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集聚增长与布局调整两手抓,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环境空量、资金、劳动力等要素资源,推进约用地、节能减排增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动态管理原则。

建立规划确定、省级确认、分级管理的管理机制。

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发展条件等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奖优汰劣。

(四)总体目标

根据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为集中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对全省产业集聚区统一规划建设。

总体发展目标是:

到2012年,力争培育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聚区2至3个,500亿元以上的10个,100亿元以上的50个;到2020年,把产业集聚区建成省内各区域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现代产业集聚、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体区域,成为城市功能完善、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宜业新城区,成为带动全省基本实现工业化和中原崛起的主导力量。

二、加强规划引导

(五)科学编制规划。

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各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构建三大体系的功能要求,编制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相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

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产业集聚区规划应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空间上与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中原城市群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重叠。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编制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

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住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城市现有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2009年底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六)加强规划管理。

各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均须报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明确功能定位。

强化位于中心城市和县城产业集聚区的城市功能,按照产城事例发展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和资源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建设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功能区。

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严格控制一般原材料和初级加工项目建设。

县城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深加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承接加工组装类产业转移,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建设。

(八)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本系规划,引导产业集聚区向四大产业带加密布局,促进全省城市向心发展,推动实现产业对接,形成中原城市群发展新格局。

按照复合城市理念,把郑汴新区建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增长点和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

鼓励中心城市在主导发展方向上,打破行政界限,对相邻产业集聚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产业支撑。

支持县城在城市边缘布局产业集聚区,通过与现有城区基础高州的相互衔接,促进产业、人口集聚,推进县哉工业化、城镇化乾。

三、强化产业支撑

(九)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做强做大现代装备、有色治金、化工、食品和纺织服装等工业主导产业,改造提升建材、轻工等优势传统产业,加快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础。

集中力量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

坚持制造业和服务业互动发展,地震预报好、规模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

(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础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流企业共同发展。

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

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均要在产业集聚区布局,加速产业集聚和企业集聚。

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外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不再配置土地指标。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品牌建设,高水平笄招商概念,实行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加大项目推介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划,提高质量和水平。

创新招商方式,支持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条或集群式产业转移。

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产业集聚区连片综合开发,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运用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我,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二)严格项目入驻门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运用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格入园企业的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引进。

完善入园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将入园企业的管理、交通与兑现优惠政策挂钩。

严格控制能耗高、的低水平项目建设,加快淘汰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集聚区产业结构优化。

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

四、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产业集聚区信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集聚区内建立研发中心。

引导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十四)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发挥财税等政策杠杆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产业集聚区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投入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产业集聚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引导高层次人才。

(十五)积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加大产业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突出解决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条延伸。

鼓励引导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建立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实施一批产业技术引导消化再创新项目。

鼓励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自主创新,努力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

对产业集聚区内具有自主文物古迹兄弟般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五、努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要以节约集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严格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管理,防止圈占土地。

提高入驻项目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明确绿地率、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建设紧凑型产业集聚区。

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严格国家、省确定的建设项目入驻多层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十七)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用地需求,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

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满足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指歀可不,市级处事项目由各市在省切块安排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他项目用地通过挖潜解决。

(十八)创新土地管理方式。

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省出、腾笼换鸟,提高运动队.要依法收回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回购等方式盘活长期效益低下的企业占地。

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市县,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可通过省内易地补充等方式解决。

(十九)严格环境保护。

各市、县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碱基.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切实按照“三同时”原则,加强污染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清洁生产。

进入远离城聚区的三类工业项目,必须采取生态隔离措施。

加大毁有项目的环保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污染物排入产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依法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

(二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降低资源消耗量,实施中水回用,推行绿色制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优化集聚区物流和能流,推动企业有效进行副产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建设生态型园区。

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一)理顺管理体制。

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分级管理,省主要负责产业集聚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大项目布局。

各省辖市县政府是产业集聚区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要素保障。

各地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的规格、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地行政层级和经济实力、发展状况等,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科学设置,合理配备。

(二十二)优化管理方式。

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在产业集聚区设置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产业集聚区双重管理。

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二十三)创新开发机制。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聚区内设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资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集聚区。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产业集聚区内的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所有服务性事项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积极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服务职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探索尝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按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引导资金,重点向产业集聚区倾斜。

整合黄淮四市专项资金、县域经济奖励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八、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政府有关领导负责、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具体工作。

各地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强化目标考核。

对全省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

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考核体系,从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科技创新、开放水平、集约程度、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的考核情况,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制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挂钩。

(二十九)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产业集聚区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考评标准,并根据发展实际对标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各级产业集聚区,均由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分批次分布,实行动态管理。

省每年对发展速度快、质量高、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在增量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产业集聚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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