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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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办法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平台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421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准的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在完成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或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市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如项目涉及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国家强制性事项,由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然后经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评价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任务和依据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任务:

(—)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核查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理,建设内容、资产形成等情况;

(三)全面考核平台运营模式等是否满足平台的公共服务要求;

(四)审查平台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核查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六)综合评价平台项目建设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第六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平台依托的主体建筑经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七条项目进行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己安装配套并己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或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己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平台依托的主体建筑已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八条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

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三章验收准备

第九条全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通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承担单位应填报《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申报表》的审查结果,确定验收计划。

第十条承担单位应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的验收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并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

(一)汇集、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编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全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资料。

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号、数量和金额,提出项目总体评价意见;

(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决算,配合财务部门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实验室)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依据;

(二)己验收的单项工程资料;

(三)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平台所依托的主体工程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它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五)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

建设依据。

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

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和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

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

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

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

7.综合经济分析:

以投资为核心,对平台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投资效益,并预测平台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9.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0.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一般采用资料验收、函审验收和会议验收等方式。

对于以设备或工艺技术能力为主要建设内容的项目应该在建设现场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

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承担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

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时,承担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检,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承担单位上报的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初审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委托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办理的验收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参加人员,但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现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落实“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入使用后能否满足研发(或检测)的要求情况;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对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在验收意见中给出结论性的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

“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三种。

第五章奖励和罚则

第十九条“通过验收”的平台项目应及时办理验收批准文件。

承担单位收到验收批准文件后,即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暂缓验收”的平台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给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暂缓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只能暂缓1次,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确定为失败项目;

“未通过验收”的平台项目,依情节追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市及园区申报项目情况逐步建立平台建设诚信体系。

对申报项目质量高、能按期通过项目验收并运行良好、对集群发展促进作用大的市和园区加大支持力度,在以后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对经常出现多头申报、连续2年有项目被暂缓验收、3年内累计有2个项目被评定为未通过验收的市和园区,暂停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平台的正常运转负有监管职责。

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原则上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转的项目平台在通过验收后每2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项目所在园区应对出具的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专家所做出的验收意见给予撤消,并取消该专家今后参加验收的资格;

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项目所在园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暂停2年不受理该园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报表

附表二: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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