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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立法促进文化发展等

以文化立法促进文化发展 等

  以文化立法促进文化发展  《中国艺术报》2007年3月16日金正新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文化法制建设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由于现行文化法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文化立法滞后现实需要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

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按照用法律、法规管理国家文化事务的要求,加强文化立法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需要。

  在文化体制立法方面:

一是文化管理体制立法。

由于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立法工作要强化调控及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法定,依法行政。

二是文化体制改革立法。

为使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要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投入、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否则改革工作将十分艰难。

  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

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涉及面广,各种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同时还要将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和扶持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文化市场立法方面:

目前,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为指导,需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操作性更强的文化分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图书市场、文化旅游市场及艺术培训市场管理办法等。

对文艺作品的准入和禁入,也要用法律来规范,既要依法保证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又要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基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予以规范的同时,在国家和省设立文化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二是要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持逐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增长比例不少于同级财政的增长幅度。

另外,要通过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扶持民族民间文化以及电影电视等诸多领域,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的目标管理,纳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四是要特别注意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

  在文化环境立法方面:

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便规范文化活动经营主体的行为,保证文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推动民间力量办文化

  《美术报》2007年3月24日策划:

潘欣信采访撰稿:

王凯崔艳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向公益性美术馆、博物馆、群艺馆等实施捐款资助的,给予税收方面的相关优惠。

为此,我们采访了政府部门、文化艺术界相关人士以及美术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对于这一政策的发布普遍持欢迎态度。

认为这是一个呼唤已久、及时出台的好文件,从长远来看,这个政策加强了可实际操作性,必将对中国的文化艺术事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策涉及的国内美术馆界以及许多热心文化艺术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负责人,都表示要及时与相关方面做好沟通,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出力、出资。

针对文件及其引申的问题,不少人也提出了种种看法,如“好的政策需要好的执行与落实”、“如何更进一步地透明操作”等问题,对政策的具体实施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政府与公益单位的良好互动至关重要

  王璜生(广东美术馆馆长):

  这件好事证明了我们国家对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视。

对于公益事业单位是一个很大的支持,也是公益单位多年来共同的呼声和期望。

我们希望能利用这个政策来做更多的事情。

以前也有相关的政策但是由于规定的不明确性,使得可操作性比较低。

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可能会更多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考虑如何与这一政策挂钩。

我相信具体地执行、操作的规程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会更好。

  公益事业单位本身就植根于社会中,有了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也就与社会有了更好的配合沟通。

当然我们也应该多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个人考虑,并不是说国家有了这样的政策,公益单位就应该白拿社会的钱、企业的钱,公益事业单位的功能是为社会服务。

为社会服务本身同样也是与企业和个人间的互动。

之前可能没有政策的支持,做得不够规范。

现在有了政策的支持,应该会做得更加平等、更加规范。

  中国是一个人际社会。

有些人有可能会利用这个政策,通过人际关系拿到了钱,反过来制约公益事业的发展,这种情况也不是不会发生的。

需要政府与公益单位之间更好地配合。

  唤起与鼓励全民文化意识

  向勇(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产业文化的资金来源,一个是直接投资,也就是政府的直接拨款;再一个就是来源于基金,这其中就包括一些税收的优惠。

从完善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我们也一直在呼吁政府通过税收的安排,对一些文化单位,比如剧团,尤其效益不好影响到自身生存的,减免税收或提供更多的优惠;对其他一些也想进入文化事业的个人或企业,我们也呼吁在税收上减免,或者说能得到多一点的优惠。

  我们知道,文化产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

现在把文化产品划分为公共文化产品和私人文化产品。

那么,私人文化产品就是文化产业了,公共文化产品就是文化事业。

但是即便从私人文化产品来提的话,它也具备很多外部的文化效应。

我们知道文化一个特点是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所以说,就像其他行业一样,文化产业通过这个市场自我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政策的特别安排,很难获取一个比较大的资金来源。

所以说这个政策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

因为它对于文化产业市场自身的有效运作也好,对于中国的文化事业,乃至艺术市场,都是一个很大的鼓励。

  激励藏家健全市场机制

  赵农(西安美术学院美术史论系教授):

  目前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丰富多彩的美术市场。

而各种规格的画廊、博览会、拍卖会,吸引着美术收藏家和爱好者进入,形成了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从社会文化角度,吸引和培育艺术的投资者,并予以鼓励政策,导引收藏者的收藏意识向正常的市场靠拢,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经济时代是美术家、评论家、画商及收藏者共同谱写美术史的时期,这虽有悖于从纯粹的美学角度来论述,但却是一种时代的必然选择。

在美术的发展过程中,就有充分的美术经济史,只是长期的美术政治史及单纯的审美美术史掩饰了作为经营收藏美术作品的事实。

  经济的繁荣是解放人性的手段,并不是目的。

文化的发展尤其是这样,一个民族的经济不能发达,那么美术作品的价值就永远停留在一个标准线下。

日本是以其经济力量为雄厚基础,将本国的许多美术家奉为“国宝”,并与世界美术史上的著名画家同列一体,进一步制造出美术中所谓的“日本主义”。

因此,借鉴欧美、日本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等地社会人士收藏艺术品的经验,避免一些艺术品流失的教训,将增加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健全中国当代的美术市场机制。

  

  文化消费理念需引导

  《中国艺术报》2007年3月16日黄光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以文化消费为主线的新型消费观念正逐渐兴起。

我国的文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这对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其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

一是重功利少爱好,娱乐型文化消费,教育型文化消费地位明显上升,而相对严肃、高雅的文化消费则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二是趣味的庸俗化。

当下许多所谓的流行、时尚实际上由生产商人为制造,甚至生活方式、生活品位也为生产商操纵。

这既将文化消费最大可能地大众化,同时也带来了单一化和庸俗化的趋势;三是外来文化顺势而入,迅速占领消费市场,不仅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

  这些现状反映了我们文化产业背后深层的结构性矛盾,也凸显了文化消费主体消费理念引导的欠缺。

在笔者看来,要有效应对和克服不利于文化消费发展的因素,为文化消费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就要为文化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产业支撑,以多种形式丰富文化消费品种,引导积极健康的文化消费理念。

  一方面,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为积极健康的文化消费可持续发展提供产业支撑。

通过加快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和行业壁垒,加快文化产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抓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试点,把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国有文化单位布局结构调整;加强文化消费市场的制度建设和文化产品的维权力度,培育文化消费市场良性发展机制;增加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的投入,如音乐厅、图书馆等,为文化消费可持续发展创造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培养文化消费主体,引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

其中包括:

提高民众受教育的水平,增加民众的知识储备;提高民众对各层次文化消费产品的鉴赏水平;提高民众对文化产品的分辨能力。

其中,加强主流文化理念引导,树立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关键所在。

  总之,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能够形成丰富的文化品种、多向的产品竞争,培养真正“优胜劣汰”的文化消费氛围,这是“培植”良好文化消费理念的土壤,应该抓好;而文化消费主体既植根于这个土壤,也需要主流价值观的引导和自我的完善。

对我们的和谐文化建设而言,引导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消费观念,要靠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书是书非――关于现代书法的札记

  《新美术》2007年第1期高士明

  现代书法自其出现以来就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反对的声音不但来自所谓的正统书法界,也来自当代艺术的圈子。

以书法正统自诩的人们认为现代书法是“野狐禅”,脱离了书法本身;而当代艺术家们则觉得现代书法只是套用现代主义的一些既有样式,未在书法根底处实验。

  其实,脱离了书法本身的,并不只是今天所说的“现代书法”。

自从书法进入学院,成为一门艺术学科,它就已经脱离自身了。

书写在古人处是日常之事,并非今日所谓的书者专修之艺术。

书而得法于是有书法,由书入道于是有书道。

至于书自有其法其道,这恐怕已是等而下之。

  我们今天所说的“现代书法”,在过去的若干年里已经大致形成了它的传统,书法与现代艺术相互渗透结合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视觉众生相,所以现代书法的根源半中半西,亦古亦今,而其理想的语境也与传统书家大异,现代书法希望面对的是当代艺术世界,欲建立书法的国际视野。

故而在过去几年中,现代书法的从事者们大都借鉴了现代艺术的一些手段,如构成、拼贴、移置、戏仿、还原,同时也在视觉中越来越与抽象绘画接近,如字形的解体、色彩的使用等。

这些做法虽然在短时间内建立了现代书法的视觉形态,却将自身消融到抽象艺术之中。

  在当代跨文化语境中,书法比任何艺术形式都更加要求观看者的修养和本分。

作为文字的独特的反映――表意形态,书法是需要辩识和读解的。

尽管它同时也是“象”,是品鉴和欣赏的对象。

书法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被简化为图像。

在跨文化的解读中,书法往往被当做一种图像,字似乎被当做某种事物,可以观察和描绘。

然而,书写与文字的关系与绘画和物的关系有着微妙的不同。

正如在最原始的歌唱中,音调与辞章二者是共生一体的。

歌唱非为表达,仅为歌唱,在歌唱中,音调和意义相互焕发。

调子绝不是手法和简单的媒介,与词义相比,它更加接近歌唱的根本处。

同样,书法体现了文字和书写的原始的同一性。

在书写的过程中,对文字的经验延伸到字义之外,文字的力量由此而生,视觉与语言因而得以相互焕发,这是中国文化最独特动人之处。

另一方面,书法的书写和文本是有次序的,从右到左。

字的笔顺也规定着书写的次序,书写次序的规定性使书法不可能作为一个无时间的图像而预先存在,而是在时间中逐步呈现、释放、生长。

然而,现代书法早期的抽象化倾向却在潜在地取消着书写的时间性,书法被简化成为让人观看而非阅读的字像甚至图像。

  其实,现代书法首先表明了一种姿态。

其从事者与普通书法家的最大不同是他们积极地投身到当代艺术的实践之中,欲在国际当代艺术中为书写开辟一块新的版图。

当然,现代书法实践目前还主要表现为拿“书法”说事儿,把书法还原为文字,把文字还原为墨迹,或者由墨迹衍生出意象,将书写还原为身体动作等,这些都是针对一个既有的规定性的“书法”概念工作。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现代书法还是一种实践,而非观念样式。

现代书法作为实践还是观念样式,此间分别甚大。

一个书家,若自左向右书写三十年,自然会发展出新的感受、新的技巧和美学,但若只是作为一种创作观念,则只是一种一次性消费的样式,一个没有结果的“点子”。

  书法的存在对于当代艺术构成了一种批判,书法这门极精微、至广大的“非艺术”对于当代艺术可以有诸多启示。

精微细致的品评标准、辽阔深远之意境,都是书法有而当代艺术无,书法能而当代艺术不能的。

更加重要的是,书法曾经融入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人生不可或缺之部分,而非特意创作、展示之“作品”、“项目”。

当然,在今天,随着硬笔乃至键盘的普及,全社会意义上的日常书写传统已经不可挽回地失落了,书法已经沦为艺术和作品,甚而至于沦为文化遗产。

成了遗产的传统就不再是可传之统,无论曾经多么精妙恢弘,这不可传之统都难以承担起当代人的精神与心性。

但是这已经失落的传统状态的书写却向一切当代艺术提出一种要求,那就是:

书写曾经贡献给人类一个如此自然、如此精微深远的感受世界,这不但要我们珍惜,而且要我们与之竞争。

一种新的东西必须出现。

这种东西必须足够有教养,还得有切肤之痛。

  现代书法从原本安之若素的现代书法艺术的书写状态中出走,进入与整个现代艺术史和当代艺术领域的艰难对话之中,其中之关键就在于以书法这一最成熟精深之“非艺术”,介入当下生活的真情实境。

然而在此过程中,能否避免书法的粗浅化和符号化?

是否可以从书法中对当代艺术有所贡献,从而在当代艺术实践中别开生面?

要回答这些问题,目前还言之过早。

事在人为,没有哪条路绝对正确与绝对错误,因而一个现代书法展本身所能呈现给大家的,就只能是正在发生中的当代书法实践的现场。

  

  当代书法有市场吗?

  《中国文化报》2007年2月4日胡卫

  当代书法是否有市场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伪问题。

撇开古代书法以及那些已经作古的当代名家的作品在当下艺术品市场中的确占据着一些位置不论,我们所说的当代书法市场并不包括这些内容,“书法的当代市场”与“当代书法的市场”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本文所说的当代书法市场特指那些依然健在的书家们作品的市场。

如果把书法市场仅仅框定在以上的范围,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当代书法市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这个书法市场仍处在等待开辟的状态。

  从市场学的层面上讲,“市场”的存在应该具备商品、消费需求、相对应的购买力等要素,这几个要素在当代书法市场基本上具备了一些。

但最缺乏的是公平、公开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场所,即使在普通的一级消费市场中,当代书法市场是缺失的。

即使在二级的拍卖市场中,当代书家中能够轻松卖出作品的也是为数不多。

当代书法市场的活力在私下交易。

这种交易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大企业和私营业主年中岁末买字画的送礼行为,它瞄准的是书家中的高端人物,一般由书家所任官职大小来决定价格之高低和交易量。

二是书家们主动的“走穴”行为,即由一两个并不专业的“中间人”为“托”,将作品卖给那些需要以此来实现某种其他交易目的的人。

一般而言,此流程中的买家绝不是为收藏而购买,而最终的“收藏者”也绝不会动用自己一两银子。

三是学生买老师的字。

此种道理更无须多说了。

在这三种类型的交易方式中,第一种无疑是大宗。

  考察大企业和私营业主们购买当代书法作品的动机,如果追根溯源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它实际上是社会腐败的一种“涓滴效应”。

所谓“涓滴效应”也称作“涓滴理论”,它的本意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并不给与贫困阶层、弱势群体或贫困地区特别的优待,而是由优先发展起来的群体或地区通过消费、就业等方面惠及贫困阶层或地区,带动其发展和富裕。

当代书法市场的“涓滴效应”实际上是庞大的腐败资本在规避腐败风险之时所采取的一种“曲线”行为,即买家通过购买书法作品将金钱转化为书法作品,再通过作品赠与的方式来逃避司法惩处,即所谓的“雅腐”。

当代书法之有“市场”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机制存在。

据行内人的爆料,去年山东某大型企业年终赴北京购买字画的花销一次就有两千万元之多。

这两千多万元的巨款,即使以书法仅占1/4计算,也足足可以在当代书坛培养出来几个百万富翁。

当然,这仅是冰山之一角,由于这种交易行为大多是在私下里进行的,既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也没办法计入GDP。

所以,谁也无法说出其总的交易额是多少。

有人保守地估算,恐怕这个数字应当过亿元。

过亿元是一个什么概念,它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一个县的全年生产总值,即使放在江南一带发达地区,至少抵得上一个发达乡镇全年的生产总值,也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产业了。

  但正如我们上面所说这种因腐败交易而滋生的“市场”,并不能算真正的市场,正如人贩子贩卖人口一般,它们是地下的,带有违法性质的。

当然,书家卖作品并不违法,而支撑这个市场的消费力量是违法的。

如果说这样的书法“市场”也叫市场的话,无疑是同意中国也同样存在着贩卖人口的市场。

这个结论肯定荒诞不经。

  说当代书法不存在所谓“市场”的第二个理由是,它并不以书法作品这一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来决定价格。

因为购买者的基本动机已经严重歪曲了商品购买用以消费的一般规律,当代书法“市场”的价格和市场定位也严重违背了艺术品由艺术价值、收藏价值、保值增值价值来决定价格和市场的基本规律。

由于“雅腐”的对象大多为官员,于是,依据官场上的游戏规则,一位书家作品价值之大小往往并不是由其作品的艺术市场价值来决定,而是由这位书家所担任的社会职务所决定。

几年前,南京师范大学的教授林翼鹏曾撰写过一篇号称“废纸论”的文章,他认为,但凡当代健在的书画家们由于绝大多数不具备进入艺术史的价值,所以,花钱收藏当代书画家的作品无异于收藏“废纸”。

林翼鹏的观点虽有些偏激,但也绝非没有道理。

  真正的市场应当在这种病态、畸形的“市场”被彻底清除之后才有可能诞生。

  

  美术类高校应设彩塑专业课

  《中国文化报》2007年3月11日严长元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文化遗存的保护迎来了良好的机遇。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不留神“建新”被重视,“修旧”被忽视的现象也应引起重视。

尤其是专门人才的缺乏对文物流失的影响不容忽视。

全国政协委员杨力舟建议:

为培养和保护古代彩塑专门人才,高等美术院校应设同类专业课。

  他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他去山西省晋城市参观了市郊两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莲寺和府城玉皇庙,为瞻仰这里的唐代建筑和唐、宋、元三代国宝级的精湛的佛教、道教彩塑。

他看到,当地主管部门为了对民众开放,对庙宇做了一定的整修,环绕寺庙铺石修路,做了不少工作。

但是唐代古建房屋、门窗、墙体单薄,唐、宋、元三代彩塑的残破之状仍在延续。

因为风化、朽蚀、断裂、破碎、散架成一堆残骸。

有的塑像散落严重影响观瞻,只好用一块红布围盖起来。

另外的整间屋子堆满了少头断臂的若干个塑像,歪七扭八地倒在一边,景况凄惨令人痛惜。

看管庙宇的人说:

“根本不知道该怎样去护理,动坏了还不如不动,常常是眼睁睁地看着它们一天天烂下去。

”当地人们议论纷纷:

玉皇庙里原有彩塑118尊,现在仅存50多尊了!

  杨力舟委员联想到,北方诸省如新疆、甘肃、山西等地都有很多泥制彩塑,需要加强维护。

仅山西省保存下来的晚唐彩塑共有82尊,五代的11尊,宋、辽、金时期的360尊,元代的267尊,明清的多达8300余尊。

这是一笔巨大而辉煌的古代文化遗产。

为了让其传之后世,需要高水平的技艺能手去维护管理,但对于既缺人又缺钱的文物管理部门压力很大。

他认为,从长远计议,应该从艺术教育入手,建议各高等美术院校雕塑系增设中国民间彩塑专业课,或设专门的研究机构,有计划地培养维护、修理、保养古代彩塑雕刻的专门人才,深入继承和发扬这种充满着浓郁的民族性的艺术形式。

  “大量古代彩塑,需要技术性、科学性的护理、保养,修旧如旧,这里的专业技艺、科学原理、古人秘传的特殊技巧,都需要深入地研究、继承和发扬。

”他说,这不仅适应和保护民族民间彩塑的实际需要,也是培养21世纪的创新型彩塑艺术家,使彩塑艺术后继有人。

  

  解读艺术“赝品”拍卖的法律问题

  《美术报》2007年3月31日路欣

  法律适用

  最近,中国各地发生了不少因艺术品拍卖引起的纠纷。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就拍卖行为来说,应该适用拍卖法。

在拍卖法没有涉及的情况下,也可同时适用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

前些年,为了规范拍卖市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参照拍卖法制定了《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规范了行业内的一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可适当参考这一行业规范。

但其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理应以法律为准。

  真伪鉴别

  拍品的真伪与否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有些案件就是因为鉴定意见相左,而难以判案。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第五章“拍卖标的的鉴定及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买受人向拍卖人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拍卖人则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但同条又规定:

(一)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鉴定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取消交易。

  中国艺术品的鉴定本身是一个相当繁杂的技术过程,属于传统的言传身教加经验积累的产物。

因鉴别方式和看法不同,文物鉴定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目前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于拍品的鉴定一般以民间鉴定为主。

中国最权威的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但一方面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到北京去鉴定,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文物界历来有尊老和流派对峙的传统,故有时文物鉴定委员会也很难做出公正的判断。

  问题的关键是一些拍卖物的瑕疵,委托人和拍卖人不知道,因此也无从告之。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第二十二条规定:

拍卖人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拍卖人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这对于竞买人或买受人来说不能不是一个风险。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章,只要委托人和拍卖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尽到告之义务,这种风险只能由竞买人或买受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

  长久以来,拍卖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形成了一系列行业规则,比较典型的有“不保证条款”。

该条款也就是目前他们对买受者提出瑕疵请求权时最有力的抗辩。

拍卖法中也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也已承认了这一传统的拍卖规则。

但事实上,拍卖公司对该规则有滥用的嫌疑。

  因此,对于“不保证条款”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该赝品在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示意下以对价拍卖的话,可引用“不保证条款”。

如果该赝品以真品价格拍卖,而委托人或拍卖人完全有能力对之进行鉴别,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且一再向竞拍人表明该艺术品为真品,则即使其引用“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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