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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表民用

消防安全检查评价汇总表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评价情况:

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评价情况:

消防设施(系统)检查评价情况:

单位消防队站检查评价情况

检查评价组长(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评价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月日

评价项目

检查内容和要求

实地检查情况

评价结论

建筑合法性检查

建设工程须经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职责,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重点工种及安全作业

单位应制定电工、焊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工种的操作规程。

 

按照重点单位防火档案中《重点工种人员登记表》,随机抽取2名重点工种人员,进行现场提问。

 

专职义务消防组织

单位应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落实相关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按照重点单位防火档案中《专职(义务)消防队情况登记表》,随机抽取2人,进行现场提问。

宣传教育培训

单位应制定年度宣传培训教育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落实培训任务,并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查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证》上岗。

防火检查巡查及整改

单位应制定防火检查、巡查及整改制度。

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巡查频次、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确定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并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如实记录巡查、检查和整改的相关情况。

火灾高危部位管理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火灾高位部位,并制定火灾高位部位管理制度。

 

按照重点单位防火档案中登记的火灾高位部位和巡查检查记录,查看确定的火灾高位部位是否合理,巡查检查是否到位。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消防疏散设施的畅通好用。

查看日常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确定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

设施器材、标识、装备维护管理

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关职责制度,并建立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控制室、设备间管理

单位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室等消防设备间的管理制度,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人,并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单位应明确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制定相应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用火、用电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办理审批手续。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取用要求和注意事项、日常使用存储量、防火防爆措施。

预案制定实施

单位应按照确定的火灾高危部位制定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针对最容易发生火灾、最难扑救的、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三类情况,分别确定危险点,制定不同的灭火应急预案。

按照至少每半年一次的频率进行演练,如实记录演练情况。

预案内容包含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其他

以上类别未包括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检查评价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评价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月日

评价

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实地检查情况

评价结论

总平面布局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情况确定,单、多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4.2.1条的规定,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4.2.5的规定,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4.2.7的规定。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7的规定。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防火分区

多层民用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25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单层汽车库3000m2多层汽车库2500m2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2000m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地下建筑、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地下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消防控制室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消防水泵房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变压器间

油浸电力变压器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油浸电力变压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

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及与油浸变压器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柴油发电机房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及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通风空调机房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

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采暖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

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主配电室

配电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配电室与变压器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消防用电线路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歌舞娱乐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应符合:

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当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其它楼层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内部装修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2.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3.1的规定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1的规定。

隔墙和楼板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防火卷帘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防火门

应具有自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消防电梯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避难层(间)、走道

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设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

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5.00人/m2计算。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设备间的门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道井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避难间内不应设置管道和开设疏散门以外的开口;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疏散楼梯走道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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