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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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河防洪工程监理处
二0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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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1
2、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4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6
4、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联单8
5、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
6、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
7、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工作规程31
8、工程支付监理实施细则35
9、工程文件管理办法37
10、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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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玉溪河
防洪工程项目建设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芦山县水务局对该工程管理的规
定,为按合同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及合同、安全管
理,明确监理部对龙门乡玉溪河防洪工程的施工管理程序,顺利完成施工监理任务,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
开工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
系,配备专职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控制与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
和检查。
第三条施工过程检查必须坚持“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对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上一道工序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各工序施工
必须在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衔接。
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向监理部报告并按
“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事故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期间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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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技术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
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
评价工程质量和申报优质工程的依据,必须严肃、明确、及时分类整理,汇总归档,
完工时通过监理部移交业主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程项目。
除非施工单位愿意
承担一切风险,否则本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和要求,向监理部申报开工和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要求
第六条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
元工程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组成和承建单位进行划分,具体情况参见工程项目划分表另行发文。
第七条单元工程按项目划分,结合设计和验收分区,以每一施工区段、浇筑仓块为一个单元工程。
每一项隐蔽工程均单独划分为一项单元工程。
第八条每项单位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第九条每分部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应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此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第十条每项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向监理部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三、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坚持施工质量责任制即“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按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
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由值班负责人签署。
针对每一项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第十二条单元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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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单;
3、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施工规程、规范,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4、报经业主单位(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技术
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的完整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第十四条单元工程(工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四、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第十五条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施工单位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六条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地质编录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监理部申办开工签证。
第十七条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
验评定完成“认证等级”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部接在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对于非联检项目在3~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对于联检项目在6~2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第十九条监理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应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签发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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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报监理部确认。
若监理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但是,停工或挖开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未完成上序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认证等级”之间向监理部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是否经监理部批准,事后因
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单元工程所有签证文件(样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均一式五份,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报监理部二份,其余两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以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五、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格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第二章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相关设计资料以及其它与工程建筑材料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
场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水工隧洞、大坝、厂房以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和水泥灌浆工程及其相应范围。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选定自己的材料试验室,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及钢筋、钢材等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核查。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
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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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规定的材料时,施工单位可以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至少在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准予采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对于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支付。
二、申报签证程序
第九条混凝土工程或砌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报监理部确认。
第十条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1~3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一式三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监理部一份,其余二份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三、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运至工地的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十四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第十五条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选定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第十六条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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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
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第十七条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同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试验鉴定。
第十八条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
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第二十条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水泥、砂浆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四、其它
第二十一条钢筋、水泥、外加剂及止水材料的抽查检测和试验方法,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三章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范
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
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施工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
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10天(对于合同工程项目之首批工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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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则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后20天内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25天
内)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审阅。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1、施工总布置图;
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道进度表或网络进度图;
3、施工程序;
4、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第五条各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期
限和内容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
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工程开工前5天送达监理部,并且至少应
包括下述内容:
1、施工布置;
2、施工进度;
3、施工程序;
4、施工方法和措施;
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
第六条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计划修改实施的前5天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也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进度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查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监理部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八条施工进度计划审签意见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第九条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必须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中应附有适当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使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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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
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3、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计算百分比;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5、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6、已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
7、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
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8、水文、气象等资料;
9、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0、其它事项。
三、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的责任
第十条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结算或其它支付签订拖延或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四、其它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递交的分期施工进度报告和说明书格式,在实施中,由监理部和施工单位会商确定。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施工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0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标准》(SL38-9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编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基坑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5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
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
1、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
由施工单位完成);
2、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
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表(如果本项工
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
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测、编号情况及平面图;
2、计算的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
6、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7、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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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坝基、岸坡及其它明挖工程开挖前3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
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必须的钻爆试验,
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
1、开挖施工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4、一般爆破、齿槽开挖或必须进行的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和爆破参数选定;
5、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边坡及壁面的防护;
6、出碴、弃碴措施及碴料利用计划与碴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安全作业措施;
9、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开挖措施;
10、爆破施工中对临近建筑物及新浇筑的混凝土工程的保护控制和试验情况;
11、施工进度计划报告;
12、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任一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担的责任。
第八条基础、岸坡按设计要求开挖并清理就绪后,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
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
第九条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两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第十条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
单的2至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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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可视为已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包括下述内
容:
1、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放开挖轮廊位
置;在施工过程中,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及地形图;
3、测绘基础、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的开挖面貌
图;
4、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基础开挖断面及地形图规格
1、原始地面地形图比例为1:
200~1:
500;
2、用于工程量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
1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
100~1:
200。
第十四条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
作,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监理工作的进行。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包括下述内容:
1、钻孔爆破试验及观测资料;
2、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水平以及劳动力组合;
3、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4、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处理措施;
5、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6、质量检查原始资料。
若基础或岸坡开挖完成,施工单位还必须主动配合业主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
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
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报批的施工措施计划文明施工,加强技术
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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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
四、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开挖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c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c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cm。
第十八条对于坚硬或中等坚硬岩石部位,实际开挖轮廊允许误差,除非设计
另有规定,否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高程一般不大于0.2cm;
2、边坡规格依开挖高度而定;
8m以内,不大于0.2m;8~15m时不大于0.3m;15m以上边坡不大于0.5m。
第十九条除非设计另有要求,否则不得在新浇混凝土区段及其附近进行爆破
作业;若必须进行时,施工单位应于爆破作业实施前5天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并
向监理部报送作业实施计划,且需在得到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内容应包括:
1、钻爆方式及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2、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3、必需的防震或补强措施。
第二十条若采用保护层一次爆破开挖技术时,必须进行爆破试验,并在开挖
实施中向监理部报送成果。
否则,对于建基面上1.5m以内的保护层开挖应遵守下
列规定:
1、采用手风钻逐孔装药,火药起爆。
其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2mm(散装炸药自行
加工的炸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6mm);
2、对于坚硬、完整岩基,最后层炮孔孔底高程可钻至基面终孔,但孔深不得超
过50cm;
3、对软弱、破碎岩基,应留足20~30cm厚的撬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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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坝基、岸坡及其它倾斜和垂直的建
基面,应沿设计开挖轮廊采用预裂爆破,或进行光面爆破。
第二十二条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开挖后的建基面应进行清理、整修和平
整,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基建基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缝;
2、岩基建基面及岸坡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
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坡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