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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合同格式

附件2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

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工程图纸、发包价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自愿接受比选人没收比选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

(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必须是比选申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注: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3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样本应采用省及省以上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可由比选人自行选择。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

 

 

国土资源局制

第一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甲方)

监理单位:

_________(乙方)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_施工监理土地整理项目

合同监理费用:

__万元,监理费大写金额:

监理合同周期:

同项目实际建设工期。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时编制的监理工作纲要,监理工作规划;

2.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部分)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条款或补充协议。

三、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专用条款中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币种均约定为人民币)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各执二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项目投资管理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机关或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4.“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监理人(乙方)的义务

第三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督咨询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

委托人(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请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的常驻代表,代表工程实施责任人与监理人协调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事先通知监理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尽可能向监理人提供下列信息:

1.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责任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方案实施后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说明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批复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或参与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监理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6.享有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监督认可权和否决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方式,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以及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的签认权。

8.项目管理单位以工程投资预算下达时间为基准,授权监理人对工程投资进行全程监控,享有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格内的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享有对工程承包人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款、劳务费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可对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履行要求或变更。

但如果由此会影响工程经费增减或质量、进度与工期,则这种变更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队伍和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或调整。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先同监理人协商,与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邀对方协商确定。

当项目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申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有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日志、月报及监理业务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项目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周期,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合同周期应涵盖实际建设工期,最终以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工程验收(含工程整改期)和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为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自身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以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为限。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表明监理人不存在过错,连带责任可以免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监理人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由监理人补偿因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的条件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施工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的后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监理工期相应延长,由责任者支付附加工作的适当报酬。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人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不能执行或暂停执行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相应延长。

监理业务恢复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可终止。

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定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支付之日起30日内未获支付,委托人亦未对监理人提出书面说明、或根据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已超过六个月,监理人向委托人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后15日内委托人仍未答复,可再次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送达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监理人15日内没有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监理业务的监理费用,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支付监理费用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费用。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4.《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项目立项批复及预算下达的相关文件;

7.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比选等相关资料;

8.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文件。

第二条 监理范围:

对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监理、项目施工阶段的全程监理。

监理人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监理法规和规定、相关制度办法,全程监控工程施工费使用情况,适时提交相关专项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下达的预算资金安全健康运行。

2.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

认真做好工程量计量及签证、妥善处理好索赔事宜。

3.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期的要求,监督、协助项目实施责任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助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进度控制。

4.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

5.强化监理信息管理。

第一,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填制监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三,于次月五日前将当月监理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提交委托人;第四,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做好施工协调;第五,进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并向甲方提交总结报告。

6.督促、协助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自验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甲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7.监理人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对其履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所派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5日完成监理准备,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驻场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有效工作日的三分之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实施全程监理。

第四条在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期内实行押证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证书原件交由委托方保管。

监理单位委派监理人员(见附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专业及资质证书编号

备注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监理人应按照项目批复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根据施工合同标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运行等进行有效监控,对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六条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队伍组织安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对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建议;检验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工程决算和竣工资料,整理监理工作资料档案,接受甲方的督查检查并报告监理工作。

第七条严格监控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资增加。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设计变更申请,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甲方,经甲方审查核实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监理人监督施工单位按变更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施工。

第八条监理日志由监理工程师在当天完整地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监理日志不得补充和超前纪录,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将当天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原料配比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委托人将不定期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进行通报。

监理人应及时就施工进度等重大问题书面向委托人通报,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如果监理人未尽职报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完成,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报告甲方。

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认可签认权。

第十条甲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施工设计、预算书各壹份;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壹份;

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

4.甲方认为应提交给乙方或乙方合理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资质、专业水准、在岗出勤时间和工作表现,要求加强或调换现场监理人员。

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监理工作,停止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监理费用通过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结算):

1.本合同不支付监理预付金;

2.本合同约定,监理费用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支付;

3.第一次监理费为监理费总额的%,当本合同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对监理工作各项检查合格,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4.第二次监理费为监理费总额的%,当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监理工作总结及资料全部提交、工程结算完成、终验合格,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5.第三次监理费为监理费总额的%,在本合同项目通过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2×监理费收费比率,赔偿金额最高以合同监理费总额为限(不含税金);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其赔偿费用为合同监理费总额÷监理合同期×延长天数,因自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若监理人在资质、人员情况等事项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监理合同,监理人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不含税金)。

甲方在监理责任期内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赔偿金额以全部监理费为限(不含税金)。

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免除委托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委托人执行代表:

电话:

监理单位代表:

电话:

第十五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申请政府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期满、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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