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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及反担保措施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五十四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二)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四)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同出质人协商确定质物价值;

(五)最终确定的质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九十三条业务部门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并报经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调查和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质押率是质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与质物价值的比率;

(二)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如为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设定担保的,最高不得超过100%);

(三)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其质押比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九十五条   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的全部费用;

(五)质物移交、保管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九十六条质物的管理: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非本公司责任发生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况时,须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

(二)本公司有权收取质物在质押期间所生孳息,用于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三)质物权利凭证在质押合同到期前先到期时,须用质物变现款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四)以动产质押的,业务部门负责动产实物保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物权凭证保管。

本公司不具备实物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外机构代为保管,但不得委托出质人保管。

对委托外机构保管的,要签订委托保管协议,费用由被担保人负责;

(五)质物管理的其他内容可参照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质物清单。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上述

(一)、

(二)、(五)款材料可免于提供。

第九十二条质物价值评估:

(一)以本币计价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可根据证券面值确定质物价值;以外币计价的上述财产质押的,根据证券面值和当日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计算证券价值;

(四)以共有财产质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

(五)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不需批准的除外);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质物权属证明;

(四)以存单出质的,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存单签发银行的核押证明,证明存单真实有效并予以冻结;

(五)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必须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唯一出质的登记;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十一条出质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第九十条对质物的其他规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权利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的,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

(七)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八)担保物权;

(九)无商业上票据意义的权利,如欠条、借条;

(十)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五)租用的财产;

(六)国家机关的财产;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不接受下列财产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第八十八条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一)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质押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移交本公司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的反担保。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向本公司书面承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质物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五)处置抵押物所得不足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节     质  押

第八十六条质押种类包括:

(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本公司利息、罚息;

3、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

4、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

4、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6、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收据”背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

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风险管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八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

(五)根据抵押

(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风险管理部门保管;

(三)风险管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

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风险管理部门;

(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八十四条抵押物管理: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风险管理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八十三条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风险管理部门;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八十一条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八十条抵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十九条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值;

(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七十八条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

(四)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六)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七十四条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第二节     抵  押

第七十三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

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

第七十一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七十二条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六十七条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六十六条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三)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

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

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各指定一名人员进行核保,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

(四)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人当面签章确认。

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

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

核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十五条保证担保的核实:

(一)担保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等;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十三条保证人须提交的资料详见《客户须提供资料清单》。

第六十四条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

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六十二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第六十条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风险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一节    保    证

第五十八条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十七条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式。

本细则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五十四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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