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投资环境投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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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投资环境投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1.总则

1.1、项目由来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东南海滨,占地面积1200hm2。

海南省政府1992年正式确认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为海南省五大旅游目的地,1993年海南省政府在《海南省旅游发展规划大纲》中进一步将石梅湾确定为海南省旅游中心系统之一。

世界旅游组织于2000年进行的海南旅游研究中再次肯定了石梅湾旅游中心地位。

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订方案,于2004年1月获得海南省政府审批通过。

2004年9月完成《石梅湾海洋旅游规划》,2005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2005年9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选址为石梅湾28号地块,用地性质为C25-宾馆酒店用地,项目选址符合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

项目拟建1栋酒店主楼、40栋单体建筑、7座度假公寓,主要设施包括:

宴会厅,3个餐厅,3个酒吧/咖啡厅,水疗中心,健康俱乐部,儿童俱乐部,室内外泳池等。

本工程总用地108120.116m2,总建筑面积42327.38m2。

本建设项目已先施工,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书》(环评告知书[2008]141号)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为此,建设单位海南海韵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院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工程资料进行了详细研究及对项目现场作了调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完成了《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缟)的编制。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8)、《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7月12日);

(9)、《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月10日);

(10)、《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3)、《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6.05);

(14)、《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01.01)。

1.2.2、立项及批复文件

(1)、万宁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01.10);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书》(环评告知书[2008]141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8.06月)。

1.2.3、基础资料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复函》(琼府办函[2003]8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11.28);

(2)、《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琼土环资监字[2007]10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7.01.25);

(3)、《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建筑方案设计》(海南中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07年3月);

1.2.4、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1.2.5、其它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2.10);

(2)、《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

1.3、控制污染与环境保护目标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拟建项目性质和特点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特征,提出如下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

1.3.1、控制污染目标

(1)、项目所有的污染源均得到有效和妥善的控制,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将项目开发活动和旅游度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2)、项目在建设期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的土石方均得到妥善的处置,使其不对评价区内的生态环境、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建设期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的标准;建设期间的施工和生活污水经临时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3)、确保当地生态平衡,建设项目建成后,生态环境水平,应超过原有水平,同时实现物种多样化。

1.3.2、环境保护目标

(1)、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做好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该区域内生态系统能够保持良性循环。

(2)、合理开发,保护好评价区内的旅游资源。

(3)、在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将保护环境与项目建设,保护滨海防风林与改善防风林有机联系起来。

(4)、保护度假区内的土地资源:

做到合理开发利用,避免水土流失和人为污染。

(5)、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6)、声环境保护目标:

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1类标准;

(7)、水环境保护目标:

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一类标准。

主要环境保护对象详见表1-1。

表1—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

类别

环境保护对象

相对拟建项目方位

距厂址距离(m)

环境保护目标

声环境

项目厂界敏感点

四周

厂界

GB3096-93中的

1类区标准

水环境

石梅湾

50

GB3097-1997中的

第一类标准

生态环境

青皮林

20

1.4、评价标准

1.4.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琼土环资监字[2007]10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7.01.25),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中的一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2。

 

表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摘录)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浓度单位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0.02

0.06

mg/m3

(标准状态)

 

日平均

0.05

0.15

1小时平均

0.15

0.50

总悬浮颗粒

物TSP

年平均

0.08

0.20

日平均

0.12

0.30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0.04

0.08

日平均

0.08

0.12

1小时平均

0.12

0.2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0.04

0.10

日平均

0.05

0.15

(2)、声环境质量

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琼土环资监字[2007]10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07.01.25),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1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3。

表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3)、水环境质量

根据海南省近岸海域水质目标控制图,见图1—1,该区域附近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一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4。

 

表1-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摘录)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膜、浮沫和

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

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150

4

大肠菌群≤(个/L)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

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

8

pH

7.8——8.5

同时不超现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

0.3

0.4

0.5

13

石油类≤

0.05

0.30

0.50

14

活性磷酸盐≤

0.015

0.030

0.045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噪声

A、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具体噪声限值详见表1-6。

表1-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单位:

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B、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Ⅰ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7。

表1-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限值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类

55

45

(2)、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水将排入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的污水处理厂。

根据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本项目的污水排放执行以下标准值,见表1-8。

表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录)单位:

mg/L

污染物类别

CODcr

pH值

BO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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