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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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

代建合同

(标准文本)

(试行)

 

项目名称:

业主方:

代建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代建合同

业主方(项目使用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方(项目建设管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613号令)和《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三超”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业主、代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政府投资、代建主管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容:

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建筑工程(含土方、主体及外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弱电系统集成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外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代建周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质保期: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围和容

(一)代建项目管理主要围: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乙方负责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二)代建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容:

1、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估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协助甲方办理征地拆迁等工作。

4、会同甲方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防止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实行科学、规、专业化管理;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协助甲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暂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为投资控制金额,最终的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投资金额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合格工程。

进度控制目标: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

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纪案件。

四、代建服务费

1、代建服务费围:

代建服务费: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为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等。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2、代建服务费合同总金额:

代建服务费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从代建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上述费用的取费基数暂按代建围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计算,取费率按签订合同时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和乙方投标报价的优惠率确定(综合优惠率%)。

最终的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相应投资额计算,结合乙方承诺的优惠率计算出代建服务费总金额,在最后一次支付代建服务费时据实核算。

3、代建服务费支付:

代建服务费的支付应按照项目特点、工期长短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后(履约担保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形象进度为节点的分阶段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40%作为前期管理费用,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2)主体工程基础完工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3)主体工程封顶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4)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5)最终核准的代建服务费余款待办理完资产及资料移交后的10日付清。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代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乙方完成代建工作。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围和容完成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报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各贰份。

业主方(甲方):

(签章)代建方(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签订地点:

代建主管部门备案:

(签章)年月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项目。

2、“业主方(甲方、项目使用方)”是指对代建项目出资、筹资,提出主要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3、“代建方(乙方,项目建设管理方)”是指具有工程建设领域相应专业资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并代表乙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7、“施工设备”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设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同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8、“正常工作”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代建管理围和容以外,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另外增加的工作容。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单数与复数,视中文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反之亦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双方(合同)权利

甲方权利

第五条甲方有权提出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及材料设备选型建议,并参与初步设计的评审;有权监督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有权监督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有权监督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容和费用等的活动。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甲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项目竣工后,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并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组织整改。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容签字确认;甲方有权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主要设备选型及建设标准的优化要求,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围。

乙方权利

第九条乙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围,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乙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乙方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

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围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得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双方(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提出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2)负责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协调与落实,协助乙方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市政等的审批手续;

(3)会同乙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基建支出预算,负责申请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

(4)负责筹措自筹资金;

(5)负责概算调整的报批;

(6)积极作好协调工作,为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7)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乙方的年度用款计划安排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代建任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功能要求。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代建人员到位,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围和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容和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甲方,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并按规定报审。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国家法律与省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

在项目正式移交前,应会同甲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缺陷责任服务协议。

项目移交后,秉着便利甲方(业主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

超出质保期,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履行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

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甲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项,乙方不得拖延应付款项申请的审批。

乙方应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组织协调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对非文明施工行为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双方(合同)责任

甲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不得违反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随意要求乙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行为。

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索赔要求不成立,则甲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突发性事件、武装冲突、严重自然灾害等。

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如实履行合同,造成项目建设容、规模、标准的变化,由此而导致工期延工、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概算批复及代建合同备案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甲方,乙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付款申请,由甲方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向应付款单位办理支付。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互相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等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六章项目变更

第三十六条应乙方或甲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主要功能、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且不超出总概算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优化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

经设计、监理及甲乙双方共同签认并按规定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调整,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重大变更,以及概算中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工程单价比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相应合同无法履行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报甲方。

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代建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复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合理要求不能及时核批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需延长工期时,甲方应同意代建项目建设工期相应顺延,同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第七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条当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一条当乙方或甲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书其他各方。

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产及资料均移交给甲方后,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代建主管部门协调,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法律部分: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2)法规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613号令)、《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和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3)合同部分:

本工程实施代建管理前和实施代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

第二条银行履约保函: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额度为万元(在代建围项目概算投资的1%-5%之间)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保函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工期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三条乙方委托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附加工作计酬方法(即新增项目代建服务费计酬方法):

附加工作代建服务费=新增项目投资额×管理费费率×(1-综合优惠率)。

第五条概算调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因下列原因导致投资增加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省代建办,经省代建办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评审提出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调整;

3、因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调整;

4、确因勘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概算漏项、功能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容、标准等设计、施工有重大变更;

5、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原因导致投资发生重大变化的。

对上述要求不能及时核准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七·

(一)·1款的约定得到工期延误补偿,同时合同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工程奖励:

1、乙方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满足项目设计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管理经验,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其合同约定的代建围决算总投资比批准的对应投资概算有节余的,按照《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乙方节余奖励。

2、若本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由甲方奖励代建单位万元。

多项工程质量奖励不予累加。

3、因乙方科学管理使得代建项目施工工期提前的,由甲方给予乙方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为:

工期提前奖励金=(元)/(日)×提前工期(日)

上述奖励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出现下述情况,导致乙方工期延误,每超过一天,甲方应支付元的违约金,金额按工期提前奖励对等确定,同时代建项目建设工期相应顺延:

因甲方原因,资金未及时申报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时拨付代建费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③甲方未在本代建合同约定的围和期间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④甲方在对设备选型、材料品质进行选择时,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承担代建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责任期因为工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增加的投资额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不足的,代建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赔偿。

(2)为追求奖励,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经查属实的,则全额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将此行为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3)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4)非不可抗力、非甲方原因以及不属于合同有关条款中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的,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工期竣工时,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额按工期提前奖励对等确定。

(5)若因乙方管理失误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代建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为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得到满足,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乙方依法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时,甲方以监督人和项目使用人的身份监督招标工作与合同的签订。

(2)乙方应在每月五号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在上月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情况报告甲方。

(3)乙方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就各自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

(4)为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便于保修验收,在项目正式移交前,乙方应组织甲方、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三方保修服务协议。

在保修服务协议中明确:

因本工程属于代建性质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保修金由乙方交给甲方管理,保修金的处置与退还由甲方负责。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甲、乙双方对于各自编制的所有文件各自拥有,另一方仅有权使用。

(6)实施全过程代建的,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直接推进项目建设、协调项目实施所需的会务、调研、评审等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计入工程成本,但不得超过项目概算总金额的0.3%,也不得因此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总额。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代建合同的一部分,与代建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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