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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章制度

什么是规章制度

【篇一:

企业规章制度有什么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讲座

第一讲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即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等。

这样说起来比较空泛。

比如:

有着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因为不会出现有人干的工作少而拿到和平日经常加班的同事一样多的薪金待遇;这也是出于人力资源的考虑,员工最注重的因素——发展和公平。

公平就是靠制度来体现的。

2、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应用于标杆管理。

即制度中明确指出公司的发展目标,指出面向此标准所要做到的项目。

3、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比如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以申请注册公司。

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

这是考核标准之一。

4、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容易赢得商业机会。

第二讲企业依法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企业组织劳动所必须的一项制度,它对于提

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l、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正常秩序,企业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采取某些处理措施,从而有利于保证企业有序生产或经营。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内容。

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如工资与劳动报酬的确定,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障措施,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职工上岗标准,职工奖惩规定等,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应当关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问题,使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的约束下健康发展。

第三讲《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

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

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正面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

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

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

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

由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反面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

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

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企业事先作出规定,即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中必须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

绝大多数企业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难题时,都输在了“规章制度”上。

规范的企业则正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篇二:

什么是企业制度?

什么是企业制度?

对于制度,笔者的定义是:

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

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

说到企业制度,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规章制度,说到规章制度人们想到的就是约束罚款,管理者也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不订几条规矩就不好管理员工。

员工直接把制度当成了自己的“紧箍咒”。

有的企业负责人也认为制度就是管员工的,我是企业负责人,制度是管不了我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由于对制度的概念模糊,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却不知从何处入手。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正日益成为企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

特别是***提出让市场主导企业运行的口号之后,国有企业也开始了制度修改与完善工作,以期与市场化接轨。

按照三十年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所下的定义是: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我们也可以从中确定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对国企而言,企业法人制度没有健全,自负盈亏制度没有落实,科学的领导体制一直在探索之中,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在完善之中。

对私营企业而言,股东治理结构不清晰,大老板一人说了算的比比皆是,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杂,组织管理制度朝令夕改十分普遍。

企业管理制度的结构笔者认为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股东治理(公司章程);经营理念(愿景、使命等);行为规范;做事准则;评价标准。

其中公司章程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可惜的是人们大多忽略了公司章程的管理作用,以为这只是申办营业执照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只要公司批准成立,公司章程就被束之高阁。

公司章程就是企业的基本法。

经营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一切规章制度的起点和准则。

不少企业以为只有宣传企业文化时才会用到愿景和使命,没有企业经营宗旨,或者忘记了企业的出发点,企业管理往往会走上歧途。

行为规范是企业经营理念的具体要求和细化,是企业选人育人的标准。

做事准则就是狭义的规章制度,与评价标准密不可分,员工遵守规章制度能够得到什么,违反规章制度要失去什么必须事先界定清楚,否则评价员工工作好坏就没有依据。

狭义规章制度中的做事准则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内容:

权责分类,如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决策分类表;行为规范,如门卫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工作职责,如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如管理流程、技术流程;工作标准,包括操作规程;标准表单,企业使用的表单也是制度。

由此可知,企业进行制度建设,绝不仅仅是订几个规定和标准就行了,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上下认同。

当然,对于一个新办企业可以从企业最基本的制度建立开始,再逐步完善。

比如说企业的薪酬制度、安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等必须开始就建立,不能等企业做大了再来补充。

任何企业任何制度都是有生命

的,企业在不同阶段对制度建设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随着企业发展而变化。

可以说,企业制度建设是伴随企业发展始终的。

制度完善是一项没有止境的工作。

任何一劳永逸的想法都是有害的

【篇三:

规章制度应注意事项】

一,规章制度定义以及功能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那么,作为企业也有自己的法规,这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

那么,什么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呢?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企业规章制度有以下功能:

(1)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二,我国规章制度立法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

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87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

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第四,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协商程序

第五,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异议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三款: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公示告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规章制度备案通知。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

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

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

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第八,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九,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导致服务期,承担违约责任。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规章制度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劳动部门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第十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章制度的适用。

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

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分类

劳动合同法底条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

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

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

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能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

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的权利,那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现在的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拿出方案进行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需要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没工会不要紧,上级有工会,上级工会要知道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并真正代表着员工利益。

要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难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

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的时候,企业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如何在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

其实,劳动合同是管理员工一个很好的办法。

既然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很难通过,那么能不能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这些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放在劳动合同里面,这样就避免了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一定要实行个性化的管理,在微软公司,他们的规章都是四五十页,而且是3个月一签,体现了劳动合同的个性化管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实行个性化的管理,是个大的趋势。

2.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例如企业章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只是对领导层、决策层、部分人员来使用这个规章制度,没必要经过民主程序。

四,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制订实施规章制度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或者不合理。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

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规章制度未经公示。

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四是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

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由于劳动保障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现在已不合法,对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最后就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看似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实际上并非如此。

原因在于:

(1)规章制度并不是因为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变得有效,而是因为其本身就是有效的;无效的规章制度绝对不会因为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变得有效。

(2)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照样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才算是完成了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时,告知程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并没有显得麻烦了多少。

(3)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在修改时,必须要变更劳动合同才能够使该规章制度的修改生效。

而变更劳动合同要比修改规章制度难得多。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或者附件,劳动合同就很难被变更。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这样一来,原本只要进行一个程序(修改规章制度)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变成了两个事情(修改规章制度和变更劳动合同),不仅程序多了一个,难度也大了许多。

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实际上只是规章制度的一种公示或者告知方式而已。

认识到这一点,用人单位就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了。

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

(1)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风险远远大于让规章制度独立于劳动合同。

尤其是在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这种风险会非常清晰地摆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面前。

即使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全合法,劳动者如果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话,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对该类劳动者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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