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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2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一、目的

1、本体系是帮助公司和指导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船员以及从事船舶清舱,残油、油污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在清舱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水体造成安全污染性的各类事故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便达到防止、制止和控制油类或类油性物质的排放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危害性后而减轻其对水体的危害程度。

2、本体系应与我公司制定的防污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便于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和现场清舱作业人员在清舱作业期间,因过失或无意而引起水体污染时,在进行现场紧急处置的同时,能及时向就近的海事部门取得联系。

二、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8、《MARPOL73\78防污公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4、《广东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5、《广东省海事局围油栏布设监督管理办法》

1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术语和定义

1、油类:

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2、油性混合物:

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3、船舶污染物: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运营生产的其他残余物,包括MARPOL73\78附则Ⅰ、Ⅱ中的物质及其残余物。

4、残油(油泥):

净化燃油,润滑剂个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轮、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面态的油性混合物。

5、油污水:

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条件

(一)对单位要求

1、在投入生产前,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执照》,且具有相关的残油和油污水接收以及清舱作业等必需的合法经营项目;

2、在投入生产前,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要求,取得当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安全管理证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海事部门进行安全和防污染作业备案;

3、公司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河、长江沿江、沿海的港口、码头、锚地、过驳区、停泊区等安全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等)的接收和清舱作业;

4、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以及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至少配备符合油品的装卸、转驳、运输、储存等安全生产作业条件,且与本公司的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钢质油船二艘;在无生产作业任务的情况下,在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进行安全停泊;

5、由公司分管安全和生产的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或抽查;并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

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地运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做好修订记录。

6、对所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根据自身的处理能力,符合自身处理能力,符合自身处理能力要求的及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及时根据预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时送到具有船舶污染物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7、公司在开业前制定完善的,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作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水体污染物防止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国家防污染管理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备足够、有效地防污染器材,如吸油毡、溢油分散剂、木屑、棉纱等若干防污染设备和材料,并对这些防污染材料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对存在损坏或处于不能使用时,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

8、组织人员及时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船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定期溢油应急演练。

(二)对作业出船舶要求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取得符合船舶安全作业、生产和运输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法定的文书资料。

2、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满足作业水域的航区要求和作业水域的水质保护要求。

3、符合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安全试装要求;

4、船舶自身的消防和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布置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船舶配备的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的相关软管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6、在残油和油污水接受作业前,合理调派满足被接收船舶污染物排放量的船舶,防止在接收过程中出现或发生因接收船舶容量不足引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期间溢漏而造成对水体的污染。

7、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船舶配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标准排放接头,以及与标准排放相匹配的接收软管和法兰;

8、在投入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前,配足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附件),以及用于保护污染物接收作业人员安全的人员防护设备(如自给式呼吸器,防护服,静电检测仪)。

(三)对船员和作业人员的要求

1、在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任职前,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资格和船员特殊培训证后,方能录用,上船任职;

2、在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要求身体健康,并具有熟悉接收设备、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操作技能,以及熟练掌握防污染应急知识和船上配备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的实操技能;

3、所有业务人员、清舱和接收人员都要熟悉所接收的船舶残油和油污水的特性,毒性,安全危害性,以及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国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人员的防护要求。

4、从事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人员,在参加接收和清舱作业前,必须参加当地海事、港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危险品安全作业的相关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安排上岗。

5、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人员须熟练掌握在密闭舱室内作业的条件、安全操作程序和技能,以及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密闭舱室内作业的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五、污染物接收作业

(一)总体要求

1、掌握情况。

接到船舶申请排放船舶污染物(残油或油污水)或清舱作业的申请报告后,公司及时与船舶代理进行联系,并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登轮,了解具体的船舶污染物的品种、数量,申请排放的污染物的安全危害性,污染物所在的船舶位置,申请排放的时间,地点以及申请排放时的天气情况、潮汐情况等。

2、落实措施、制定方案。

根据业务人员对申请船舶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制定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方案(包括双方认可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要求以及其他安全作业的内部规定),并合理安排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安全危害特性要求的船舶;在接收前,根据船方的要求,结合船舶申请排放时的天气和潮汐情况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时接收船舶的安全靠泊方案,防止污染物排放时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泄露(包括排放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软管破裂而造成污染物泄露)的防污染安全措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期间的清污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等。

3、根据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操作方案,在接收前,双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方案,签订《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来明确各自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发生污染事故后根据签订的确认书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申请排放污染物的油船在装卸作业或存在其他影响作业安全行为时,禁止进行残油及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理作业;

5、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时刻保持有效地通信联系,随时对作业过程中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交流和沟通。

(二)残油、油污水接收的具体操作程序

在作业前:

1、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船舶预先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和当时外界气象和水文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锚地水域,安全靠泊于被清污船的下风侧的便于安全操作的适当部位;在靠泊码头船舶时,根据被清污船舶的要求,安全靠泊在便于清污操作的适当部位;并根据风、流向,在船艏、艉适当地加系船舶缆绳,在两船并靠

时,中间应备足碰垫,防止在作业过程中因风、浪等影响而发生船舶碰撞而造成可能出现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2、在作业人员登轮前,应换穿防静电靴鞋,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人员应手握船体,消除人体可能携带的静电,同时,不允许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同时在作业过程中需使用的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非防爆型设备(包括电器、通讯设备)。

3、对船上接收污油的油舱的液位进行测量,掌握油舱内可能驳进污油的最大容量;并对在作业过程中的需使用的管线、软管、阀门、泵及其他可能需要使用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完好无损、安全的情况下开始连接管路,同时在甲板上的醒目位置悬持警示标志,方便的地方放置消防和防污染等安全器材,并通知被排污方在船舶的两舷及时把排污孔堵塞,防止在接收过程中可能出污染物泄露到甲板上而造成污染物溢流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

4、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准备工作就绪后,马上通知被接收方值班船员悬挂危险货物作业的信号旗或信号灯,以提高过往船舶经过其附近水域时注意安全并慢车通过;

5、在作业前,双方人员均应把通信设备调试到约定的通信频道,并对约定的联络信号惊醒试测,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信息畅通。

在作业期间:

1、严禁在清污期间在甲板上或任何可能存有油气的处所使用明火或把火带进清污现场;

2、在船舶污染物被接收过程中,接收船上值班员应随时观测油舱内的油品液位变化情况,并对油舱内的油位高度勤测量,并正确装卸速度,密切注意油舱内空余高度;

3、在接收船舶污染物(船舶残油和含油污水)期间对被接收船舶的水面高度和接收船舶的水面高度的变化情况进行监视,并对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软管随时进行调整,以防止两船之间接卸软管过分受力或软管的扭曲半径变小而引起软管破裂,造成船舶污染物对水体污染;

4、如果是接收易挥发的一级或二级易燃油品的含油污水时,在大气地表面温度高于28摄氏度时,如被接收船舶的船期紧时,在接收作业过程中就对船舶油舱采取洒水降温;如船期可能的情况下,避开高温时间段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

5、在船舶残油或含油污水被接收期间,遇到雷雨时,双方立即停止进行船舶污染物的转驳作业,防止雷雨时引起大量静电荷的积聚而引起爆炸等火灾事故的发生;

6、在船舶残油或含油污水转驳进入尾声时,船舶双方人员在拆卸软管时,在使用铁制工具过程中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产生火花引发积聚在接口处的大量油气爆炸;

7、在双方处理船舶残油或含水量油污水期间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值班,随时巡视油舱内液位的高度变化情况以及周围船舶的航行动态,防止转驳油舱内油位过高而引起溢漏或者过往船舶的余浪而引起接受船舶的缆绳断裂或者直接上浪引起接收船舶的接油软管断裂或者接收船舶因浪损而倾覆造成船舶污染物进入水体引起污染事故发生。

8、船舶污染物转驳结束后,在拆除软管时,要小心谨慎,使留存在软管中的船舶污染物(残油或含油污水)完全排入接收船;如果船舶配备《油类记录薄》的,机舱部和驾驶部应将作业情况如实分别记录于《轮机日志》和《航行(海)日志》。

六、船舶污染物的后续处置

1、自行处理:

从船舶接收下来的油污水,通过接收船上安装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油水分离器进行分离,分离后,把残油驳入残油舱;通过分离后,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及时排放入水体;

2、委托处理

(1)对接收下来的残油,按照预先与岸上具有残油加工处理能力的陆上净化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定期送到具有残油净化加工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处理。

(2)残油处置证明留存一年,以备待查。

惠州市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编号LS-EHSI-83

1、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2、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3、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一氧化碳≤20mg/m3

4、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5、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6、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7、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达到如下要求方可作业:

A)氧含量为19.5~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硫化氢≤10mg/m3./10PPM,一氧化碳≤20mgm3/50PPM)

C)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D)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8、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9、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

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

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0、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标准,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11、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2、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3、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14、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5、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惠州市龙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污油水接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编号LS-EHSI-84

1.目的

为了预防接收污油水作业过程中人员伤害、泄漏、溢落污油水的事故发生,和规范外勤业务员及作业工人的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污油水接收操作流程。

3.职责

由作业部总经理、经理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

4.程序要求

4.1.1船舶抵港时,由经理将海事局批准合格书、作业申请书及海关申报单交由主管该轮作业的外勤业务员,外勤业务员带领作业工人上船作业。

4.1.2作业工人根据要求检查所需要的工具,法兰盘、扳手、缆绳、螺丝、垫片等。

4.1.3根据需要确认是否带泵,如果需要,增加作业工人,确保气泵、进管、气管、污油管等配备齐全。

4.1.4安排工人接卸,并检查工人的静电服装、防护手套、工作鞋、反光衣和安全帽。

4.1.5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登轮作业。

4.1.6码头区域和船上规定区域内禁止吸烟。

4.1.7检查所有登轮人员进港证、登轮证和身份证(居住证)。

4.1.8提前半小时向码头申报作业公司名称、作业小船名称、作业人数目(蛇口码头给闸口提供作业合格书复印件留底即可),提前半小时通知驳船起锚,准时抵达指定泊位。

4.2登轮作业

4.2.1进入码头时须通过边检查验证件(包括登轮证、身份证等),码头特保检查进港证,在码头允许下进入码头。

4.2.2外勤业务员登轮应先找船长或轮机长报告我司人员已登轮准备作业。

4.2.3外勤业务人员应与船方核对法兰盘的尺寸及船方的压力情况,及每小时可卸的数量。

4.2.4与船方订立信息沟通方式和双方协查办法。

4.2.5检查所接的法兰盘和软管是否上好。

4.2.6检查所接软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接口是否接好。

4.2.7检查大船紧急制动阀门位置,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

4.2.8通知船方已接好,请船方当值人员检查确认。

4.2.9通知驳船大船已准备就续,是否可开泵卸污油水。

4.2.10开泵后由工人领班和工人轮流监护,接口和管道是否处于正常安全工作状况。

4.2.11掌握污油水舱的情况及泵速。

4.2.12严禁所有人员未经许可进入船方生活和其他工作场所。

4.2.13出现漏、溢油、裂坏管或接头不牢等紧急情况时直接按污油泵紧急开关,并上报公司。

4.3作业完毕

4.3.1停泵后关紧阀门。

4.3.2注意排清管道内的残油和污水。

4.3.3由业务员跟船方确认可以拆下我司的法兰盘和软管。

4.3.4作业工人检查清理甲板上残余物。

4.3.5作业工人检查所带的工具及器具。

4.3.6业务员与船方共同核对污油水数量。

4.3.7共同签认完工单、海关单,复印油料记录本交海事证明。

4.3.8完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船方备查,一份交海事局作为证明,一份交回公司备查。

海关单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交给闸口特保,一份交海关,一份交回公司备查。

4.3.9外勤业务员通知驳船可离开大船。

4.3.10外勤业务员和作业工人接受船方检查,交还船方许可证件,在码头特保和边检处登记离轮,取回证件。

4.3.11外勤业务员将有关资料交给公司跟单组保管并做好记录。

以上是经营管理部卸污油水的工作程序,任何业务员和作业工人在操作中不得违背此工作程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领导及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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