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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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XX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管委会及下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其表现形式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待处置资产。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XX管委会综合科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公室)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明确相关资产的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共享共用机制;

(五)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方案,办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六)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七)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八)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具体分工为:

(一)流动资产:

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室管理。

存货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归口办公室管理;

(二)固定资产:

办公用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含标本)以及房屋构筑物归口办公室管理。

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归口档案室管理;

(三)在建工程:

归口规划建设科管理;

(四)无形资产:

商标权、商誉、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归口办公室管理。

(五)待处置资产:

归口办公室管理。

第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配合办公室实施国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重大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各项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是:

    

(一)本部门存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购置的审批、验收、领用等工作;

    

(二)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维护、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单位各部门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单位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XX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的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守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程序,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财务室负责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为自用。

第十八条 年终前,办公室应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与财务室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凭有关批复到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办理领用、交还手续。

工作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所使用和保管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

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盘亏、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各资产使用部门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等相关手续。

处置时,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经办公室会签、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上报市财政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按照规定报备的文件以及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单位所属非法人二级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所属部门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评估结果由办公室报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及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

(一)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财务室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单位各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单位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相关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XX管委会内部审计小组对单位各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部门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从事下列行为的,单位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XX管委会内部审计小组根据管理监督权限,依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XX管委会综合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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