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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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

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

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南海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创客新都市”的工作要求,着力打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和广佛都市圈核心区,全面建设品牌南海,现就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简称品牌计划),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传承品质、成就品牌”的工作主线和“升级工业园、建设新都市、发展新经济”的核心任务,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转型升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实施品牌计划,着力破解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一批优势企业增资扩产、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和企业上市,推动制造业跨界创新,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在本地集聚,加快将南海打造成华南地区重要的创新集聚区,显著增强南海经济质量优势。

(二)基本原则

1.聚焦改革,先行先试。

鼓励各镇(街道)、区直职能部门以破解企业瓶颈制约为导向,聚焦改革,大胆创新,围绕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深入挖掘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发展模式,以点带面,推动改革成果落地生根、惠及全社会。

2.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企业在品牌企业行动计划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体制创新、财政激励、优化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做强、做大、做精,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3.分类培育,精准施策。

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发展阶段的特点与需求,注重把握企业发展战略的差异性,实行政策供给的个性化定制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扶持。

支持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巩固市场领导地位,实现“做强”;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现“做大”;支持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取得突破,实现“做精”。

4.部门统筹,形成合力。

引导各镇(街道)、区直职能部门部门主动担当、大胆作为,切实加强对各项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快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目标任务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培育”的原则,从大型骨干企业或后备骨干企业、北斗星企业、雄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或上市后备企业、南海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纳税超千万元制造企业等本地法人企业类别中,按增量(指企业在增资扩产、科技创新、兼并重组等方面的投入)与增速(企业在规模与效益等方面的增长)两个维度,选取200家左右制造型或生产服务型企业作为品牌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品牌企业),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和政策体系创新,以前所未有的扶持力度,鼓励品牌企业运用增资扩产、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强化资本运作、实施兼并重组、整合产业链、创新招商方式等手段加快做强、做大和做精,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同时,鼓励各镇(街道)实施镇级品牌计划,为区级品牌计划储备后备力量,推动区镇两级品牌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从众多的“星星”中加快培育“月亮”,孕育“太阳”。

力争用五年时间(至2022年),取得如下成效:

——企业发展“十百千万”目标达成。

“十”指的是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具备产业集聚能力的大型企业数量显著增多;“百”指的是细分行业龙头企业100家以上,专、精、特、新类中小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千”指的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企业1000家以上,产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万”指的是带动全区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0亿元,区域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创新驱动要素加快集聚。

全区规划建设2个以上创新集聚区,建成省级以上创新平台300个以上,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00家以上,引入高端人才团队200个以上;品牌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实现品牌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全覆盖。

——产业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

围绕装备制造、铝型材、陶瓷、纺织、内衣等优势产业,全区打造5个以上全国知名的产业品牌,1个以上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70件以上,广东省名牌产品300个以上,集体商标15个以上;企业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900项以上;国家、省、市和区级政府质量奖企业15家以上;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2家以上。

——制造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装备制造业投资、民间投资等指标保持年均双位数增长。

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智慧安防、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投资在全区工业投资中的比例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1.鼓励增资扩产。

品牌企业(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均指区级品牌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的5%-8%给予事后奖补,其中对设备购置费达5亿元以上(含5亿)或购置南海本地产设备的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8%给予事后奖补。

每家品牌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负责)

2.提供“一对一”服务。

整合现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加快引入一批优质服务机构,组建一个服务功能完备的专业服务机构联盟,深入品牌企业开展诊断把脉,围绕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配置菜单式的服务资源,为品牌企业提供“一对一”式专业服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

3.支持主办活动。

品牌企业在区内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论坛(峰会、沙龙)等活动的,按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场(次)最高补助1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负责)

(二)集聚创新要素,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4.鼓励科技创新。

集中资源扶持品牌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争取5年内以品牌企业为主体累计实施10-15个重大科技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20-30%给予事后奖补。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财政局负责)

5.支持“互联网+”。

加强“互联网+”与制造业的对接融合,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品牌企业融合发展。

认定为“互联网+”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事后奖补。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财政局负责)

6.提高研发投入力度。

支持品牌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5年内争取实现品牌企业建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

直接给予品牌企业科技创新券政策资格,企业可通过兑现创新券获得研发投入和购买技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经贸)、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创新土地使用方式,提高资源产出效益。

7.鼓励“原地改造”。

鼓励品牌企业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

符合条件的一般产业用地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加收土地出让金。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住建)负责)

8.优先支持增资扩产。

统筹每年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一部分指标解决品牌企业增资扩产需求。

鼓励品牌企业优先使用村级工业园进行增资扩产,按《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特色产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扶持标准上浮100%给予资金补助。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

9.创新土地供应。

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向品牌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

品牌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竞得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支付租金使用土地;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等要求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转为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负责)

10.支持总部经济用地。

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品牌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厂房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住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

11.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品牌企业的不动产权证补办需求,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每年完成两批次以上企业的补办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国土、规划)负责)

(四)搭建金融资本平台,助力企业做强做大。

12.成立并购基金。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起设立或参股一批产业并购基金,支持品牌企业或联合品牌企业所设立的基金实施以控制核心技术、上游资源、销售渠道、价格决定权等为目标的兼并重组行为,推动企业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多元发展实现做强做大。

(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13.鼓励兼并重组。

品牌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财务费用等成本,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品牌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将相关项目引入本地的,按引入项目投产后营业收入3-5%或固定资产投资5-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0万元。

对于能够支撑带动我区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旗舰型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受5000万元封顶限制。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4.支持企业上市。

品牌企业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按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助,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区级留成增长部分的50%。

(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15.扩展融资渠道。

品牌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每年最高资助额可提高至300万元。

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金融机构为品牌企业提供融资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上调至50%,单个项目最高补偿1000万元。

(区金融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负责)

(五)优化人才政策体系,夯实高端发展根基。

16.加强人才引进力度。

全面完善调整人才评价标准和配套政策,通过认奖分离和分类评价体系建立,推动人才评价的市场化导向,增强政策体系的协调性、互补性和系统性。

人才认定、人才引进奖励和培育资助、人才服务等人才政策向品牌企业适当倾斜。

对品牌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管理人员,按年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至个人。

(区人才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7.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通过限定租赁价格、设定租赁对象等方式,为品牌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

(区人才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住建)负责)

18.保障教育资源供给。

新建、扩建一批公(民)办学校,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难问题:

对品牌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属地政府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优先安排;按企业规模每年向品牌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

(区教育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财政局负责)

(六)鼓励本地采购,提升品牌影响力。

19.支持智能化发展。

围绕珠江西岸先进装备产业带建设,积极支持品牌企业智能化发展。

品牌企业购买南海本地产及非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分别给予不超过20%、10%的资金奖补。

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4万元,每家品牌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负责)

20.政府采购优先。

建立品牌企业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

对于纳入采购目录的产品和设备材料,区、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采购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办公室主任由区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为主责单位,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责任单位,分别分组对接培育相应类别的品牌企业,统筹协调对口品牌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重要事项。

建立解决品牌企业政策诉求的长效机制,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设置服务热线,专门收集品牌企业政策诉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策诉求分解至各镇(街道)、区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跟踪、及时反馈。

以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倒逼政务服务流程的改革与优化,加速畅通政企互动通道。

(二)加强督查考核

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纳入区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事范畴,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和协调重点问题。

设立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品牌企业诉求。

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镇(街道)、区直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体系,列入区政府重点督导项目。

(三)强化企业服务

建立解决制约品牌企业发展瓶颈问题的绿色通道,将品牌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列为每年企业“暖春行动”的重点问题,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先解决。

在“企业全链条服务体系”中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为品牌企业提供最优质、最便捷的政务服务。

(四)强化协同推进

加强区镇两级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的实施。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的各项扶持条款,在本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鼓励各镇(街道)参考区级政策,适当优化扶持资源配置,大力支持镇级品牌企业发展,为区级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储备更多的后备力量。

加强与各类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提供专业的支撑服务。

(五)实施动态调整

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企业规模效益增长情况,动态调整品牌企业名额。

每年年初对品牌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未能实现相应规模效益增长的企业,实行调整替换。

属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品牌企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

综合运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宣传渠道,加强对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对品牌企业各类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努力争先创优,走集约化的创新发展道路。

佛山市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简称品牌计划)的工作机制、规范和流程,充分挖掘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品牌计划试点企业政策与服务普惠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经过三十多年高速发展,珠三角地区已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制造业基地。

为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动我区制造业在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提升,培育更多中国制造2025示范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标杆企业,不断提高“南海制造”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竞争力,按照“优中选优、重点培育”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选取200家企业作为品牌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品牌企业),注意区分企业在性质、类型、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分类培育、精准施策,支持品牌企业综合运用各种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做强”、“做大”和“做精”:

支持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巩固市场领导地位,实现“做强”;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现“做大”;支持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取得突破,实现“做精”。

力争用5年时间,推动一批品牌企业在品质与质量方面实现跃升,一批品牌企业在规模与效益方面实现倍增,带动全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同时,抓好示范引领,带动各镇(街道)实施镇级品牌计划,推动区镇两级品牌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

(备注:

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指品牌企业均指区级品牌企业)

品牌企业品质与质量跃升,指的是品牌企业在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质量认证、制订标准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品牌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指的是品牌企业的营业收入、税收、利润、工业投资、科研经费、资产、出口等一个或多个经营指标增长一倍以上,带动全区制造业投资规模持续扩大。

二、企业遴选

(一)遴选原则

1.可行性。

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运营团队,有计划在增资扩产、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资本运作、创新招商等方面加大投入,具备5年内品质与质量跃升、规模与效益倍增的潜力。

2.示范性。

企业积极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号召,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严守社会信用,遵守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注重保障员工权益,致力于成为南海制造的标杆示范企业。

3.先进性。

企业具有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产品或服务,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对于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智慧安防、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具备做强、做大、做精潜力的优质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4.带动性。

企业发展模式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对先进制造业与战略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引领能力和集聚能力,有助于改善产业链薄弱环节和优化产业结构,带动广大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二)遴选企业数量

全区共遴选出200家区级品牌企业,各镇(街道)遴选800家以上镇级品牌企业,并依据企业性质与特点,分为:

大型骨干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上市后备企业(含新三板)、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共四大类。

(三)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南海区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企业近一年来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3.遴选目标重点为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对于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经申报后可直接认定为品牌企业。

4.具备以下四种情况其中一项以上的:

①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②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③企业在品牌创建、研发创新、标准研制、市场地位等若干方面具有显著优势;④企业具有极为突出的发展前景。

5.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创新发展的意愿强烈。

6.具备但不限于增资扩产、科技创新、总部经济、资本运作、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创新招商等七大创新发展因素的一项或多项。

其中:

增资扩产侧重选取固定资产与技术改造投入较多、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科技创新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专利、知识产权的企业;总部经济侧重选取已在我区建立总部或正在启动总部建设的大型企业;资本运作侧重选取已上市或上市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兼并重组侧重选取有兼并重组计划的大型企业;产业链整合侧重选取先进制造业中的龙头制造企业和具有整合上下游产供销环节的企业;创新招商侧重利用新的招商手段和方式,在基本不增加使用土地资源条件下招引投资强度大、单位产值高、要素需求少的高端新产业。

(四)企业申报及遴选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

区政府发布品牌计划的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方案及遴选指标。

2.组织企业申报。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

3.开展形式审查。

区品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品牌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由统计、税务等部门分别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税收等数据作为佐证。

4.组织专家评审。

(1)成立遴选委员会。

成立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金融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四个主责单位(以下简称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联合经济、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具体统筹申报企业的评审、诊断及选取工作。

(2)评审步骤。

遴选委员会从社会各界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书面审核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书面审核着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面(含资产、营收、效益和税收)、信用情况、产业规模、企业竞争力、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信息化水平等进行考评;并根据书面审核情况择优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现场核查时,核查小组需现场核对、确认申报材料原件,并对企业发展存在的短板问题实施最终诊断。

专家组根据上述书面审核、现场核查情况得出企业评审综合得分。

(3)形成遴选结果。

遴选委员会依照企业评审综合得分,对照企业成长驱动要素分类由高到低排序;再根据大型骨干企业、北斗星企业、雄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等积极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选出200家品牌企业。

按照五大品牌企业分类,由五个主责单位、若干个责任单位分别对接。

5.征求部门意见及公示。

遴选结果出来后,初步形成拟扶持品牌企业名单,征求区品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通报品牌企业名单。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上报品牌企业初步名单,经区政府批复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品牌企业名单。

三、组织管理

(一)实行分类服务

通报品牌企业名单后,根据企业意愿、创新发展路径侧重和综合平衡等原则,安排至五个主责单位、若干个责任单位负责跟踪扶持。

每个主责单位会同1—2个责任单位,对口跟进约40家品牌企业。

主责单位及责任单位针对对口品牌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诉求,认真做好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每季度与对口品牌企业联系不少于一次。

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主责单位及责任单位,切实解决品牌企业瓶颈制约。

(二)实施动态调整

每年年初对品牌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品质与品牌提升或规模与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提示机制。

如发现品牌企业存在明显失信行为或经第三方评估已不具备品质与品牌跃升或规模与效益倍增可行性的,由遴选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将其降为镇级品牌企业甚至淘汰,并从镇级品牌企业中择优替补。

(三)实行定期监测

建立品牌企业成长监测体系和数据库。

品牌企业应每半年向区品牌办提供企业基础数据、财务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并由区品牌办牵头会同四个主责单位形成分析报告。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9月—12月)

1.制定《意见》和《实施方案》,并对外发布(2017年11月完成)。

(责任单位:

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

2.评选及确定品牌企业名单(2017年12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

遴选委员会)

3.制定品牌企业扶持政策。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意见》和《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各项扶持措施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原则上,有关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担。

品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品牌计划及区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

区府办,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金融办、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才办、财政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等部门)

4.召开动员现场会(2017年12月前完成)。

向全社会公布品牌企业名单及政策解读。

(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等部门)

(二)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22年12月)

5.按照本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措施可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及修订完善。

(责任单位:

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

6.动态管理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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