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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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知识导航】检查考生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的学历。

第三,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导游证的领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四、导游证的分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

(1)正式导游证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的导游证。

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第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曾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六、导游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一)计分管理制度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分别予以不同扣分。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二)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三)出境游领队证管理制度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知识要点】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和程序,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等级考核制度和出境游领队证管理制度等内容。

【知识训练】

【答案解析】

【拓展训练】

【课外知识】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要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客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必须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团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能、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导游服务的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

因此导游人员业务素质及导游职业技能的优劣,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佩带《导游证》既可为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人员,及时得到导游人员的帮助和服务,又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可增加导游人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是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导游人员只能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服务。

4.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自己的言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导游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业务要求。

5.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就可能对旅游者违约。

但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变更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得同意,可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应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通常,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

这就排除了由于旅行社的决定和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而导致的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困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继续进行导游活动的,是导游活动的中断。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直公安部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

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人员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

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异;同时,导游人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导游人员违法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导游人员和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至2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承担下列相应法律责任。

1.导游人员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告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

3.对导游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

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

4.对导游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告示;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游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熟悉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管理。

【知识训练】

【答案解析】

【拓展训练】

【课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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