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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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期

 

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2008年第13期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

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目录

(2008年第13期总字第四十期)

2008年7月1日

 

1、公司税务消费如何才能物有所值-------------3

2、建筑房地产业筹划案例分析-----------------5

3、对运用避税港避税采取的措施--------------8

4、个人出租房屋可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16

5、投资抵免规定有四个变化------------------19

6、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问题的处理------------22

7、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25

8、从普通往来账中挖出大问题---------------27

9、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30

 

一、税收筹划

公司税务消费如何才能物有所值

  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措施的加强,关注自身税务安全、保护税务价值越来越被领先的公司所重视,这种新形势下,税务消费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但其中也有认知上的误区,并由此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不应该出现的。

下面是我的经验之谈,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为事消费

  此消费无可厚非,但要区别对待,不能所有的事情都采取此方法。

因为这样做不可预见性很大,风险极高,费用也大,不可作为经常使用的手段。

除非出现紧急税务状况,一般情况下应采取稳健的方法。

  二、为人消费

  部分大公司采取成立自己的税务部,并招聘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来担当此任。

此法可提倡,但是真正具有高水准的、专业的人员恰恰是来自于税务机关的政策部门,从此部门招人,是被国外一些大公司所采用的,而在中国,可没有办法招到这样的人。

因此花费大量的钱建立涉税岗位,也很难发挥预期作用。

  三、税务招标

  这种全新的税务消费方式已被部分公司所采用,好处是有的,但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

1、哪些项目该招标,哪些项目不招标?

公司内部要有测评。

2、招标的对象不要过份关注对方的人数,而忽略了其能力。

其实一个小组的服务足以满足大公司的税务需求,税务服务这个产品是要求专家来做的,这本身就是少数人的工作。

  四、税务信息

  很少有中国公司为采购税务信息付费,这个观念来自于国人认为信息是免费的。

而大多数国外公司认为信息是有偿的,而且经过加工、整理、量身订制的信息是高价的,所以只有在税务信息这个链条上真正能做到愿意花钱去购买,才是大公司的思维方式和作法。

  五、税务风险

  涉税岗位及所在公司的税务风险,越来越多的被关注。

真正要做到从体制上防范及对公司进行全面的税务管理这个理念,还没有被大多数的中国公司所接受,更谈不上为此消费。

所以,为此付出税务代价的企业,在中国也不在少数,适当的投入会对公司的税务风险降低有所帮助是必然的。

  六、税务筹划

  也可称之为创造税务价值。

最大限度的获取此价值,是很多公司追求的目标,但要在此提醒相关人士,我们认为,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筹划尽量在企业纳税增量上解决

  筹划主要从改变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三个方面来考虑

  平衡因税收筹划导致的税收减少与纳税评估指标(如税负率等几十项)的关系

  其他因素(如行业指标等)

(来源:

中国税网)

 

建筑房地产业筹划案例分析

  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主要从事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欧式装饰、园林绿化等业务的股份制企业,拥有自己的建筑施工队、营销公司、广告公司、装修公司。

每年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每年销售收入10亿元左右,属于政府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财税情况的分析,税务顾问从以下方面拟订了税收筹划方案:

  1.资金筹措的纳税筹划

  A房地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税收的角度考察,不同的筹资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通过金融机构融资。

A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500万元。

如果企业选择向银行贷款,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20万元,该利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因此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是120万元,即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可以为公司节税39.6万元(120×33%)。

  

(2)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对于上述项目,如果A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15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融资可以少缴纳税金49.5万元(150×33%)。

  2.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

  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4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交营业税400×5%=20(万元)。

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交营业税400×40%×5%=8(万元),以后3次分别应交营业税400×20%×5%=4(万元)。

虽然两种方法确认收入都是交营业税20万元,但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

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A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

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

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普通住宅:

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

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合计金额=600+650=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这样可以获得双重好处:

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4.闲置房地产投资筹划

  A房地产公司在城市繁华地带有一处空置房产,该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

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

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筹划空间。

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180万元;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A公司所占份额为400万元。

(来源:

中国税网)

 

对运用避税港避税采取的措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是纳税人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

为了维持税收制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

  都特别注意防止跨国经营者利用避税地从事避税的活动。

其措施大致有四个方面。

  一、控制资本流出

  限制资本流动的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外汇管制法规;二是为防止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财政性转移的税收法规。

  1.外汇管制法规

  实行外汇管制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所有与本国相联系的国外金融交易活动都置于中央银行的监督之下。

在这种形式下,凡与国外发生联系的经营活动都受到严格限制,企业的对接投资的对外贸易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必须事先取得中央银行的同意,有关的行政部门也有权调查包括汇回的国外收益和向国外付款在内的情况,甚至认为本国居民在国外开设账户是违法的行为。

这种外汇管制办法还不允许与货币和金融财产相区别的其他财产参与兑换外币的活动,包括有价值的名画、珠宝等个人财产都在这种法规珠管制之下。

  对于外来投资者而言,由于这种管制法规使他们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投资,由于他们汇回母国的所得进行审查而难以按自己的意愿决定资金流向,所以投资者对此不感兴趣。

通常,非居民拥有为他们专门设置的非民银行账户,但限制所在国居民利用这账户。

  在实际上,具有金融中心地位的国家,如美、英、瑞士等等对资金和金融财产的转移未加直接限制。

然而,许多国家仍然维持严格的外汇控制办法,如法国和意大利,据认为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自己的财产、所得和资本以逃避纳税而确定的。

  实行外汇管理的第二种形式,是居民和非居民有权兑换其持有的货币,但是换有数额限制,且兑换银行应向中央银行报告是否超过规定兑换的情况。

实行这种管制形式的国家认,控制资本流出的目的在于防止避税。

这些国家对汇兑基金不施行直接的限制,而是要求货币兑换者在额定范围内如实申报兑换数量。

如美国要求兑换货币达10000美元以上者,应由兑换银行向联邦局申报;对出国旅游的个人,每人每次携带的货币不能超过5000美元。

  外汇管制是投资者决定在避税港设置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时所面临的重大障碍。

采取外汇管制国家的居民要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就不太可能了。

因此它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措施。

当然它有不利于开放型经济的消极影响。

  2.对财政性移居限制

  财政性移居是纳税人住所或居所的变更,它意味着纳税人在同一国家的财政住所或居所的终结,并导致该国家基于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权而形成的对该纳税人征税权的终止。

当迁移完成移居行为后,从税收角度看他就成为非居民,从而仅就来源于原居住国的所得或财产交纳原居住居的税收,即原居住国只凭借来源地管辖权对其征税。

  西方国家通常仅在在本国注册的公司或本国居住的纳税义务义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即实行居民管辖权。

而美国则是居民管辖权与国籍管辖权并用,既对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或在美国居住的纳税义务人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也对有美国国籍的人适用。

  德国对移居到避税的西德公民有专门的征税规定。

凡移居到避税地的西德公民,若其在移居时前十年中有五年是联邦德国税收上的居民或公民,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联邦税务局就要视其为国内的税收居民,来判定他的所得来源项目,并按居民标准征税。

这些条件为:

(1)该纳税人的移居地不开征所得税,或虽开征所得税,但税负要比在联邦德国低三分之二;

(2)该纳税人在移居后仍与联邦德国企业保持着实质性的联系,具体标准为:

以合伙人身份取得有限合伙企业全部所得25%或以上

  部分,或拥有一家联邦德国居民公司25%或更多的股票;(3)该纳税人的移居后取得来源于联邦德国的净所得占其世界范围所得的30%以上,或在某一纳税年度中从联邦德国取得的所得达到12亿西德马克。

  英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一家英国公司发生

(1)结束居民公司的身份而成为他国的居民公司;

(2)向非居民转让全部或部分贸易或经营活动;(3)允许外国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4)向任何人转让国外子公司的股票等事项时,应取得财政部的同意。

  在美国,一家美国公司脱离美国法人的身份,不必取得政府同意,一家美国公避开可随意转让给外国公司。

但和避税港发生联系的公司全并,要求纳税人将情况如实向国内收入局申报,以决定在以后取得所得是否适用美国税法中F分部的规定。

  二、阻止运用避港从事避税活动的措施

  运用避税港,获得税收好处的经营活动大致分为制造、销售、金融、对实现利润的安排、股息的分配和设置投资股公司等。

在上述客过程中,对实现利润的安排和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股息分配,具有明显的避税目的。

而制造、销售、金融及设置投资控股公司等活动则具有避税和从事正常营业活动的以重性质。

  1.制造活动

  与避税法动发生联系的避税港,能够为工业活动提供足够便利的避税条件的很少。

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却为外国人组建的工业企业提供免税期的待遇,而发达国家的若干工业公司已将其设备投资到发展中国家,并寄希望于能过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提高生产率和改善产品质量以获得高额利润。

因此,在避税港内设置制工厂,是否是以避税为目的就不那么明确了。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中,这类活动通常不受严格的税务监督。

如美国税法中重要的反避税法规F分部,就不适用于从事制造业的主低税率国家组建的受控外国公司的情况。

当然,这并不能说明借助设立制造工厂的名义从事避税活动的行为是存在的。

  2.销售活动

  以避税港为基地的销售公司中,从事避税活动是相当普遍的。

从根本来看,这种避税活动要依赖于转让定价安排,即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尽可能地安排在避税港内实现,使整个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减少到最低限度或可能低的限度。

  为了防止这种避税活动,各国税务当局都要求公司间的销售活动遵循独立核算原则来制定价格。

在美国,甚至要求本国公司向外销售公司(FSC)出售产品时按独立核算原则成产,并以此核定其应税所得。

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想通过提供免税待遇吸引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但根据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规则的限制性条款,美国国内收入局不允许在避税港国家和地区设置外国销售公司。

到目前为止,由于美国国内收入局不满足与英国进行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度,因而禁止

  在英国设立外国销售公司。

  受授外国公司立法也主要是针对这类销售公司避税活动的反避税立法。

著名的美国税法中的F分部,就是用来对付美国国内母公司(或其他美国股东)将其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基地公司以避税的一项立法措施。

  3.金融活动

  在金融领域,避税活动主要涉及借贷活动以及类似的金融安排,这种活动多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公司与避税港内的金融组织之间。

这类贷款可以直接由位于高税的公司运用,也可将其运用于公司的国际性业务,从而防备限制性外汇管制法规的控制。

  利息可计入成本从而冲减利润。

同时,对取得利息的企业而言又是应税所得。

因此,某些公司可以按高利率从避税港的联属企业取得贷款,然后用支付的利息冲减自己的应税利润,避税港内的联属企业取得利息后,若相关的两国间并未签署税收协定,债务国税务当局是要对之征收提税的,而避税港可能会境外所得不征收任何税收。

一般地,预提税率都较公司税率低,从而可以减少整个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

  任何国家的反避税法规都力图阻止超额利息费用的扣除,如在完善本国税收法规的过程中,都要将向避税港公司支付利息而遗留下来的漏洞堵住。

但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中,为鼓励外来投资而放弃对利息支付收预提所得税,从而抵消了在这方面的反避税的努力。

  4.对利润的安排

  在实行无税或低税政策的避税港,避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利润的实现地点与时间进行精心安排。

由于对包括营业利润和股息在内的所得不予征税或较少征税,从而为高税国家内的公司将其利润转移到避税的关联企业的账户创造了前提条件。

对此,各国都通过转上定价税制加以调整。

  5.股息分配

  股东对公司实现的利润,可以通过分配股息或具有股息性质的其他所得途径取得。

运用避税港在这方面进行避税,可使取得股息者减少应纳的所得税。

  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仅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的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安排关联企业的利润分配,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A公司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要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缴纳甲国的所得税。

A公司计划在为投资者提供10年免税期乙国组建一个从事制造业活动的分支机构。

同时,公司在避港国家——丙国拥有一子公司B,丙国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不征税,但对国内来源征所得税。

在这些条件下,A公司极可能考虑由B公司直接经营避税国的分支机构,从而取得乙国提供的10年

  免税期的好处。

  美国税法对其居民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取得的股息,区别两种情况征税,如果从高税负的子公司取得股息,可按抵机制在美国缴所得税;如果从低税国或避税的子公司取得股息,则应并入母公司的所得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为此,这类子公司通常采取把一部分利润保留在避税港的办法试图避税。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税法中的F公部规定,对避税港内控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保留利润),应并入美国居民公司(母公司)的所得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是美国税法中的反避税措施之一。

  6.设置投资控股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可设置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它们既可以用于减少对股息征收的税收,也可用于为多国企业的国际性投资活动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这类由美国公司拥有的投资控股公司,其税收事务适用于美国税法F分部的有关规定。

  “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美国公司有能力向国外借款,又不必在向国外债权人支付利息时被美国税务当局征收预提税。

而美国税法F分部的有关规定使这个目的难以实现。

有个例外的情况是,当一家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且这家美国子公司的全部所得中来源于美国的部分低于20%,这时这家公司就可免缴预提所得税。

此外,当借款者运用一家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组建的子公司时,对支付利息征的预提所得税也可免缴,因为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税法规定不开征预提所得税。

1984年的美国税收法案取消了向外国人支付消极投资利息征收预提税的规定,此后,“国际金融公司”也就失去作用了。

  三、重新谈判税收协定

  很多国家的税务当局都非常重视跨国纳税人运用避税参与缔结的税收协定从事避税活动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这类税收协定有许多文不够严谨的地方。

同时,这些税收协定也可能被跨国纳税人滥用,如利用缔约国进行借贷活动,利用外国控股公司代收所得,通过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缔约目的公司回避对劳务所得的征税等。

对此,应通过重新谈判税收协定的途径来解决造成避税和反避税不力的问题。

  四、严格监督管理

  在诸如美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都试图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程序防止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利用避税港避税。

然而在另一方面,许多避税港国家和地区又采取各种措施维持自己对跨国家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无汇管制、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严格保密等。

  美国要求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呈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在表中列明其在国外银行户头中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否则要遭到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惩罚。

美国税务当局还曾要求海关协助检查美国居民与瑞士银行之间的往来信件,以此作为堵塞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手段之一。

1973年美国与瑞士签订条约后,为利用银行部门的协作开展反避税提供了方便。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扩大,防止纳税人从事国际性逃避税的任务也日益艰巨,因此,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对反避税的顺利行将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并应是各国加强监督管理的努力方向。

(来源:

中国税网)

 

个人出租房屋可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近日,单位小车司机小张在单位附近购置了一套新房,一套旧住房闲置,想用2000元把它修理一下,以每年25000元的价格租出去,个人出租房屋按税法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印花税,法定税率分别为5%、12%和1‰;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地税率为年5元/平方米;个人所得税以租赁收入扣除法定的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法定税率为20%。

但是国家为了促进廉价房出租,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税收优惠政政策,只能用营业税起征点来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实现筹划效果,个人出租房屋按月收取租金,上缴税费。

  根据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张每月应纳:

  营业税:

25000÷12×1.5%=31.25元;

  城乡维护建设税:

31.25×5%=1.56元;

  教育费附加:

31.25×3%=0.94元;

  全年应纳营业税:

31.25×12=375元;

  城乡维护建设税:

1.56×12=18.72元;

  教育费附加:

0.94×12=11.28元。

  房产税每月:

25000÷12×4%=83.33元,全年83.33×12=999.96元。

  个人所得税第前三个月因减除修理费用分别为:

[25000÷12-(31.25+1.56+0.94+83.33)-800-800]×10%=36.63元;

  [25000÷12-(31.25+1.56+0.94+83.33)-800-800]×10%=36.63元;

  [25000÷12-(31.25+1.56+0.94+83.33)-400-800]×10%=76.63元;

  其余九个月每月应纳:

[25000÷12-(31.25+1.56+0.94+83.33)-800]×10%=116.63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36.63+36.63+76.63+116.63×9=1199.56元。

  那么小张的年税收负担:

375+18.72+11.28+999.96+1199.56=2604.52元。

  如果利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小张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当地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00元,小张如果以23000元租出去,让承租人自己简单修理一下,就可以把月租金降到营业税起征点以下,免征营业税。

  那么小张每月就只应纳房产税:

23000÷12×4%=76.67元;

  个人所得税:

(23000÷12-76.67-800)×10%=104元;

  全年税收负担:

76.67×12+104×12=2168.04元,比原来降低了2604.52-2168.04=436.48元。

  小张原计划租金25000元,用2000元来简单的修理一下,实际收入也只有23000元。

现在让承租人修理一下,承租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修理,实际收入还是23000元。

税收负担却降低了436.48元。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王兴传)

 

二、财务管理

投资抵免规定有四个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旧税法对投资抵免的规定,内、外企业有不同的政策。

新税法对旧税法下的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抵免范围有变。

旧税法规定,对于内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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