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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磨思高速公路

隧道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隧道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保障从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和分公司管理人员,要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1.3各级领导、全体职(民)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处罚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施工,违章指挥、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2.1施工单位

2.1.1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坚持正常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

2.1.2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2.1.3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和一人(含一人)以上伤亡事故的,分别对该单位给予5万元、1万元的罚款。

2.2一般规定

2.2.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基本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2.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安全。

2.2.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2.2.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2.2.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处以当事人50元~200元的罚款。

2.3开挖及凿孔

2.3.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3.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3.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3.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2.3.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3.6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2.3.7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违反以上规定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2.4爆破作业

2.4.1爆破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均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严格执行。

2.4.2爆破工要严格管理好所领用的爆炸物品,认真做好领用记录,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次退库,严禁私设药库,擅自收藏,不得遗失或转赠他人,乱丢乱放,不准炸鱼、炸兽和挪作他用。

2.4.3爆炸物品库房的设置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盖,配有消防、避雷设备,做到“三防”,即人防、技防、犬防。

守库人员不得使用老、弱、伤、残人员,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严防炸药、雷管丢失、被盗。

2.4.4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4.5装药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4.6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燃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2.4.7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2.4.8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以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2.4.9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4.10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2.4.11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2.4.12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打通后,两端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2.4.13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对单位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2.5挖掘机

2.5.1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5.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

工作前履带应制动,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2.5.3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在地面,然后再进行维修。

2.5.4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

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违反以上规定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2.6装载机

2.6.1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

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

严禁铲斗载人。

2.6.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送距离不宜过大。

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2.6.3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

如推进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2.6.4向运输车上卸土时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侧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2.6.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

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违反以上规定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2.7设备维护及洞内运输

2.7.1所有施工机具,特别是起重、拉伸、卷扬等作业机具的易损部位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7.2各类进洞车辆、机械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

2.7.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载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2.7.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2.7.5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2.7.6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时15Km/h,会车时10Km/h。

2.7.7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2.7.8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2.7.9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2.7.10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2.7.11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2.7.12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情况下,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且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同车运送。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违反以上规定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2.8支护工程

2.8.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同时开挖过程遇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以便特别处理。

2.8.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进行加固。

2.8.3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2.8.4当发现监控量测数据有异常、突变、净空位移值超过稳定标准、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或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待处理后方能继续施工。

违反以上规定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2.9泵送混凝土

2.9.1混凝土泵应设置在作业棚内,安装应稳定、牢固。

泵车安设未稳定之前,不得移动布料杆。

作业前,应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2.9.2泵送前,应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严的管件。

2.9.3管路布设要平顺。

在高处、转角处应架设牢固,防止串动、移位。

2.9.4泵送中应设专人经常检查管路,遇有变形、破裂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崩裂。

2.9.5混凝土泵在运转时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作业。

2.9.6混凝土输送泵车操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泵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定。

2.9.7拆卸管路接头前,应把管内剩余压力排除干净,防止管内存有压力而引起事故。

2.9.8作业结束采用空气清洗管道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管道端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

2.10钢筋制作

2.10.1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2.10.2钢筋调直及冷拉场地应设置防护挡板,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2.10.3钢筋切断机作业前,应先进行试运转,检查刃口是否松动,运转正常后,方能进行切断作业。

切长料时应由专人把扶,切短料时要用钳子或套管夹牢。

不得因钢筋直径小而集束切割。

2.10.4采用人工锤击切断钢筋时,钢筋直径不宜超过20mm,使锤人员和把扶钢筋、剪切工具人员身位要错开,并防止断下的短头钢筋弹出伤人。

2.10.5绑扎钢筋高过1.5m,应有固定临时支架进行稳定,并设脚手架,不得攀登和站在钢筋骨架上。

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当事人100元~200元的罚款。

2.11焊接作业

2.11.1电焊

2.11.1.1电焊机应安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11.1.2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

遇雨雪天气,应停止露天作业。

2.11.1.3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

2.11.1.4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

焊接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2.11.1.5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打开所有孔口,保持空气流通。

2.11.1.6把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触,不得用这些物件代替接地线。

2.11.1.7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清除焊渣。

2.11.1.8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焊接周围应备有消防设备。

2.11.1.9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违反以上安全操作规定者,处以当事人100元~200元的罚款。

2.11.2气焊

2.11.2.1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必须备有灵敏可靠的防回火安全装置。

2.11.2.2乙炔发生器应设置于干燥、通风处。

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

距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少于10m。

严禁用明火检验是否漏气。

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2.11.2.3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高于35°C,防止火花和锋利物件碰撞胶管。

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作业,点火时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2.11.2.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表面,严禁沾污油脂。

氧气瓶应设有防震胶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剧烈震动和强烈阳光曝晒。

2.11.2.5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

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用手在浮筒上加压和摇动,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

2.11.2.6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正下方,焊接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2.11.2.7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

胶管回火的安全装置结冻时,应用热水熔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2.11.2.8电石应放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移、轻放。

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2.11.2.9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

施焊完毕,应将氧气阀门关好,拧紧安全罩。

乙炔浮筒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应挂放,不得扣放在地上。

违反以上操作规定者,处以当事人100元~200元的罚款。

2.12衬砌工程

2.12.1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酒后登高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

2.12.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2.12.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

跳板应设防滑条。

2.12.4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2.12.5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拆除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2.12.6拆除灌注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2.12.7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2.12.8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当事人100元~200元的罚款。

2.12.9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超过指挥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铺满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违反本款规定的,处以单位200元~500元的罚款。

2.13通风及防尘

2.13.1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下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当事人100元~200元的罚款。

2.13.2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2.13.3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凿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2.13.4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碴前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2.13.5防尘用水应经过沉淀或过滤,保持清洁卫生。

2.13.6隧道内的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处以单位200元~300元的罚款。

2.14施工现场用电

2.14.1电工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电工作业,禁止在施工现场和住地私拉乱接生产生活用电。

2.14.2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14.3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损坏后的各类闸刀保护盖应及时更换。

2.14.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及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各种电气设备与照明设备的检修时应切断电源。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处以当事人100元~300元的罚款。

2.14.5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14.6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2.14.7隧道内的照明灯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但不应小于2m。

狭窄空间、浇筑仓内或其它不良地段应采用电缆引接的工作行灯,以便灵活移动使用。

2.14.8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并整齐铺设。

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它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

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保险盒。

如使用电缆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2.14.9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成洞地段为110~220V;手提作业灯为12~36V。

2.14.10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2.14.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设置有效的防漏电保护。

违反以上安全规定之一的,处以单位300元~500元的罚款。

2.15洞内排水

2.15.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大小,设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

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有栅栏与隧道隔离。

2.15.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备用台数。

2.15.3隧道开挖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2.15.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违反以上安全规定的,处以单位100元~200元的罚款。

2.16隧道工程防火

2.16.1各洞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标志,定期进行检查、补充和更换。

2.16.2洞口20m范围的杂草必须清除干净,洞口30m范围内禁止火源,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2.16.3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2.16.4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16.5清洗风动工具应在洞外进行。

违反以上安全规定的,处以单位100元~200元的罚款。

2.17汽车、机械驾驶

2.17.1汽车、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按交通部公路管理司的《公路筑养机械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

2.17.2应按规定认真作好汽车、机械的定岗、定员工作。

驾驶人员及其所驾驶的车辆、机械一经确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应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使驾驶人员对所驾车辆、机械的技术状况有较好把握,以确保安全生产。

2.17.3严禁无证驾车、驾机,酒后驾车、驾机;穿拖鞋驾车、驾机;严禁超载带人和自卸车、拖工机械载人;未经领导工作安排,严禁将所驾驶车辆、机械交他人驾驶。

2.17.4驾驶人员对所驾车辆和机械要勤检查、勤保养,车辆、机械应处于完好状态,禁止“带病”作业。

违反以上安全规定的,处以单位200元~300元的罚款。

3.附则

3.1违反安全管理的罚款,由项目经理部填写“罚款通知单”一式二份,被罚单位负责人和处罚执行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被罚的款项必须在20日内将罚金上缴项目经理部财务处,逾期不交者,项目经理部将在近期的工程结算中扣除。

3.2本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磨思高速公路隧道项目经理部。

附:

罚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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