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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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行业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集中展示了行风工作建设成果。

通过开展行业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同时,规范医院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探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长效机制,树立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新风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院从业人员:

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后勤人员。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弘扬、树立医务人员正面形象,倡导行风建设

清风正气。

通过宣传医院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医执业的重要内容。

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着力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院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加强医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倡导廉洁从医。

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

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三)严厉打击医院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

开展打击医院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

重点检查:

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后勤保障材料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院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务

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

围绕处方(医

)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院药品使用监管。

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院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重点检查门诊、住院部、药房等领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医院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内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XXX卫生院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由XXX担任主任,负责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日常工作。

(-)XXX卫生院医疗、医技、医疗设备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任务:

重点检查医生、医技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医

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是否接受医药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是否在工作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

(-)XXX卫生院护理、院感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成员:

XXX

任务:

重点检查护理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是否接受医药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

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

(三)XXX质控、药剂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任务:

重点检查医务人员是否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是否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

重点检查药剂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

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是否接受医药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是否有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XXX卫生院公共卫生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副组长:

XXX

成员:

XXX

任务:

重点检查公共卫生科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私自采购、使用各种物品及耗材等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私自查阅和外借居民健康档案,泄露居民信息。

(五)XXX卫生院防疫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副组长:

XXX成员:

XXX

任务:

重点检查防疫科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

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疫苗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是否接受医药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疫苗等医药产品行为。

(六)XXX卫生院行政后勤专项行动小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成员:

XXX任务:

重点检查行政、后勤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介

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相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是否接受相关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私自采购、使用各种物品及耗材等行为;是否在工作区域出现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推销,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一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自查阶段(2020年7月一8月)。

医院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广泛动员部署。

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九不准”要求,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医意识,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

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落实监督机制。

医院聘请社会各界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规范行

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9月一11月)。

医院要将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

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强化主体责任,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三)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各科室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12月中旬上报院领导小组。

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科室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对于整治效果好、群众反映好的科室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弘扬职业精神,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

全院职工都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展现疫情期间广大医务人员表现出的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深刻认识整治医疗行业“红包”、回扣行为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各科室要主动作为,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医院要建立遇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抗疫期间体现的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医疗事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监管,严肃追责。

医院要对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法依规将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院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

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祢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

行为的科室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

对工作不力、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

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监督举报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综合施治,惩防并进。

医院要加强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后勤耗材的生产企业以及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医院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大厅设立举报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抓紧进行处理。

纠风办具体负责“红包”、回扣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XXX卫生院

2020年8月3日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医院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

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直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

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的积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七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

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

(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者修改签名以及

代替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

(五)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

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1分);

(六)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元以下的(每份记1分);

(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二)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

相应处方的;

(四)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六)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

集的;

(七)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1000元的(每份记2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务人员擅自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

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十)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每份记4

分)o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七)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

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

扩大手术范围的;

(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

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

(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

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违规开展非

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

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每两年为一个

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

积分。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年度积分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

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医疗机构不得对同一医务人员的同一

不良执业行为同时给予记分。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医疗机构或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务人员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挂钩。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8分时,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于1月30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践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由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发生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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