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环境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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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环境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

编号:

持有者:

                                 受控状态:

环保法律与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

 

编  制:

王?

审  批:

王?

日  期:

2011年4月23日

 

环保法律及其它要求台帐

表单号:

ER/4.3.2-02序号:

01

序号

环保法律及其它要求名称

使用部门/活动

使用内容摘要

符合性描述

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公司

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公司已经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积极推进其实施、运行。

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全公司

PH值:

6-9CODcr≤500mg/l

公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实施处理后能达标排放,并且通过管理方案德制订和实施,能持续达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公司

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公司将废油交付回收单位,排放的工业、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第14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我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22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1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公司

第41条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全公司

第4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公司已经办理的《排污许可证》件。

公司当前尚未发生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19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17.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办公室

第5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公司已经办理与给排水公司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

第6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8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9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13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禁止无证将污、废水和雨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违者处以罚款。

第20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出换证申请。

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全公司

第4条二类区农村地区和一般工业区

公司排放的废气经基本对环境影响甚微。

2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办公室(含宿舍、食堂)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

公司排放的废气经达标排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产车间

办公室(含宿舍、食堂)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司编制了《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文件,并通过对大气排放的监测,达标排放。

第11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2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3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19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20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3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36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0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42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生产车间、

办公室(含宿舍、食堂)

第4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司生产工艺决定基本没有污染废气对大气造成污染。

第5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7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8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9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11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15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21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2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43.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办公室

第4条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经汽车检测部门检测达标排放。

第6条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全公司

东、北厂界外环境噪声执行GB3096的Ⅲ类标准:

昼间65dB夜间55dB;

西、南厂界外环境噪声执行GB3096的Ⅳ类标准:

昼间70dB夜间60dB。

检测达标

4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全公司

东、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的Ⅲ类标准:

昼间65dB夜间55dB;

西、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的Ⅳ类标准:

昼间70dB夜间60dB。

检测达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生产车间及施工现场、办公室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司编制了《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并执行之。

噪声经检测达标。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1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6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33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公司

全公司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建立了《环境运行控制程序》对公司排放的各类废弃物进行了处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废液、电池等,设立了专门存放的场所,并在明显处建立标识。

第12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13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15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16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7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24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25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第29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30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31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32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34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公司

第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44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4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46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0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51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55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56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58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全公司

HW04农药废物、       

HW08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脂)、

HW12油墨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含有油墨残余物的废弃物包装物、

HW16废胶片(菲林)、

HW29含汞废物(荧光灯管)、

公司无危险废弃物

HW31含铅废物(报废的铅酸蓄电池)、

HW34废酸(废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次)氯酸、溴酸、氢氟酸、氢溴酸、硼酸、砷酸、硒酸、氯酸、氰磺酸、碘酸、王水)?

HW35废碱(废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氢氧化钾、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硼砂、(次)氯酸钠、(次)氯酸钾、(次)氯酸钙、磷酸钠)

HW36石棉隔热废料

HW42(二甲苯等有机溶剂)

第4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5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6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10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公司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公司编制了《资源能源管理办法》大力开展节约资源能源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并及时缴纳各种所消耗的资源和能源的费用。

第21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 

第21条(续)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22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23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30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37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40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公司

第3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公司目前尚未有此不良行为。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8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选节约用水措施。

第9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1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全公司

第4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对公司使用和报告人员进行了MSDS、灭火器等消防知识培训;要求供应商提供运输许可证。

第8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16-18、22-23条化学危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危险物品入库前,须检查,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等。

第51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急救方案,立即组织求援,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2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公室

第7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设有防火设施,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建立了消防队伍和配置了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11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分项储存。

第12条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2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办公室、危险品仓库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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