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635507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8.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docx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

《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

在我国古代史书中,以“选举”立目,对官员的培养、选任和考核黜陟制度进行专门记述的,始于唐代杜佑《通典》;该书二百卷,共设九门,分别记述自上古至唐代中叶的典章制度;而《选举》门六卷,名列第二,排序在《食货》门之后;体现了作者对选举制度的高度重视。

纪传体正史中设《选举志》,则始于北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之后,《新唐书》、《宋史》、《金史》、《元史》、《明史》,皆有《选举志》。

其中,《明史・选举志》,自康熙十八年至乾隆四年,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的纂修,分别完成于万斯同一稿、王鸿绪二稿和张廷玉定稿,兹就各自特点及其地位简述如下。

  清开史局修《明史》,虽始于顺治二年,但进入实质性修撰阶段,实始于康熙十八年。

自此,由徐元文总裁,众史臣分工撰写,万斯同负责审定;“历十二年,而史稿粗就,凡四百一十六卷”[1](p287)。

其中,《选举志》八卷,分别为:

科目分上、下二卷,其中,上卷记乡试;下卷记会试、殿试,附载武科举。

学校分上、中、下三卷,其中,上卷记贡途,即国子监生之来源,包括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中卷记国子监;下卷记府、州、县、都司、卫、所儒学,附载宗学、社学和武学。

荐举一卷,附载保举。

铨选分上、下二卷,上卷记文官选任和考核制度;下卷记武官袭替、升授和选任之制,附载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之制。

全《志》共计四万一千余字,是为《明史・选举志》的第一稿;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其一,开创了《明史・选举志》的基本规模,表现有二:

一是初步确定了该《志》的内容框架;二是收载了有关明代选举制度各方面的基本史料,具有奠基之功。

  其二,所收史料,主要取材于《明实录》、《明会典》等在当时看来已是第一手的明史文献,另有黄佐《南雍志》、王世贞《�m山堂别集》、王圻《续文献通考》、张朝瑞《皇明贡举考》等多种重要明史文献。

史料来源可靠而广泛,为保证该《志》的撰写质量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三,总体上仍属草创之作.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结构设计尚不够合理,最明显的,是学校部分把“贡途”从府、州、县儒学和国子监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卷记述。

而事实上,“贡途”既是府、州、县儒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子监生来源的主体;包括岁贡、选贡等在内的“贡途”状况,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二者的办学状况;故分开记述不利于充分表现这种内在的有机联系。

其它部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

二是各卷质量参差不齐。

八卷中,荐举一卷和铨选两卷较为成熟,不仅对相关制度做了初步的分类记述,而且对制度和史事的演变特点及原因也有所分析,如荐举卷指出洪武荐举与此后荐举之差异:

“大抵明初重荐举人才,而自洪武以降,尤重举官之法。

”铨选上卷指出政治败坏对人才的影响:

“盖明之人材,一坏于毅宗之荡佚,再坏于神宗之废弛,迨门户起,其害相纠结者三十余年,至于国家丧亡而后止,皆万历间所酿成也。

”都能给人一种有益的启示。

但在内容归类上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如“庶吉士”并非官职,却载于文官铨选卷;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皆非武职任职,却附载于武职铨选卷。

而科目两卷和学校三卷,还基本处于按年代顺序编排胪列相关史料的阶段,对所载内容基本未予归类、分析和提炼,带有明显的史料长编性质。

三是多有漏载、误载和记述不准确之处。

故整体说来,万《志》仍属草创之作。

  万氏《明史》成稿后,王鸿绪等人在此基础上,又经多年修改、润色和加工,于雍正元年,最终由王氏勒成《明史稿》三百一十卷,并以“光禄大夫经筵讲官明史总裁户部尚书加七级臣王鸿绪”的个人名义进呈于清世宗。

[1](p288)其中,《选举志》三卷,即科目一卷,学校一卷,荐举、铨选合为一卷,字数约为二万二千左右,是为《选举志》的第二稿。

此稿在《明史・选举志》成稿过程中起着转折性的关键作用,此后的定稿几乎完全承袭该稿而来。

过去,人们往往忽视了该稿的地位,甚至有不少学者对王氏大张挞伐,指责其“攘窃”和对万氏《明史》妄加删削篡改。

其实,从总体上看,王《志》与万《志》相比,不仅不是妄加删篡,而且在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

适应全书减少卷帙的需要,王氏对《志》文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即在基本遵从万《志》大框架的前提下,把科目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学校上、中、下三卷合为一卷,荐举一卷和铨选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尽管这种合并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如荐举作为官员来源途径之一,似应与科举、学校等人仕途径并列,而不宜与专述官员选任及其考核黜陟制度的铨选合为一卷。

但总体来说,上述调整还是合理的,从而使其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

如科举制的各级考试乃一有机整体,尤其是乡试、会试,在考试规定上许多内容完全相同,故合为一卷记述,更便于表现科举制度内在的有机联系;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儒学,在明代已形成联系空前紧密的官办教育体系,故合为一卷记述,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发展的这一显著特点。

另外,“庶吉士之选”和“宗室中举任职”,调到了科目卷,“文官任子”也调到了学校卷,真正做到了各归其类。

特别是“文官任子”未入铨选卷的文官铨选部分,而入学校卷的国子监部分叙述,反映了王《志》实事求是的态度;因不同于前代,明代中后期文官荫叙制度,已从前代的直接荫职而改为以荫子入监为主,“荫监”已成为国子监生的重要来源和类别之一,故归人国子监部分叙述更为适宜。

其二,“事益详而文益简”[2](p721)。

这是赵翼用来评价《明史》的,但这一特点实为《明史稿》所开创。

具体到《选举志》,说其“事益详”,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对万《志》所载史料依其所述内容不同,进行了分类归纳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制度及相关史事沿革,分别进行了集中的记述,从而使其叙事更加富有系统、层次和条理.如科目一卷,依次分为“规制概述”、“诸制沿革”、“辅臣子弟登第”、“科场弊窦”、“历科事迹稍异者”、“武科”等六大部分;而“诸制沿革”下,又细分为“太祖设罢、恢复科举与创制”,“乡试额数”,“会试额数及南、北、中卷”,“乡试考官”,“会试考官”,“庶吉士”等六个具体问题(这些类目皆由笔者根据《志》文内容而拟,多取自文中原句)。

在对上述内容的分别叙述中,间有对其发展特点或诸制相互关系的简要评述。

如在指出明代翰林之盛的主要表现时说:

“通计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

盖科举视前代为盛;翰林之盛,则前代所绝无也。

”[3](《选举志》)“正确指出了明代翰林盛于往代的突出表现就是翰林官成为明代宰辅来源的主体。

在说明科举与荐举的关系时指出:

“洪武十七年,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而荐举渐轻,久且废不用矣。

”尽管洪武十七年所定科举之式在此后仍有所修改;但其所言科举与荐举之盛衰关系还是比较准确的。

在说明文举与武举的关系时说:

“终明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尝设武科以收之。

”准确指出了明代虽设武举,但始终处于文举之下,并揭示了形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

所有这些,既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过梳理和提炼的有关明代科举制度的系统资料,也便于读者从中获得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二是王《志》在主要以万《志》史料为基础的同时,也对若干史实做了重要补充,如万《志》未载洪武时期军队学校设置情况,而王《志》学校卷则补载为:

“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

”万《志》未载应试举子连中“三元”的情况,而王《志》科目卷则补载为:

“正统十年乙丑,会试、廷试第一,皆商辂。

辂,淳安人,宣宗末年乙卯,浙榜第一人。

三试皆第一,士子艳称为‘三元’,明代惟辂一人而已。

”万《志》未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

“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万《志》未载科道官设置及明初进士、监生选授科道官的情况,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

“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

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得选补。

”而且补充万历时由于神宗怠政而致科道缺员不补、台省空虚、XX废弛的史料二百余字。

类似例子还有不少。

尽管所补史料在《志》文总篇幅中只占少量,且有记述不确甚至错误之处,但总体说来,其价值还是很高的,对于尽可能反映明代选举制度的全貌具有重要意义。

说其“文简”,主要指其语言简练、叙事概括。

如《铨选》卷指出出身资格对铨选影响的变化:

“初,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

选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监、司最多,进士、监生及荐举者,参错互用。

给事、御史,亦初授、升迁各半。

永、宣以后,渐循资格,而台省尚多初授。

至弘、正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轾低昂,不啻霄壤。

”不足百字,即把有明一代铨选由“不拘资格”到“渐循资格”,再到“拘于资格”的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勾画出来。

又如同卷,言官员“考满”与“考察”之区别:

“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

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

曰称职,日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

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

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

”短短七十余宇,即把官员“考满”与“考察”的相互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概括出来。

正因王《志》语言简练,高度概括,故其在叙事“益详”的同时,比万《志》卷数减少了八分之五,字数减少了近一半,以三卷二万余字的篇幅记述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选举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演变.而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对明代选举制度在全面认识和系统把握基础上的高度提炼;二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文字工夫。

  其三,对明代选举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和透彻。

这从万、王二《志》各自序文的对比中,就可明显表现出来,为便于比较,分别征引如下:

万《志》之首《选举志叙》云:

  夫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

明初,欲以网罗天下之士,屡有变更。

迨典章一定,迭为遵守,行之既久,虽诈伪萌生,弊以踵至,然自立法以来,一代人材政治于是乎出;而其后之补偏救弊,规条��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

乃知致治以人不以法,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是在观时善守之而已。

今以有明选举条分缕次,大约有四:

一曰科目,以乡、会试统于文而武系之;一曰学校,凡贡人太学及生徒之隶于太学者,详其考校、登用之制,而次及于郡县学;一曰荐举,诸以辟召及为大臣推荐者得备书;一曰铨选,文与武各叙其大小授职之宜而所考课者附记焉。

凡以之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余年其为人材盛衰、政治得失之故稍稍可睹矣。

王《志》未专列《叙》,但《志》文起始一段,实即其序,文曰: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

曰科目,曰学校,曰荐举,曰铨选。

科目以汇征之,学校以教育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

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明以科目为盛典,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

其径由学校起家者,亦科目之亚也,匪是则杂流矣。

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

荐举盛于国初,后因专用科目而罢。

铨选则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是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间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

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

应该说这是十分正确的。

但其又从明初以后对选举制度进行“补偏救弊,规条��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的认识中,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并进而否定对制度进行适时改革的必要性,则是有失偏颇的。

固然,在人治社会里,法在事实上经常成为当权者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故当权者的素质如何,确实对执法的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不可忽视的,还有另一方面,这就是即使在人治环境下,制度仍在相当程度上对官员的履职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因这里的“人治”,在理论和制度上都不是说官员个人可随意而治,而是仅指皇帝个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对政事的最终裁决权;与此相应的,恰恰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皇帝钦准的制度和章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就明代选举而言,当权者除直接受到选举制度本身的规范和制约外,发达的监察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其依法照章办事起着有力的制约作用。

故在此情况下,选举制度本身是否合理、严密和完备,必然会对选举状况产生重要影响,怎么能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呢?

若果真如此,那撰写专记选举制度并总结其利弊得失的《选举志》还有多少意义呢?

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弊,由于人的私欲的普遍存在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是必然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久弊生”的内在原因;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对既有制度的有效改革才能堵漏防弊,又怎能得出“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的结论呢?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变法”即如何“改革”的问题,而非改不改的问题,不能因“卒亦无能少有加益”,而因噎废食地否定改革本身.显然,这是万《叙》史识的局限之处;正因如此,其第一部分皆被王《志》所弃。

但王《志》连其强调选举制度重要性的首句也予舍弃,似也不妥。

  万《叙》第二部分说明了该《志》所述科目、学校、荐举、铨选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而王《志》序文则不仅简要揭明了明代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概括出各部分在选举中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也即道出了作者对明代选举制度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

尽管其中仍有偏颇或不尽周全之处,但所言大致还是符合实际的;特别是这种试图揭示事物发展特点及内在联系的努力,更是应予充分肯定。

因这不仅对其在万《志》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撰写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便于读者获得和深化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另外,王《志》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也多有高于万《志》之处。

如,万《志》科目上卷在总述明代科举时说:

“明取士之法,科目为最重,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曰乡试。

”其中,概言明代乡试是“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不确。

因提学官至正统元年才开始设立,[4](p453)正统九年才“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5](p450)。

王《志》科目卷则改为“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同时,补充了追溯科举渊源的内容,即“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

不仅表述更加简明、准确,而且大大拓展了提供信息的广度。

又如,万《志》学校下卷在追溯学校的渊源时说:

“学校,自汉武时始兴太学,唐始立郡县学,宋始置诸路州学官,代有增设而法未之具也。

”其中,言“唐始立郡县学”,显误,因郡学早在西汉就已设立。

[5]王《志》学校卷则改为“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

不仅改正了万《志》的错误,而且正确地揭示了郡县学与中央官学在制度上建立起联系始于唐代,表述也更为简练。

  经上述王《志》对万《志》大幅度的删润、提炼和加工,遂使该《志》无论在史识、结构,还是在行文、表述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简洁、系统地反映了有明一代选举制度的沿革、发展特点及其实际状况。

  当然,说王《志》比万《志》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只是从总体而言;事实上,王《志》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所以,就在王氏进呈《明史稿》的同年,清世宗下令再开史局对该《稿》进行修订,以使其“归于尽善”[1](p215)。

又经史臣十余年的努力,至乾隆四年,三百三十二卷的《明史》终于完成,并由总裁官张廷玉领衔上呈。

[6](p8629)其中《选举志》仍为三卷,是为定稿。

相比于王《志》,定稿变动不大,内容几乎一仍其旧,字数也与之大体相埒。

对此,张廷玉在其《上明史表》中作了明确交代:

“惟旧臣王鸿绪之《史稿》,经名人三十载之用心,进在彤闱,颁来秘阁,首尾略具,事实颇详。

苟是非之不谬,讵因袭之为嫌?

爰即成编,用为初稿。

”[6](p8630)这虽是针对全书而言,但也完全适用于《选举志》。

  不过,定稿在基本承袭王《志》的基础上,也做了以下两方面的改进:

  一是对王《志》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即学校卷和科举卷互换位次,使学校居首,科举次之。

这样调整,决非否认科举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而是基于“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铨选以布列之”的人才培养、选拔与任用的自然顺序,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在制度和实际上已完全成为科举之深厚基础的时代特点,从而使其结构更近于完善。

  二是对王《志》个别词语作了删改、调整和润色。

仍以《志》序为例,如适应学校卷和科举卷的互换位次,《志》序首句中的“曰学校”也调到“曰科举”之前;另,“科目以汇征之”,改为“科目以登进之”;“明以科目为盛典”,改为“明制,科目为盛”;“其径由学校起家者”,改为“其径由学校通籍者”。

通过这样的“细部加工”,使《志》文表述更趋合理与准确.但总体来说,类似的改进在全《志》中只是个别的。

  以上改进,虽使定稿质量比王《志》有所提高,但因其内容几乎完全承袭王《志》,故王《志》的不足也几乎完全承袭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忽视了明代文官由学校人仕的数量远远超过由科目入仕(进士)的特点。

在学校与科举的关系上,王稿和定稿序文强调了“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的特点,也注意到由学校直接人仕是文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但从数量上看,由学校“通籍”者,也决非序文所言为“科目之亚也”,而是远远超过科目出身者的数量。

[7](卷二)洪武以后,包括举人监生在内的各类国子监生已成为明代文官队伍的最主要来源;若再考虑到景泰后岁贡生员经廷试直接充任教官并逐渐成为府、州、县儒学教官主体的情况,那么,文官队伍中由学校人仕者所占比例就会更高。

忽视了这一特点,必然影响到对明代教育的作用及其特点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其二,武职选举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明代选举分为文选、武选两大部分,分别由吏、兵二部负责。

虽说有明一代重文轻武,文官的培养、选拔和铨选对政局和吏治的影响相对于武官更为重要;但武官的素质如何,其选举制度是否能使各级武官才当其职,人尽其用,对于军队的战斗力和国防实力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整个社会也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武职选举制度决非无足轻重.万《志》中,有关武举、武学和武官袭替、升授、选任之制的记载共五千余字,占总字数的八分之一强,文、武记载篇幅已经失衡;而王稿和定稿就更过之,相关记载的字数仅二千余字,不足总字数的十分之一;有关内容不仅遗漏甚多,而且即使涉及到的内容也多语焉不详。

  其三,对富有特色的实行于洪武至成化间的民众乞留地方官员制度完全缺载。

前代虽然已有民众乞留为政廉能地方官的例子,如东汉末,成都令董和迁巴东属国都尉,“吏民老弱相携乞留和者数千人,益州牧刘璋听留”[8](p979);此后历代也都有这样的例子。

但只有到明代民众乞留官员才形成常制。

这既有对前代的继承,又由于明太祖特殊的出身和经历,使其认定评价地方官为政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看其能否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他把这一观念运用到选官制度建设中,于是就形成了民众乞留地方官员的制度,即每当官员离任甚至因事被逮之时,若有所辖民众集体诣阙乞留,则即命该官留任并予奖赏。

此后,该制又在乞留程序、核实真伪、留任升级等方面得到不断完善,对明初近百年地方吏治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且其实行时间之长、规模之大,皆为中国古代历史所仅见,极富时代特色。

但《明史・选举志》自初稿到定稿对此都未做任何记载,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其四,吏员选举制度未得到应有的反映。

吏员选举制度就是关于吏员选拔、拨用、考核及人仕的制度,是明代选举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明代和前代一样,自中央到地方,各文、武衙门,在堂官、属官和首领官之下,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吏员,负责承办本衙门的具体事务。

正德年间,全国共有吏员五万五千余人,是当时文官的二点七倍!

[9](p107)故其素质和履职状况如何,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吏治状况。

而且,吏员人仕作为文官的重要来源之一,有明一代,一直得到制度的保障,在文官队伍中始终占有相当的比例,正德、万历两部《会典》,皆对吏员选举制度有专门记载;在明初用人不拘资格的情况下,有的吏员甚至被擢为六部卿贰等高级官员。

万《志》在文官铨选卷对吏员选举尚有简略附载;但至王稿,这部分内容几乎删削殆尽,定稿也一仍其旧,而未做任何改进。

这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选举志》的完整性。

  其五,所载史实多有语焉不详和不准确之处。

本来,叙事简洁是王稿和定稿的显著优点之一,但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度的规定性一样,若刻意追求简洁,就不可避免地会舍弃一些在今天看来仍然很有价值的史料,而致语焉不详或言之不确,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

一是行文过简而致所述史实不明或不准确,如王稿和定稿学校卷记述明代始设武学云:

“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

”至于武学与卫儒学二者之关系,则没有说明。

事实上,武学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武学泛指所有的军队子弟学校,包括都司、卫、所儒学和正统时始设的京卫武学。

而狭义的武学,则仅指京卫儒学,只是军官及其子弟学校。

况且,若以大宁等卫儒学的设置作为始设武学之标志,也不准确。

因据《太祖实录》载,大宁等卫儒学始设于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而在此之前,自洪武十七年四月开始,就已先后有岷州卫、辽东都司和北平行都司等儒学之设立。

又如,铨选卷对不同出身的推官、知县在科道官考选中的录取比例,仅载为“举贡推、知,例得与进士同考选,大抵仅四之一”。

意为举人和岁贡出身的推官、知县,依例可与进士出身的推官、知县一同参加科道官考选,但录取数只能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若对明代科道官考选制度没有相当了解,仅凭《志》文此句,是很难正确理解其意的;又据万历《会典》卷五《铨选》,可知该例奏准于万历五年,而《志》文略去这一时间,也极易使人误解为早在明中叶开始实行科道官考选之时就已通行此例了。

  二是把某种情况扩大化和绝对化。

如王稿和定稿序云:

明以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其实,这只是明中后期的情况,而明初尤其是洪武时期,卿相不仅不是“皆由此出”,而且主要出自非科目出身者。

[10](p833~844,879~985)“二稿皆以明中后期的情况概称有明一代的情况,显然不妥。

又如,王稿和定稿在学校卷述府、州、县学和国学诸生之差别时,说“府、州、县学诸生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可事实上,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直接通过乡试、会试、殿试而中进士,不仅可以得官,而且仕途通达,怎么能说不入国学就不能得官呢?

如果说府、州、县学诸生能走通此途者,还只是极少数;那么,景泰间开始的府、州、县学岁贡生员廷试中式后,即可直接充任府、州、县学教官,就使更多的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而可得官了。

府、州、县学诸生只是在既不能直接从科举出身,景泰后又不愿以岁贡直接充任教官的情况下,才是“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当然,王稿和定稿有些史事语焉不详,乃是承袭万《志》而来,如天顺之前,各地乡试对应试生儒名数尚无限制;而随着应试生儒的不断增加,考务负担日趋严重;于是,成化时开始对应试生儒名数予以限制,如规定应天府乡试应试生儒不得超过二千二百人;[11](p4606)后又把定额限制改为比率限制,如嘉靖末规定各地乡试每录取举人一名,只允许生儒二十五人应试;[12](p8648)万历初年,又奏准每举人一名,许三十人应试。

[4](p455)而对此,万《志》只是在其学校下卷述万历三年提学《敕谕》时,有“生儒应试,每举人一名,以科举三十名为率”的简单记载;至王稿和定稿,不仅一仍其简,而且连“万历三年”也给略去了。

有些语焉不详则是由于时代差异造成的,即在撰《志》时,尚属文简事明,而随着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巨大变迁,在今天看来就成为“语焉不详”了。

  其六,史实错误也较为常见。

就其来源可分为三种:

  一种是因袭万《志》而来。

如万《志》学校中卷载例监之始云:

“景泰元年,以边圉事殷,令天下纳粟纳马者许入监读书,限千人而止;至四年七月,始罢不行。

开例纳监自此始。

”此说之误有二:

其一,明代开例纳监,始于景泰四年四月,而非景泰元年;其二,纳监开始仅限于许生员纳粟人监,而非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限制地“令天下纳粟马者,许入监读书”[13](p4993,5061)。

万《志》同卷又云:

“永乐元年,吏部尚书蹇义疏请在内文职七品以上及县正官各举所知一人,吏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