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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依法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过去采购行为的一种后规范,必然会遇到部门单位之间、法规制度之间、规范运作与采购效率之间各种矛盾的碰撞、摩擦,触及多方利益,成为关注焦点。

  一、回顾工作实效

  多年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操作程序、观念创新等方面,“敢创、敢试”,大胆探索,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外延:

银行贷款招标,创造性地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厦门市莲坂旧城改造、环岛路拆迁业务费、调查费招标,节约资金万元,资金节约率达%.在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招标树立一个良好的范例;思明区旧政府大楼、莲坂二期房屋拆除工程招标,充分遵守市场法则,营造公平合理环境,开创拆除项目“不需付费,反获补偿”之先河,增创收入万元;在汽车定点维修、保险、道路清扫保洁、场地招租、设备转让、资产评估等项目上,先行行试,均走在了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99年-2003年底,思明区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739批次,采购预算万元,节约资金万元,资金节约率%;2004年1-12月份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269批次,采购预算万元,节约资金万元,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区政府还获得厦门市委、市政府“反腐败工作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议论焦点解剖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中的矛盾逐渐显现,“时间长,效率低”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评议政府采购的代名词,诸如“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政府采购的商品均为低价劣质产品”等说法不绝于耳,一度让人对政府采购产生怀疑,这既有采购工作自身特点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对采购工作的不理解和认识不一,需要辩证对待,客观加以分析,消除误解,促进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于“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

  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信息公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这是为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设定的,是采购招标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

通过政府采购肯定比自行采购所需时间长一些,手续繁一些,这是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采购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毋庸质疑的,也是强化预算约束必不可少的。

当然,时间问题,确实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着采购效率的提高,急待采购管理部门改进,但也应看到

  一是当前财政预算下达时间晚,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较慢,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经常调整,采购申请时间晚于需求时间,临时性、突发性采购项目较多等问题,均影响到采购效率的提高;

  二是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一般情况均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法律有时间限制,询价采购方式则较为灵活,采购方式的不同,花费的时间也不一,效率也不相同;

  三是采购人对招标货物参数、配置倾向某种特定品牌、型号,投标时有效投标商经常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导致流标或重新招标,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四是采购法实施后,投标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采购结果质疑和投诉明显增加,投诉后必须进行调查落实,必须花费时间与精力,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五是部分特殊项目,如市重点工程或时限性强的项目,因前期筹备时间短,又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使采购在兼顾公平和效率方面处于“两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采购效率的提高。

  关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的推行有一个认识过程,一些单位或多或少有些抵触情绪,只要采购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就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有问题,对采购工作进行指责,并通过一些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更有单位总强调其采购物品的特殊性,指定品牌、供应商,“借政府采购之名”,行“自我采购之实”。

  针对集中采购后,权力相对集中问题,首先我们从制度上进行了规定,明确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三分离”制度,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使用人、定标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分解权力,使之相互制衡。

  其次,在采购的每一个环节上,坚持项目分段负责制、岗位轮换制、项目回避制,在招标活动中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现场公证;在招标前,请纪检监察提前介入,全过程进行跟踪;同时,请审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审计检查;开标前,临时抽取专家库名单,邀请专家评委独立负责进行封闭式评标,评标结束后,网上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链上的每一环节,均有不同部门参与,除非所有参与部门、人员串通一气,否则,任何人也不能保证让谁中标。

至今为止,所有参与过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均没有要求采购部门去指定中标人,虽然有少数单位、领导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出发,有过引导性的言论,但因整个招标过程均为公开透明的,也无法真正左右评标结果。

  关于“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

  政府采购作为集中采购,优势在于规模,成效体现在价格。

政府采购经充分论证后,之所以得到实施,关键是它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规范部门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

君不见,在政府采购实施之前,一些干部就是在这方面不严于律已,不自重自爱,而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锒铛入狱……政府采购推行后,采购资金节约率均在20%以上,扣除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外,资金节约率仍然在18%以上,虽然由于中介机构费用而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但比起以往的腐败浪费,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采购人利用个人关系、亲戚关系,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对个别零星采购询价高于市场价,这应作辩证分析,绝不能因为极个别的“高出”而将政府采购的作用贬得一无是处,一棍子打死!

试想,如果不实行政府采购,其采购价就一定会比市场价低吗?

以往采购出现的“黑洞”,发生的教训,应该让我们记忆犹新。

  关于“政府采购均为低价劣质产品”问题

  政府规范采购的商品均为有合同保证、有违约金制约、有保修年限的产品,厂家从自身信誉、市场占有率、品牌等方面考虑,是极少在政府采购中进行违规冒险的。

  少数商品出现问题,绝大多数是使用人的操作不当,在电脑使用方面尤其明显。

在政府采购中,我们本着“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的精神,提倡政府采购“不买最高档的,也不购最劣质”产品的原则,实事求是,按需配置。

试想,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假昌伪劣产品不是

  政府采购是一项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总会不断出现,只要推行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

因为,节约财政资金与部门单位使用权、支配权利益的矛盾,规范和认识的问题,总是同时显现,二者相互对立。

  只要我们一致从节约资金、提高效率、注重绩效的角度去认识,则所有问题均迎刃而解;反之,若从自主、支配随意使用、照顾亲朋利益的角度出发,则政府采购没有存在的必要,采购、审核部门一团和气,做好人,则此类机构亦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采购法》也就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和存在的基础。

马克思说: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同时产生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加大宣传,取得各级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发现问题,正视问题,以落实解决问题,形成“用户-采购审核部门-供应商-用户”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制度先行。

重新修订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基建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和招标评标办法等文件、规定,明确采购申报程序、内容、范围、标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

  效率优先。

要在采购方式确定上采取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是重新规定采购限额,减化办事程序;二是对采购货物性质比较特定、金额较小的项目,可直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解决;金额较大的项目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三是对特殊项目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缩短招标时间;四是试行定点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模式,满足用户急需;五是探索政府采购网络管理。

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利用外地成熟先进的采购管理软件,将采购招标置于全透明的监督之下,便于各方监督、查询。

  政策宣传。

要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工作,在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货物规格参数指标设定等方面,能取得采购人的配合和支持,严格依法办事。

  “采、管”并举。

要制定办公用品配备制定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部门间的相互攀比、追求装饰虚设,减少设备的闲置、浪费;要使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实现“采购”与“管理”并重,设备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更新报废,不得重复采购,从源头遏制采购资金浪费现象。

  严格程序。

在评标组织上采取措施,将参加评标会议人员的通讯工具暂交保管等措施,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干拢;对采购人、专家发表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的言行,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纠正。

  充实专家。

专家种类和数量不足的问题是当前采购工作的一个焦点。

在专家的使用上,积极与市采购办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在临时政府采购专家报备的方式、程序上,可通过搜集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以报备、确定资格条件等程序来解决。

  严格监督。

设计专门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表》,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登记,对一年中累计出现两次不良备案的评委,建议市监管部门在年度的评委资格年审时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完善服务。

推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考察工作,严格售后服务考核,对具有不良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供应商在年审时“去伪存真”,以确保采购人的利益,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竞争,避免恶性竞争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内部规范。

要加强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统一工作规范要求、统一招标程序、统一评标办法,严格日常考核,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保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创造良好、公平竞争环境。

  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组织业务学习,参加警示教育,以实现业务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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