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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设备规定

1、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2采取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能于淡水中支承至少14.5kg的铁块达24hrs;

4具有不少于2.5kg的重量;

5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其构造应能承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坏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8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把手索1根。

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个等距离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救生圈自亮灯

救生圈自亮灯应:

1不致被水所熄灭;

2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

3配有至少使用2hrs的能源;

4其构造应能承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坏。

3、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应:

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均匀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

4当完全浸没在水中10s后,能继续喷出烟雾;

5其构造应能承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坏。

4、可浮救生索应:

1不打扭结;

2直径不少于8mm;

3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USCG要求):

(2002年7月8日)因在美国港口发生烟雾信号误操作引起爆炸导致死亡的事故,因此美国港口要求:

①建议采用防爆型的第三代烟雾信号代替原烟雾信号;

②无论船上配备的是第二或第三代烟雾信号,在维修保养或移动烟雾信号及其附属装置时,均需将原来用于防止运输工过程中误点燃的安全销插回。

当烟雾信号处于正常存放状态时,才将该安全销取去,并需将此安全销存放于烟雾信号和支架附近,以便移动烟雾信号时随时可用。

③如果船上继续使用第二代烟雾信号,必须在烟雾信号附近一个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警告如果没有插回安全销不得移动烟雾信号。

另外在烟雾信号的壳体也需标示“一旦发生误点燃,不得重新将启动机械装置复位,否则将爆炸”等内容。

以上警告语可采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配备要求

货船配备救生圈应不少于下表相应的数量

船长m

最少救生圈数量

船长m

最少救生圈数量

100以下

8

100至150以下

10

150至200以下

12

200以上

14

1、救生圈

1应放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之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救生圈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不能以任何方式永久制牢。

2、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装有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救生索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其大者。

3、不少于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有效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至少有2个还同时配备有效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自驾驶台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该救生圈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属于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4、引水梯附近配有1个带自亮灯的救生圈。

5、每个救生圈应用大写罗马字母印刷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6、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7、救生圈附近张贴IMO标识图。

(中远要求)救生圈应编号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Ⅰ章第Ⅱ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7条、第32条

SOLAS公约1991年修正案第Ⅴ章第17条(引水梯救生圈)

备注

技术要求

一、救生衣

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能使至少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

2经示范后,每一个人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

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4穿着舒服;

5使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3、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小于20°;

2在5s时间内使失去知觉人员从在水中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

4、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做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5、除了下列规定以外,每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相同;

1允许帮助低龄儿童穿着;

2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穿着者的嘴部托出与其身高相应的水面高度;

3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6、除清晰地铭示出批准的信息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救生衣适用身高或体重范围的试验和评估标准;(可能会被修改)

2海事组织通过的“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儿童”字样。

7、在浸入淡水中24hrs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8、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二、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充气室,并应:

1、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可的充气装置,并能用嘴充气;

2、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

“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能将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及可做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的要求。

3、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能符合:

“在浸入淡水中24hrs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的要求。

三、救生衣灯

每个救生衣灯应:

1、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持续8hrs的能源;

3、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应尽实际可行地使人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4、为白色光;

如救生衣灯是闪光灯,还应:

1、配有手动操作开关;

2、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公约要求)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灯、哨,并应标明船名、船籍港,放置救生衣的处所附近应张贴穿着示意图及IMO标志。

配备要求

1、应为船上每个人都配备一件救生衣,另外还应:

1配备船上旅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可能需要更多的数量);

2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筏地点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加明显标志。

若按公约配置的救生衣无法拿到,主管机关允许,可以增加配置救生衣的数量。

3、救生衣的设计不应妨碍穿戴人员进入救生艇或其座位,也不应妨碍救生艇的操作。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Ⅱ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7条、第32条

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浸水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在无帮助的情况下,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要考虑到任何相关的衣服和救生衣;

2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4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不致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

2、符合救生衣规定的浸水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3、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应使穿着浸水服再加穿救生衣的人员

还能:

1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3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4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4、具有浮力并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有符合规定的灯及哨笛。

5、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穿着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二、浸水服的热性能要求:

1、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

1应标名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其构造应为:

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

当单独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穿着,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仍能继续提供这个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rs,体温降低不超过2℃。

三、浮力要求:

穿着浸水服或附带浸水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配备要求

浸水服和抗暴露服

每个指派为救生艇艇员的人员应配备1件适当尺码的浸水服或抗暴露服。

如船舶通常在温暖地区航行,主管机关可免除浸水服和抗暴露服的配备。

1、浸水服与保温用具

(适用于一切货船)每艘救生艇至少配备3件浸水服。

若主管机关认为必须,则为船上每人配备1件浸水服。

还应为未配备浸水服的人员配备保温用具。

2、下列情况,不必配备浸水服和保温用具:

①船舶两舷配有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②配有能在该船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全封闭救生艇,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而且能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和降落下水,同时船舶两舷救生筏总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③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者。

3、救助艇:

作为救助艇配备的救生艇,应符合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Ⅴ章的要求,配备10%额定乘员的保温用具或两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Ⅱ章、第Ⅴ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7条、第32条

备注

浸水服:

穿着人员在冷水中减少体热散失的保护服。

公约原文为Immersionsuit,有的译文为救生服或保温服。

技术要求

一、抗暴露服一般要求

1、抗暴露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

1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

2其制作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3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

应配有手套和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使用。

4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

5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

7具有至少120°的侧向视野。

2、同时符合救生衣规定的抗暴露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3、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

1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在不少于4.5m高度跳下由足先入水,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3能在水中至少游25m并登上救生艇筏;

4能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

5能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及操纵救助艇。

4、每套抗暴露服应备有符合要求的灯和哨笛。

二、抗暴露服的热性能要求

每一抗暴露服应:

①如采用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则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温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②其构造应保证,如按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平静流通的水中,保证穿着者的体温在头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三、稳性要求

穿着符合公约要求的抗暴露服的人员,应能在淡水中,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朝上姿势,并且保持脸部朝上。

该抗暴露服在中等海况下不会使穿着者有脸部朝下的倾向。

配备要求

每个指派为救生艇艇员的人员应配备1件适当尺码的浸水服或抗暴露服。

如船舶通常在温暖地区航行,主管机关可免除浸水服和抗暴露服的配备。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Ⅱ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7条

备注

公约原文为Anti-exposuresuit,有的资料译文为防风雨服。

抗暴露服:

设计用于救助艇的船员和海上撤离系统各方人员的保护服。

技术要求

1、保温用具应:

①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双手也应遮盖。

但配有永久性附连手套者除外。

②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

③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2、保温用具应采用导热率不大于7800W/(m2K)的防水材料制成,用来包裹人员时,其结构应能减少被包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

保温用具应在气温-30℃~+20℃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配备要求

1、浸水服与保温用具

(适用于一切货船)每艘救生艇至少配备3件浸水服。

若主管机关认为必须,则为船上每人配备1件浸水服。

还应为未配备浸水服的人员配备保温用具。

2、下列情况,不必配备浸水服和保温用具:

①船舶两舷配有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②配有能在该船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全封闭救生艇,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而且能从存

放处直接登乘和降落下水,同时船舶两舷救生筏总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③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者。

3、救助艇:

作为救助艇配备的救生艇,应符合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Ⅴ章的要求,配备10%额定乘员的保温用具或两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Ⅱ章第Ⅴ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32条

备注

保温用具:

指采用低热导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

浸水服、抗暴露服及保温用具区别

“√”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技术性能要求

浸水服

抗暴露服

保温用具

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导热率不大于7800W/(m2K)

×

×

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

×

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

×

×

若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之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

×

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

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脚部除外

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

×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不致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

×

×

符合救生衣规定的,可归类为救生衣

×

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

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

不少于4.5m高跳入水中,不坏不移,人员不受伤

×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至少25m

×

无帮助的情况下,穿好救生衣

×

有浮力并设计为不须穿救生衣的,应配有灯及哨笛

×

×

应配有灯及哨笛

×

×

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

标名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

构造:

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

×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当单独或与救生衣一起穿着,从4.5m高处跳入水中1次,仍能继续提供这个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rs,体温降低不超过2℃。

×

×

其构造应保证,如按标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平静流通的水中,保证穿着者的体温在头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

×

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

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

×

×

制作材料能减少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

×

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

×

×

具有至少120°的侧向视野

×

×

在气温-30℃~+20℃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

×

备注:

1、浸水服:

(公约原文为Immersionsuit)穿着人员在冷水中减少体热散失的保护服。

有的译文为救生服或保温服。

2、抗暴露服:

(公约原文为Anti-exposuresuit)指设计用于救助艇的船员和海上撤离系统各方人员的保护服。

有的译文为防风雨服。

3、保温用具:

(公约原文为Thermalprotectiveaid)指采用低热导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

视觉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技术要求

一、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简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

4、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

二、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m的高度,在其弹道顶点处,或在连接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

1、发出明亮红光;

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30000cd;

3、燃烧时间不小于40s;

4、降落速度不大于5m/s;

5、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配备要求

遇险火焰信号:

1、船舶应配备不少于1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并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

2、救生艇应配备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只;

3、救生筏应配备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只;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Ⅲ章第Ⅳ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备注

视觉信号--手持火焰信号

技术要求

一、手持火焰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简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

4、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熄灭的渣滓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二、手持火焰信号应:

1、发出明亮红光;

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15000cd;

3、燃烧时间不小于1min;

4、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燃烧。

配备要求

1、救生艇属具包括手持火焰信号6只;

2、救生筏属具包括手持火焰信号6只。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Ⅲ章第Ⅳ章

备注

视觉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技术要求

一、漂浮烟雾信号应

1、装在防水外壳内;

2、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燃;

3、在外壳上,印有清楚简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二、漂浮烟雾信号应:

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均匀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

2、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

3、在海浪中,不致被淹没;

4、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喷出烟雾。

配备要求

1、救生艇属具包括漂浮烟雾信号2只;

2、救生筏属具包括漂浮烟雾信号2只;

3、设有有效的自亮灯的救生圈,至少有2个还同时配备有效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自驾驶台迅速抛投。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Ⅲ章第Ⅳ章

备注

其他救生设备--通信

基本要求

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5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备3部VHF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中远要求)无线电话设备只能作为遇险或紧急通信,不能移做他用;存放在驾驶台的固定位置,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定期测试及电池充电;弃船时由指定人员分别携带到救生艇筏上并负责使用。

每周试验一次,每月检查电池一次,并将试验、检查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2、雷达应答器

5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货船,每一舷应至少安装一部雷达应答器。

雷达应答器的存放应能被快速地放置于任何救生艇之上,但不包括船首小救生筏。

或除船首小救生筏外,每艘救生艇筏都存放一部雷达应答器。

对于配有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舶,一部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自由降落救生艇上,另一部应存放在驾驶室附近,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随时准备转移至任何其他救生艇筏。

(中远要求)雷达应答器的外壳上,应标明船名和船舶呼号;每月由二副测试一次并记录;弃船时由二副、三副分别携带到救生艇筏上使用,注意电池有效期。

3、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每艘船舶应配备1台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它应存放于易于接近的位置;易于人工释放并能由1个人

携入救生艇;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漂浮并在漂浮时自动启动;而且能够人工启动。

(中远要求)弃船时由二副携带到救生艇筏上使用;由指定人员每3个月测试一次并记录;注意电池及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有效期。

参照公约条款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Ⅳ章、第7条

备注

其他救生设备---抛绳设备

技术要求

1、每具抛绳设备应:

1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

2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体,每个能在无风天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m;

3包括不少于4根抛射绳,每根抛射绳的破断强度不少于2kN;

4备有简要说明书或图解阐明抛绳设备的用法。

2、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

此外,对于手枪发射的火箭、抛射绳和火箭以及引燃器材应贮存在抗风雨的容器内。

配备要求

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抛绳设备。

参照公约条款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Ⅶ章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18条

备注

根据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18条的配备要求,船舶可以配备1套抛绳设备;根据LSA规则要求,1套抛绳设备包括4个抛绳体及4个抛射绳。

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技术要求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

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2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dB(A)。

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3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dB(A)。

2、公共广播系统

1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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