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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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基
础上修订的,本标
准除个
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
款外均为强制性
条款。
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GBZ1-2002
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1-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
范围,新增加
了对事业单位
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
生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
续数年或施工
规模较大、因
特殊原因
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
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
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
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
行性论证阶段
、初步设计阶
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
要求以及职业卫生
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
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
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
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
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
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
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
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
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
计要求;
——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
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
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
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
卫生学设计要求:
——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
场发射源选
址、极低频
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
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
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
接触水平;
——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
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
体要求;
l)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
具体要求;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考配置;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2.2-2007
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
值: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II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1-2002
的规范性附录
-附录B:
体力劳动
强度分级方法;
o)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见规范性附录
-附录B。
GBZ1-2010
p)特殊行业如
制药、生物、
食品加工等行
业在遵守本标准
基础上,还应
根据行
业特点制定符合本
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
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环境
与健康相关产
品安全所、复
旦大学公共卫
生学院、北京
大学公共
卫生学院、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北
京市
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
心、辽宁省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中
华全国总工会
、山东省职
业卫生与职业
病防治研
究院、河南省职业病
防治研究所、
辽宁省职业病
防治院、鞍山
钢铁集团公司
劳动卫
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
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
化工勘察设计协
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
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
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
、
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101-56,GBJ1-62,TJ36-79
,GBZ1-2002
。
III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
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
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
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
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
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
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GBZ/T194
工作场所防
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规范
GBZ/T195
有机溶剂作
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
用规范
GBZ/T223
工作场所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
防护距离标准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
维护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准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
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
,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
学和临床医
学研究与实践
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
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
术规定。
3.2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
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工作地点
worksite
劳动者从事职
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
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职业性有害
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
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
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
、
安全和作业能
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
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
,OELs
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
,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
用的容许接触
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
接触限制量值。
化学有害因
素的职业接触限
值包括时间加
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
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物理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
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
高容许限值。
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infectiousfocus
某些传染病的
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
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
区。
3.7
卫生防护距
离hygienicbufferzone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
居住区边界
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
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
物)自生产单
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
围内,能够满
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
定的所需
的最小距离。
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summer)minimumfrequencyofwind
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
)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
。
3.9
夏季主导风
向summerprevailingwind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
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
3.10粉尘dust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1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
无机粉尘(inorganic
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
dust,含动
物性粉尘、植物性粉
尘、人工合成
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
mixed
dust
,混合存在
的各类粉尘
)。
3.12毒物
toxicant[toxicsubstance
(s)]
在一定条件下
,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
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
3.13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toxicant
(
toxicsubstance
)
生产过程中产
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
种毒物。
3.14高温作业
work
(job)
underhotenvironment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
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
下,WBGT
指数超过规定
限值的作业。
3.15寒冷环境
cold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
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
3.16
低温作业
work(job)undercoldstress
平均气温≤5℃的作业。
3.17
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
、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
3.18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noise
在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
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
和间断声(intermittentnoise
);声级波动<
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noise),
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
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
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
impulsivenoise)。
3.19
振动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
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
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3.20
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vibration
又称手臂振动
(hand-armvibration
)或局部振动(segmentalvibration
),指生
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1
全身振动
whole-bodyvibration
人体足部或臀
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
全身的振动。
3.22
电离辐射
ionizing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
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
<100nm的电磁辐射。
3.23
非电离辐射
non-ionizingradiation
波长>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
射。
3.24
辅助用室
work-relatedwelfare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
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
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
3.25
工效学
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
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
在生产劳动
及其他活动中的健
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
一门学科。
4总则
4.1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坚持“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
,落实职业病危害
“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4.2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
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
工艺、技术、
材料;对
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
完全消除的生
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
生产性噪声以
及高温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应
采取综合控制
措施,使工作
场所职业性有
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要求
,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
的健康损害。
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
及职业病防治
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
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
用特点和有关
的预防控制技术。
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使用。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
性论证报告应包
括职业卫生相
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
初步设计应包括
职业卫生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
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
计专篇。
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
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
等,
兼顾工效
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
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
制。
人员编制可参考
附录
A表
A.1。
4.6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5.1
选址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
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标准和拟建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
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
、职业性有害因
素的危害状况
,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
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
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而确定。
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
的,应设计具
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
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
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
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
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
地区;建
设工程需要难
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
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
取必要的控制措
施。
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
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
行后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救
援预案。
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
象的上风侧
,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
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
地区产生相互
影响。
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
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
进行健康影响评
估,并根据实
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
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
有害因素产
生交叉污染和
联合作用。
5.2
总体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工业企业厂
区总平面布置应明
确功能分区,可
分为生产区、非
生产区、
辅助生产区
。
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
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
质、规模、生产
流程、交
通运输、场地
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
布局。
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
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
、
卫生防护、绿
化等应符合
GB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3工业企业厂
区总平面功能分区
的分区原则应遵
循:
分期建设项
目宜一次
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
能区内有序合理,
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
;
行政办公用房
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
应布置在生产区
内;产生有
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
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
求的建筑(部
位)应有适当
的间距或分隔。
5.2.1.4生产区宜选
在大气污染物扩散
条件好的地段,
布置在当地全年
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
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
邻车间当地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
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
区布置在两者
之间。
5.2.1.5工业企业的
总平面布置,在满
足主体工程需要
的前提下,宜将
可能产生
严重职业性有
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
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
,应将车间按有
无危害、危
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
)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
因素的车间与其
他车间及生活
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
带。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158
设置职
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
5.2.1.7可能发生急
性职业病危害的有
毒、有害的生产
车间的布置应设
置与相应
事故防范和应
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
留有应急通道。
5.2.1.8高温车间的
纵轴宜与当地夏季
主导风向相垂直
。
当受条件限制
时,其夹
角不得<45°。
5.2.1.9高温热源应
尽可能地布置在车
间外当地夏季主
导风向的下风侧
;不能布
置在车间外的
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
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
5.2.2
竖向布置
5.2.2.1放散大量热
量或有害气体的厂
房宜采用单层建
筑。
当厂房是多
层建筑物
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
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
高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5.2.2.2噪声与振动
较大的生产设备宜
安装在单层厂房
内。
当设计需要
将这些生
产设备安置在
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