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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87.docx

1、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前 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 应急救援前 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是在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 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GBZ 1-2002已于 2010 年 8月 1日起被 GBZ1-2010 代替实施。本标准与 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 调整 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 织建设项目的卫生

2、设计 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 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 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 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 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 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 增加 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 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 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 增 加了在无 法避开 自然疫源 地,或 毗邻气 体输送管 道,或 工业污染 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 的职业卫生要求。g) 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 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

3、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 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 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 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 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i )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 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冬季工作 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j )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增 加了大型 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 射源和电力 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 力 设施的卫生学要求; 调整了工 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 增加了居 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4、增加了高 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k)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l )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 应急救援 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 气体防护 站装备参考配置; 急救箱配 置参考清单。m )删除了 已在 GBZ 2.2-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 车间内工 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工作地点 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局部振动 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地点 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II 高频辐射 强度卫生限值; 工频高压 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 工作地点 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劳动强度 分级。n)删 除了原 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

5、法;o)增 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 B 。GBZ 1-2010p )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 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 准由卫生部职 业卫生标准专 业委员会提出 。 本标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 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 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 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

6、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 行 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本标准主要起 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 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 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本标准所代替 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 -101-56 , GBJ 1-62 , TJ 36-79, GBZ 1-2002。III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1 范

7、围本标准规定了 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 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 单位和其他经 济组织建设 项目的卫生 设计及职业病 危害评价、 、建设 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 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 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 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 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8、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 16297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以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9、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电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 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 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10、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 存在的 、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 职业接触 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

11、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 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 区容许浓度限 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3.8全年(夏季) 最小频率风向a

12、nnual ( summer )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 粉 尘 dust能够较长时间 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11 生 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在生 产过程中形矿物性粉尘 、金属性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 性质分为: 无机粉尘 ( inorganic粉尘、人工合成 的无机粉尘) ; 有机粉尘( organicdust ,含dust ,含动物性粉 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

13、有机粉尘) ;混合性 粉尘(mixeddust, 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 毒 物toxicanttoxic substance( 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 生 产性毒物industri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 高 温作业work( job )under hot 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 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15 寒 冷环境cold environment环境温度、湿

14、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 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 的环境状态。3.16低 温作业work ( job ) 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 5 的作业 。3.17噪 声 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生 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 continuousnoise )和间断声 ( 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 A)的噪声为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声级 波动 3dB ( A)的 噪声为非稳 态噪声;持续时间 0.5s ,

15、间 隔时间 1s ,声压有效值变化 40dB ( A)的 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3.19振 动 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3.20手 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 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 ( 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 中使 用振动 工具 或接触 受振 动工件 时, 直接作 用或 传递到 人手 臂的机 械振 动或冲击。3.21全 身振动whole-body 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

16、身的振动。3.22电 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不 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3.24辅 助用室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3.25工 效学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 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4 总则4.1 工业企业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控制制

17、度 ,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 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4.2 工业企业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 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 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 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承担工业 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4.4可能产生 职

18、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5应根据工 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A 表A.1 。4.6 项目预算 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1选址5.1.1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

19、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工业 企 业选 址宜 避开 自然 疫源 地 ;对 于因 建设 工程 需要 等 原因 不能 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 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 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 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向大 气 排放 有害 物质 的工 业企 业 应设 在当 地夏 季最 小频 率 风向 被保 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B), 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5.2总体布局5.2.1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

21、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 50187等国 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 ,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 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22、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 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

23、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 45 。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5.2.2竖向布置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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