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629559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docx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88

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道321线内江城区过境段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程创优积极性,提高创优意识,优质高效地完成本项目建设,实现合同文件中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本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本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涵(通道)、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业主监管”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即业主负责建设管理,监理监控,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模式。

内江新鸿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全面负责管理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内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为本项目政府监督执行单位,对本项目建设过程实施政府监督,对本项目竣工交验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对本项目工程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内江源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321国道内江段改建工程材料厂(以下合称“物资公司”)负责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由业主提供材料的供应,对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道321线改建工程JB合同段监理组(以下简称“监理组”)具体负责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各合同段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各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所施工标段(或路段)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本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围绕项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一系列质量管理活动,最终达到“全线创优良工程”的目的:

1、质量方针:

合同为本,质量优先;

样板引路,成品优良。

2、质量目标:

(1)严格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工程质量承诺兑现率100%;

(2)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0%以上,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90分以上;

(3)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

(4)确保优良工程。

第八条严禁施工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转包,严格控制工程分包。

第九条本项目工程质量接受政府监督,质监站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主要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本项目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质监站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所指出或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各监理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监理组、业主上报整改情况及资料(今后保证措施、整改返工照片等),由业主汇总上报质监站。

第十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填写周、月质量控制的各种表格。

周报表报监理组,月报表于当月25日报监理组并报业主。

第十一条监理组应按公路工程监理规范,填写质量控制的各种报表,月报表于当月25日报业主。

第十二条从事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业主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业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对参建的设计单位、监理组和施工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按合同文件明确质量责任,提出本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第十五条业主成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本项目全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本项目各类质量创优的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业主主动接受质监站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本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站上报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业主和质监站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业主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工作。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本项目开工时,业主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办法、创优规划、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相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等。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同监理组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全线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业主安全质量部不定期地对全线施工现场质量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责令各监理组和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视其问题的严重性,分别给予质量整改、停工整顿、罚款、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等(具体见本办法奖惩章);积极开展创优活动,组织评定全线“样板引路”工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观摩学习,营造全线创优氛围,提高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监理组实行定期(月或季)考核,年度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并根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一年的质量管理成绩,优差排名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工程完工后,业主会同监理组,组织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对各合同段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鉴定和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建立工程质量社会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业主和监理组进行投诉。

业主将根据投诉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将对举报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按合同条款对被举报的施工单位或监理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业主加强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有计划地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项目进行质量访查,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将按合同条款规定责令监理组、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组及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加强档案管理,按照竣工资料编制有关规定、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质监站对其设计工作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履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复制度,加强设计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项目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善、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要求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经常对本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上报业主。

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交验投入运营后,设计单位应做好本项目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工程设计投入使用后,其质量功能满足设计与否,并提出评价报业主。

第五章监理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组必须接受质监站、业主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理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监理规范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进行严格监理。

第三十四条监理组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投入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

各级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持证上岗。

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

工地试验室必须取得质监站颁发的有关证书方能开展监理检测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组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段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施工行为;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对试验检测结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组织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工作,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监理组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大检查和召开监理工地会议,总结阶段质量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质量通病、质量问题及时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研究和制定解决措施;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样板引路”工程进行深入评定,及时签署意见,上报业主,并参加业主组织的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交流观摩学习,促进工程监理管段内整体质量的提高,实现各标段工程质量最终评定为优良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完工后,监理组应及时对监理合同段各标段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完善各项内业资料,上报业主。

第三十八条缺陷责任期间内监理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标段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缺陷,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期间进行实施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处理结果上报业主。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质监站、业主及监理组对其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转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实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执行并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组、业主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必须自觉接受质监站、业主,监理组的检查、监督。

如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接受以上单位采取非常规手段的检测。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文件要求,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有针对性地对质量通病、质量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做到内实外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质量会议,及时总结阶段质量情况,对暴露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重(难)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攻关小组活动;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自查自纠,举一反三。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质量竞赛等一系列质量活动,提高参战员工的质量意识,兑现“创优良工程”合同承诺。

第四十五条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优良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组、业主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参加施工标段的交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标段进行质量检查,一经发现质量缺陷,上报监理组、业主,并派人员进行维修处理,处理期间接受监理组的过程监理和业主、业主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物资公司供应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物资公司承担本项目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其所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文件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八条物资公司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四十九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组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对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业主、监理组仲裁协调。

仲裁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最终由质监站仲裁。

第五十条在原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计量。

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文件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业主建立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奖励基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质量创优活动的先进集体、个人及优良工程进行奖励,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罚款所得,将并入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奖励基金。

第五十二条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线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施工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日常施工过程等进行综合考评,按得分高低评出名次,并据此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业主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名次排在最后的施工单位,且其工程质量较差、现场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文明施工混乱的施工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且处予3万元以内的罚款,并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限期整改;对连续三次排在最后一名的施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另追加5万元罚款,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专人协助进行整改,责令更换项目主要领导。

第五十四条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问题、一般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时,业主、监理组将对监理组监理责任人给予罚款、清退出场等处理,并对监理组进行严肃处理;对施工单位予以停工整改、罚款、黄牌警告、红牌处罚。

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涉嫌刑事犯罪,将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五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范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存在质量隐患、严重质量通病、涉及本办法或合同文件中有关处罚条款规定的监理组、施工单位,业主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整改通知(附表3)或按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63.1款视其违约,给予2000元~15万元罚款(附表4)、停工整顿(附表5)、黄牌警告(附表6)、红牌处罚(附表7),直至报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终止合同。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业主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黄牌警告、红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分包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不接受质监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使用功能;

(四)未按设计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施工;

(五)未按合同规定兑现工程质量目标承诺;

(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操作行为;

(七)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未及时报告的;

(九)经质监站、业主或监理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十)越权采购属甲方供应的材料的;

(十一)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第五十七条凡发生质量事故,除返工、返修外,业主按合同文件专用条款63.1款给予以下处罚:

1、对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处罚。

若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大,或同一单位在一年中连续出现两起及以上,对事故责任单位课以履约担保金额1~5%的违约金处罚。

2、发生一、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课以履约担保金额6~10%的违约金处罚。

3、发生一、二、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课以履约担保金额30%或其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4、对因管理不善,要求整改而未及时予以整改或导致质量事故继续扩大的,业主将按合同文件专用条款63.1款给予加倍或从重的违约金处罚和出示红牌(附表7)。

5、发生质量事故后,业主课以的违约金罚款,不代替政府监督部门行使的事故处罚,且不能使其违约行为合法化而免除其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应尽的任何质量职责。

第五十八条检测单位(部门)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红牌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参加本项目工程质量监察、监理、检查工作的人员(含施工单位、监理组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造成恶劣后果的,业主将按合同有关规定跟究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责令其所在单位进行清退,不得继续在本项目从事任何工作,并由其所在上级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登记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1。

第六十二条本项目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业主实施。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业主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不一致时,以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

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组、质监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当天口头报告监理组并立即书面上报监理组处理,监理组处理后,二天内书面报告业主备案。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天口头报告后叁天内逐级书面报告业主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以口头或传真形式速报监理组和业主,由业主处理,并在三日内报内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事故单位及监理组并应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1)。

第五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六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监理组、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

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原状。

第七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

监理组每季末应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2)报业主。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将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

010-。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表1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实物工作量

结构类型

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采取措施

填报单位:

(盖章)负责人:

年月日

业主签收人:

年月日

注:

填报单位为各合同段施工单位或监理组

附表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月

工程名称

发生日期

上报日期

事故性质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附表3

国道321线内江城区过境段改建工程

质量整改通知书

新鸿发质改()第号

填发单位:

(盖章)签(填)发人:

被通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里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