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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未过会企业被否原因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195万件服装家纺生产项目预计建设期为两年,达产后比目前产能170万件翻一番。

两年后你公司自主产能共365万件,自主产能满足率为52.09%,产能消化以直营店为主。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中建设322家直营店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每年建设161个销售终端。

同期,你公司计划自主扩展180家店铺。

两年后建成的新增店铺占比63%。

而从报告期平均单店销售收入看,新开店铺第一年与其他店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第二年才达到其他店铺的70%到90%。

因此,新开店铺在1-2年内是否能达到预期销售水平而消化新增产能,以及自主扩展的180家店铺是否可以如期建成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4年创立诺奇服装品牌且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报告期内你公司品牌推广费和研发费用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你公司销售模式由直营销售为主转变为加盟销售为主,销售模式转变期间较短且新开加盟店盈利情况低于原有加盟店,本次募投项目以建设加盟店为主,你公司未来向全国扩张终端门店存在销售效率降低的风险。

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和募投项目能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及盈利能力。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关于不予核准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对前两大客户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销售较为集中,该两大客户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蔚林大内的日方股东。

你公司向该两大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噻唑类和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由蔚林大内生产并销售,而蔚林大内产品的生产技术由日方股东提供,向日系企业和日本市场的销售需通过日方股东并使用日方股东商标,蔚林大内合资期限至2015年9月届满,你公司存在对日本大内和明成商会的依赖。

你公司前述产品的毛利率从2009年开始出现大幅下降且均低于股份公司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

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朝副公司的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990万元,每5年递增5%,上述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2011年6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述租赁资产无偿划拨给弘朝伟业,弘朝伟业与你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租赁资产划拨后租金未变。

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

此外,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关联销售分别为60,387.72万元、26,419.60万元、32,326.18万元和25,535.1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4.87%、30.37%、28.35%和33.35%,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厂区的主要设备全部为新购,投产成功后,你公司(招远本部)现有生产厂房将全部拆除、主要设备将全部报废。

你公司新建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榆林正泰系纳入榆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在申报期对其销售占比分别为56.27%、48%、51.41%和54.49%。

榆林正泰有19名职工为你公司股东,合计持有你公司1.73%的股份,该19名职工中:

闫志远、韩增秀、周润合3人合计持有榆林正泰34.97%的股权;景强、马志东、周润合3人分别担任榆林正泰的监事、副总经理和董事。

你公司与榆林正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锰铁合金销量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11.05万吨、10.63万吨和10.74万吨,锰矿石的销量分别为8.16万吨、13.69万吨和16.30万吨,在销售数量未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2009年和2010年均低于2008年;你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在销售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增长,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及201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74.29万元、27,490.39万元、42,358.39万元和67,528.44万元;你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分别为-5,275.58万元、-16,815.17万元和-12,651.52万元,远低于同期净利润;你公司主要产品锰铁合金及高锰酸钾2008年至2010年毛利率逐年下降,仅在2011年上半年有所上升。

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说明,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发改委意见(发改办财金〔2011〕1537号)认为“在该公司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其募集资金投向无不同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现有铁合金产能13万吨/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提供节能减排及环保水平较高的锰铁合金生产能力20万吨/年,扣除按承诺关闭的6台6300KVA、1台12500KVA电炉对应的产能后,你公司将新增锰铁合金约14万吨/年的产能,锰铁合金总产能将扩大到约27万吨/年。

你公司未就募投项目实施与国家发改委意见不符的原因和募投项目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

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

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较2009年增长66.96%,增长幅度远高于同行业规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23%、39.65%、38.65%和38.30%,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产品为环卫专用车辆和垃圾中转设备,该类产品存在销售对象变化较大的特点,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基本没有重合。

你公司2011年1月至6月新增客户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2.15%,2010年和2009年,该比重分别为44.69%和40.28%。

在此情况下,你公司本次募投新增产能合计2800台/套,较目前产能1630台/套增加约1.72倍。

今后是否有足够新增客户用以消化该产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喜玉、周发毅、周晓艳、周晓华,其中周发毅直接持有你公司25%的股份,并担任你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周发毅控制的企业周氏国际是你公司产品在南部非洲的独家代理商,你公司存在向周氏国际持续销售产品事项。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周氏国际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未将周氏国际纳入上市范围,独立性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至201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41亿元、2.01亿元和3.13亿元。

虽然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但服装销售数量却在店铺数量由2008年143家增至2010年272家的情况下未见增长,2008年至2010年服装销售数量分别为58.18万件、60.34万件和58.67万件。

另外,你公司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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