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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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论文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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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

通讯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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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目录

摘要

(2)

1、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3)

2、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

2.1存在的问题(4)

2.2原因的分析(6)

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7)

3.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7)

3.2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8)

3.3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9)

3.4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10)

4、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12)

4.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12)

4.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15)

4.3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15)

4.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6)

参考文献(18)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虽已经基本形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处在远未成熟的改革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问题,需在今后的改革中逐步发展和完善,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

 社会保障体制,问题,对策,完善,制度

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

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其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社会上总是存在老、弱、病、失业、灾害等需要救助的人。

社会保障已被普遍认为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其可以使人们比较具体地知道,在他的一生中,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各种困境时,国家将实施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什么程序可以得到救济和帮助,从而起到稳定社会,安抚人心的作用。

但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路。

1、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价值取向、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体系各有差异。

有的国家社会保障项目非常庞杂,包括十几种甚至上百种。

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几大内容体系。

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主要表现为:

初步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到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确立了以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制度为骨干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创立了力求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

尽管,对这个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看法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其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2、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来讲,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不足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

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

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社会保险覆盖面低

进入21世纪,我国将面临“银发浪潮”的冲击,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的形势已十分严峻。

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起步,发展到目前较为成熟的只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都还处在试点阶段。

另外,我国目前只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范围只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未包括他们的家属,更未包括非公有制的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的农村人口。

这样的覆盖面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3、社会保险体制存在漏洞,尚需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久,处于在改革中的摸索阶段,有许多地方尚需完善,例如养老保险,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是试图通过统筹机制照顾退休人员的现实利益,设立个人账户着眼于工作着的一代人的长远利益。

但在实际运行中,统筹与个人账户名分实合,由于转制成本的存在,统筹部分远不足以支付现期所需养老金,致使统筹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蜕变为“名义账户”,空账运行。

而基于个人账户名义积累所做出的刚性福利承诺将放大政府未来的支付风险。

4、社会保险资金面临支付压力

人口快速老龄化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长期问题,也是影响养老基金偿付能力的长期因素。

据测算,2030年我国的劳动力队伍绝对规模将开始下降,到2050职工与65岁及以上的退休人数之比将从1995年的10:

1下降至3:

1,老年人口估计将从1995年的7600万上升至2050年的3亿。

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成熟,抚养比不断提高,养老基金支付缺口将越来越大。

2.2原因的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着十分深刻而复杂的原因,下面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从指导思想上来看,存在错误认识

社会保障改革方面突出的问题就是,过分强调增加个人责任,而忽视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

这样一来,一方面客观上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改革就是调整利益、就是增加人们的负担。

另一方面,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的提高,必然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低效率。

2.混淆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制度的价值目标,也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多元化

混淆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制度的价值目标既影响的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也破坏了市场制度的效率。

市场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方法,前者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微观上是企业利润,宏观上是国民经济增长率)、以社会互利(互利合作)为基本方法,其人性基础是经济理性:

后者以保障积极人权为价值目标、以社会互助(互助合作)为基本方法,其人性基础是社会理性。

尽管市场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但二者毕竟是有区别的、不应混淆。

而我们却希望利用社会保障来刺激内需。

社会保障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启动内需却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任务。

长期的项目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短期的项目有短期的解决办法。

长期项目围绕短期项目转,用长期的项目来为短期项目服务,这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理论基础不明确的具体表现,甚至可以说是目标定位的不明确,是本末倒置。

违背事物发展规律是要付出代价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有社会保障所表现出来的负面影响实际上是这种政策的一种挤出效应。

3.传统伦理思想的消极影响,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功能

在中国,社会保障不应该忽视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的影响。

比如养儿防老的思想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还是根深蒂固,影响巨大的。

这与西方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正是由于这种以血缘为主导,以家庭为纽带的亲情联系,使得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具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体现在医疗保险上就是“一人参保,全家享受”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

因此,要消除或降低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的制度问题,实际上是要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其他保障的关系问题。

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效应才能被放大出来。

否则,社会保障的消极效应必将伴随社会保障的运行始终。

这一点,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是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的。

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对策

3.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我国己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

法律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

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制定短期、中期、远期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尽快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使其成为一部重要法律,并建议农村社会保险可另行单独立法。

我国远期立法规划是待条件成熟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内容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群。

这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这个任务还需要我国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而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公积金制度、社区服务等等广泛内容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前期的调查研究、数据测算、试点经验等,也不是短期内可以作到的。

3.2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1.将非公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

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首先,是要将非公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

非公有企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并不偏好现行制度,而是采取了消极抵抗的策略。

相比较而言,非公有企业的在职职工较年轻,退休职工较少,养老负担轻得多,如果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中,非公有企业毫无疑问成为新制度的“贡献者”,而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则成为新制度的“受益者”。

2.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于在我国社会阶层中的特殊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要慎重对待。

一是要与他们现行的养老政策接轨,不能大幅度降低退休待遇,造不成稳定因素;二是要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接轨,使这两项制度向同一方向发展,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3.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目前养老保险刚在少数地区开始,医疗保险尚未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急需进行。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中,有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较为稳定的职业,收入相对稳定。

二是农民的养老保险。

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对这一部分人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3.3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

现代社会保障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再分配形式。

作为社会化分配形式的社会保障必须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

这种社会化管理就是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对象。

社会保障之所以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因为,现代社会保障是面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广泛涉及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只有直接出面进行组织管理,通过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鉴于此,建立起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就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也必须顺应这一历史趋势,逐步走向管理社会化。

3.4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资金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核心问题。

过去,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而难以维持下去。

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本身看,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减轻企业负担,因此,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不是通过增加企业缴费来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这也是各国进行社会保障改革的普遍做法,为承担相应的资金责任,政府可采用多种渠道筹资。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

二是变现部分固有资产。

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过去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沉淀,现在用其补偿他们过去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是完全合理的。

三是发行社会保障专项债券筹集一部分资金。

四是开征某些新税种(如利息税、消费税、遗产税)以及发行彩票等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等。

通过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以及以上种种措施,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从而为形成一个稳定、可持续发展、可信赖的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另外,必须依靠自我积累基金。

这里所讲的社会保障基金须依靠自我积累有两层含意:

一是从国际上看,我国是20世纪下半叶才开始进入工业化阶段的,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相差200多年。

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我们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靠掠夺殖民地的财富进行原始积累。

同时,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不可能依靠向别国借贷过活,只能依靠人民的辛勤劳动提供积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二是从国内看,城市居民和职工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保障的项目和内容甚多,所需资金数量大,无论过去或现在国家和企业都不能统一包揽,即使国家以后富强起来,国家和企业也不可能把社会保障所有项目的费用全部包揽。

因此,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在社会保障基金积极中的比重应以个人为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关键在于:

按照平衡、安全、效益三结合的原则对保障基金实施有效地管理。

在保证依法足额征缴基金,并保持纵、横向平衡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基金安全,又应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为了确保社会给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并加以立法,严禁擅自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当前己经挪用的应责令立即归还,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和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

德国对于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

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

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用,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按照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生息。

中国人口多,并面临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

在这方面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所持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4、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4.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

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中老年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占年度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较之于其他许多国家仍处于很低的水平。

从动态过程看,因为老职工养老金并不需要一次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每年支付的数量并不是很大,所以不存在偿还能力不足问题。

包括:

(1)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

(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例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

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

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例如,像智利那样培育一个养老金基金的托管人市场,成立多家形成竞争态势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之上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成本与管理风险。

3.选择多种投资方式,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有效投资运营,便难以保值增值,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保险支付需求。

为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选择以下几种投资工具:

(1)银行存款是当前的主要投资工具,但其比例应该逐渐降低,可保持在不超过20%的水平。

(2)国债是养老基金较好的投资选择。

从国债二级市场中寻找获利和以更低成本变现的机会。

另外,养老基金可以中央养老基金为主,争取获得国债一级承销资格,从而减少国债持有成本,增加收益。

(3)有选择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从两方面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一是新基金发行时,规定一定比例向养老基金发行;二是在二级市场上选择业绩良好的基金,在适当的时候购买基金份额。

(4)可以有选择地以一般投资人身份投资上市流通股。

这是有较大风险的投资,要十分谨慎,投资比例不宜过高。

(5)可以有选样地投资于优良的企业债券或基本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

4.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按账户储存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

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午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必须予以改变。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个百分点,L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4.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

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

就税收方面而言,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得到不断增值。

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

各级劳动保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改革医疗机构,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竞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在适当降低医药费用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4.3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努力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数量。

具体办法:

一是统一全国的失业保险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是对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缴纳的制度。

三是在一定时期内征收失业保险特种税。

四是进一步严格国家税收。

现在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地方实际收税甚至达不到应收税额的1/10。

即便是降低税率,只要严格征收措施,加大偷漏税的成本,也能够扩大财政收入,从而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

2.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失业保险范围将覆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样就解决了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的问题。

同时,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全社会统筹使用。

3.加强监督机制。

可以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其他合法团体代表组成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由过去的一方代表增加为多方代表,重大问题由保险监督机构集体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加重法律责任。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和有效使用,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

因此,失业保险部门一方面的工作是对失业人员的保险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的工作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建立再就业的机制。

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制定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后登记求职才能具备领取失业救济的前提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金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两次者停发失业金等。

(2)建立一套促进就业的体系,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条件。

(3)对雇佣单位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4.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包括械市居民,还要包括农村居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逐步建立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制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近几年农村养老保险有关统计资料,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年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

然而,从1999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一直在减少,1999年为8000万人,2000年末为6172万人,2002年底为5462万人,到2003年只有5428万人。

这说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十年,收效并不理想,依然参保率低、覆盖面窄,需要大力发展,其思路如下:

1.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

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

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方法,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人口大多数在农村,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及农村的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越来越突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共有6899万农民实际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

这一数字只占全国农民的1/10不到,筹集的资金也十分有限。

要使广大农民基本上都看得起病,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许兵:

《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职能》,载《新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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