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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译建筑的著作权保护设计概念和批评实践本科学位论文

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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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出处:

WashingtonLawReview71Wash.L.Rev.(1996)

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2.外文原文

指导教师评语: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

外文资料翻译译文一

建筑的著作权保护设计:

概念和批评实践

摘要: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1990(AWCPA)扩展 版权保护作为国会的努力的一部分,建筑设计,以符合美国法律伯尔尼公约。

美国法院以前有一个“有用的文章”处理架构和 一般都否认在“可分性”原则的保护。

治疗的AWCPA结构类似的受版权保护的主题有关的其他类别。

从概念上讲,这是不适当的,因为

(一)建筑设计是一个专业的服务,

(2)体系结构是一种我们的公共环境的一部分,(3)体系结构的表现力方面不能充分分离其有效方面。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AWCPA征收成本上建筑师是得不偿失的,它赋予他们。

为了缓解这一结果,AWCPA应予修订,以限制保护,设计与艺术或美学表达。

然而,建筑师应根据AWCPA改变他们的工作与员工,顾问和客户的关系,尽量减少法律责任侵权。

 美国版权法不保护的建筑设计前 以1990.Any或建筑物的功能都可以被复制,是否观察图画,照片,或结构本身.著作权法只限于这两种方式的借款。

在繁殖他们被禁止建筑图纸,建筑和雕塑的一个无法复制的功能,如果该功能可 被认为是艺术作品的建设的有用性质无关。

    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1990年(AWCPA),国会延长对建筑设计版权加入作为一个受保护的客体因素.许多法律评论家类“建筑作品”辩称这样一个步骤.很少建筑师曾要求这些额外的工作对他们的法律控制加盟,但是。

这一评论说明为什么AWCPA是有害的入侵进入建筑设计过程。

第一部分总结了版权法的从建筑处理建筑历史排斥作品“有用物品”到AWCPA制定。

第二部分为了解建筑设计的概念框架作为一个专业的服务,并作为公共环境的一部分,版权法的特点,充分考虑到不帐户。

第二部分还介绍了为什么传统的版权原则不能解决固有的问题,在保护设计有用文章

 如建筑。

第三部分概述了实际问题的AWCPA法院如何创建和预测,建筑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反应。

注释认为建筑师应改变其对专业的关系尽量减少他们的责任,而应修订AWCPA保护艺术和审美的表情设计。

一,历史化处理中的建筑美

        著作权法

1.建筑整个前一个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在1909年版权法(“1909年法”),国会在保护出版的“所有作家的著作”如果版权通知贴在每个副本。

1909年法没有进一步限制这是受保护的标的物,但确实提供了一个登记分类名单,其中包括“艺术品”和艺术品“的设计。

''雕塑显然可以作为一种艺术版权保护工作。

纪念性建筑,它基本上是大型雕塑,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同样的原因。

当与功利的表现特征与设计面临的版权声明,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一个可以“'分别确定”',是“功能的现有工作作为一件艺术品能够独立”'可能是版权。

这种“可分性”原则,从有效地排除大部分建筑在1909年的版权法保护的设计,因为几乎所有的这些设计是有用的。

在1976年版权法(“1976年法案”),国会保留了对有用的文章版权限制,并明确采用的法院创建的学说来界定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的:

“一个有用的文章设计”不能受版权保护的,除非它结合“图案,图形或雕塑,可以区别开来,并且是独立存在的,文章的功利方面的能力的功能。

关于1976年法令议会报告解释说,这可能是单独确定的物理或概念性。

可分性的物理测试很容易申请到建筑物的装饰功能,可以被删除,作为独立的雕刻使用。

可分性测试的概念应用到建筑设计是相多的问题。

它需要从实用的表达分离。

这项任务必须完成在过去的世纪的创造主要是通过功能的满意度,而不是为了装饰应用,表达设计趋势的脸。

1976年的法令,因此,有效地排除了内置的版权或在其本身的结构设计。

建筑设计可能会发现无论是根据1909年法令或1976年实际的版权保护法,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法院之间建立了一个工作,描述了一个有用的艺术(如会计,医学或农业)出版的区别和艺术作了考虑使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这个在贝克诉Selden.Prior标准的AWCPA,区分从该画描绘的设计权在一个建筑绘图版权贝克指导法院。

因此,建筑师可以不必有权去控制设计本身的使用在建筑物的图纸的著作权。

因此,建筑师不能阻止其他人从建设一个相同的设计建设。

法院对这一区别依靠申请时都法和1976年的1909年到建筑法,分析了特别提款权从单独的设计权。

1909年法,其实,被列为工程,可取得著作权登记“技术性”的图纸。

因此,建筑图纸一般是保护,以防止繁殖复制的图纸形式。

根据1909年法,法院可能会认为,受版权保护的建筑物,从图纸施工是在不同的媒介复制。

这将让版权拥有人的“执行权。

”相反,发达国家的共识,在贝克诉塞尔登,认为这样的建筑是“有用的艺术”描绘的图纸使用依赖。

因此,无论是建筑设计图纸或结构体现在一个内置的保护,不能复制,除非设计本身是著作权保护的标的物。

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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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2.遵守伯尔尼公约和颁布的 一个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在建筑设计,从1976年的版权法所保护的排除是一个必然造成该法的主要目的张力:

走向随着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保护美国版权法或“伯尔尼”)。

美国曾希望加入至少自1920年伯尔尼但已受到严重的冲突与美国版权法和伯尔尼的标准,这主要是欧洲的起源是可以避免的。

    伯尔尼已明确列入受保护的建筑作品自1908年以来的主题。

伯尔尼成员国名单典型的建筑作品作为一个受保护客体在其实施立法的范畴。

很少有报告病例的国家对建筑版权秉承伯尔尼公约。

那些存在,但是,证明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被赋予权利,超越美国法律允许前AWCPA很大。

    国会给了很少注意在1976年加入法受保护客体的架构,但问题是在更深入的分析,当法例,以推行伯尔尼公约于1986年审议。

当时,国会表示对延长版权保护的“更适合于设计或专利保护的创造性作品的未知影响表示关注。

''国会还为确定是否已对建筑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遵守伯尔尼。

由于因此,伯尔尼公约实施法1988年没有添加为受保护客体的分类架构。

然而,不确定性,促使众议员罗伯特Kastenmeier要求版权局研究这个问题。

著作权登记的,拉尔夫阿曼,1989年6月发行后,公众意见的机会他的报告。

阿曼以前承认,“'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将是美国法律的重大变化。

”'但是,报告在由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其中指出,这种改变会做弊大于利掩饰提出异议好:

友邦认为,这种保护将通过阻碍其工作纳入诉讼害怕新的文体意识的建筑师在建筑设计上的进步寒蝉效应。

该报告没有提出四种方案提出建议。

众议员Kastenmeier阅读报告说,美国的法律,应予修订,以提供保护建筑明确他介绍了一项法案(后经修正后为AWCPA形式颁布),它接受了最广泛的选项在报告中提出:

创造一个新的建筑作品题材类别。

在介绍该法案时,他明确指出,其目的是为了遵守伯尔尼公约,他说,它遵守了必要的最小变化。

    众议员Kastenmeier声称,他避开了有争议的法案可分性学说,以前适用于所有有用的文章,但他承认,法院将仍然需要区分建筑和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进行测试,以确定这个“纯粹的建设。

”;“首先,一个建筑的工作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原始的,目前的艺术元素,包括整体形状。

如果是这样,第二个步骤是检查是否达到原来,艺术元素,功能必需的。

如果元素并不是绝对功能需要,是受保护的工作。

    就条例草案众议院听证会上探讨这一界定受保护客体的范围问题。

在听证会上,友邦保险重申了怀疑它表达了广大版权局有关报告,并再次提出保护要求,只有执行权扩大到图纸。

该法案仍保留如新受保护客体与众议院的报告重申,法规的目的是要遵守伯尔尼标准,建筑作品。

该AWCPA签署成为法律,1990年12月1日生效。

通过增加对建筑设计的保护,AWCPA从而合并到美国版权法的政策,在欧洲,而不是由它意图的专业支持,以保护起源,应用程序的是在美国未经证实。

这一结果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坚持伯尔尼保护在国际市场的其他事项压倒一切的重要性。

关于什么是现在受保护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但是。

该AWCPA本身提供超越了单纯的使用期限的指导很少“的建筑。

”法定定义的“建筑工作,”如果有的话,没有资格扩大纳入所谓“建设”的含义。

唯一明确的限制是“个人的标准功能”是得不到保障。

    根据AWCPA将挑战法庭的案件申报是否有特别的建筑物,或不属于建筑作品。

这种决心非常类似于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在Bleistein唐纳森拓印有限公司诉法院对法院提交书面的问题,霍姆斯法官拒绝区分艺术作品和“图案插图”用于商业用途。

    在AWCPA评论家一直认为有必要分析法院将如何区分什么是建筑,什么也没有了,每个人都有返回众议员Kastenmeier提出两步走的考验。

虽然这些评论家们评价的范围,以免不加批判地接受程度作为行不通的可分性理论无助重述解雇,测试本身可能是不相干的。

第一法院适用AWCPA建筑设计与建筑工作reatd法定定义字面上,按照司法中的福尔摩斯的脚步,没有一个单纯的建筑与建筑的区别。

二、在适用著作权法的概念问题建筑设计

 该AWCPA注入建筑设计过程中著作权法的狭隘的价值观。

版权模型的开发是为了保护工程时,在生产成本是最小的一个副本相比,作者的创作投资。

一个“拷贝”的建筑设计成本,相比之下,大大超过了建筑本身的投资。

这种更大的成本是由建筑设计直接影响的许多利益,包括开发商的指示,业主,建筑师,顾问,政府机构,建立用户和非用户公开。

版权模型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利益。

1.建筑设计是一个专业的服务

 美国建筑师学会认为自1857年成立以来,建筑师销售服务,而不是一个产品。

建筑设计,广义的解释,包括由专业人士建筑师所提供的所有服务。

这些服务,最直接,给开发人员。

虽然开发商普遍带来一个项目的设计过程中与方案的要求,网站,预算,和(间接)施工技术,建筑师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界定或选择这些元素。

事实上,许多建筑师会考虑这种参与是一种有效的设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元素是相互依存的。

没有人能得到满意的孤立考虑。

建筑师的中心任务,但是,要找到一个连贯的物理 形式,顺应了发展商的所有要求。

为此,建筑师,例如如何操纵特定的网站可能是最有效的运用或如何把不同的方案可能是空间活动有关的变量。

这种操纵,而建筑师继续适用,直到找到一个有效的匹配的实物形式替代概念。

在此背景下,现有的物理形式,一个是建筑的解决方案选择的事实是一般微不足道。

除非开发的纲领性目标包括设计的独特性,使用(在任何程度)的一个以前存在的设计,满足工程要求,是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而建筑师的专业服务提供了宝贵的开发者。

 

    除了提供纯粹的建筑设计服务,建筑师一般保留一个或多个顾问谁提供相关的设计专业的服务。

在版权术语,顾问通常是“独立的承包商,”用自己的权利,国际水文计划的工作,他们生产。

因为“作者”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不一定是国家注册建筑师,顾问的贡献,也可能会创建一个设计为永久附连笔者在工作不可分割的权利。

 

    根据AWCPA,业主在自己的建筑设计的建筑师没有权利,除非已分配给他们的版权。

在众议院听证会上讨论了谈心在业主的权利的任何限制,以改变其物理性质,将严重破坏建筑师开发的关系。

因此,异常被列入AWCPA让业主改变或拆除未经版权拥有者的同意,他们的楼宇。

对这种异常需要背叛传统版权之间的模型,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现实世界的关系很不适应。

 

    法律评论家认为,经常有版权的建筑设计要鼓励创新。

这种说法是可信的证据支持,是由国际知名的作用,美国在建筑创新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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