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述状要如何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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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状要如何写
申述状要如何写
申述状要如何写呢?
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申述状要如何写的格式及范文。
申述状要如何写【1】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
(1)名称。
应写明“申诉状”三字。
(2)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
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是在押的,应写明现押处所。
如果是被告的辩护人、亲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的关系,并加写被告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诉人,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写明,即: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应当写清楚申诉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的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
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请求的目的。
申诉人应简明概括地把请求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明白地表示出来。
不论是刑事不是民事案件,应明确提出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要求查处或再审,以纠正原裁判不当之处。
(5)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
(6)结尾。
有三项内容:
申诉状所递交的单位,即写:
“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的姓名,签名并盖章;具状日期(年、月、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2】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女,19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男,19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0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
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
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20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
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
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
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
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
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
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
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诉人于19x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
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
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
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07670013357-8、07670012954-5、07670013190-8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
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