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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个人所得税

64个人所得税

6.4个人所得税

6.4.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4.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6.4.3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的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个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他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工商户和个人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授人在一定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我国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专有技术。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6.4.4税率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6.4.5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月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国公民2000元(外籍人员52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纳税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额—必要费用×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见税率表二)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含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20%,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1-20%)×20%,对劳务报酬中一次收入畸高的则实行加成征税(见税率表三)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或者,=(应税项目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20%,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1-20%)×20%。

计算结果出的税额减征30%为应纳税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6.4.6税款征收、缴纳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另一种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6.4.6.1税款扣缴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以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支付,还是以其他形式支付等方式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纳税项目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并详细注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应按每个人如实填写《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

6.4.6.2自行申报纳税: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进行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4.7纳税期限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4.8纳税地点

6.4.8.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点

凡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4.8.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6.4.8.3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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