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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相关业务案例分析

理财业务案例分析

长白山银行是一家知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下属松花江分行业务发展迅猛,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在当地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但其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内控管理不同步,中后台风险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到位,内控执行力不强。

内审部门检查发现如下情况:

一、2011年3月16日,宁女士用丈夫齐某的卡去松花江分行某支行办理存款业务。

当时银行的理财经理告詹某知宁女士大额存款的利率可以达到6.5%。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当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5%,如此高的利率引发了宁女士的疑虑,但理财经理詹某以大额存款有利率优惠为由打消了宁女士的疑惑。

宁女士一方面出于对松花江分行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多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得到其口头保证,不是基金类理财产品,并可以随时取出之后,才签署了协议。

理财经理詹某在办理理财认购过程中,未对宁女士做书面风险评估,也未进行风险提示,且同意宁女士用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业务。

而事后其丈夫齐某表示,他并未授权妻子到松花江分行某支行购买理财产品。

宁女士表示,签署协议之时,由于理财经理的遮掩她并不知道所签协议与XX证券3号理财产品有关,事后银行也并未将协议副本交给她,最后她只得到一张银行存款回执单。

2011年10月,宁某得知其丈夫齐某账户内的资金购买的是XX证券3号理财产品,购买时每份净值为1.036元,购买金额为80万元,被告知时已经亏损了12万元。

截至2012年5月8日,集合计划每份净值0.754元,齐某因为该理财产品已亏损24万余元,亏损幅度超过三成。

松花江分行声称该理财产品销售为理财经理詹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5月10日,宁女士夫妇委托律师事务所向XX证券以及松花江分行发去律师信讨要说法。

二、高女士收到了一条松花江分行发来的产品推介短信“XX产品,设计精良、结构完善,潜在最高年收益可高达48%(以美元计),涨跌不惧,都有措施。

”为满足认购条件,高女士按松花江分行银行要求进行了1个月的活期存款,并获得了金坠奖励。

高女士在购买前无法完全看懂产品说明书,但理财经理并未对高女士进行详细讲解,帮助其填写了风险测试,并向高女士承诺是保本型产品。

高女士完成了80万元的认购,但并未现场签订理财合同。

之后,高女士接到了松花江分行的快递,其中并未包含理财合同,而仅提示其在指定的“彩带”上签字。

高女士在理财存续期间每次收到的银行对账单都显示为“零亏损”。

后高女士经查询得知该理财产品已出现亏损。

在理财经理不断劝阻高女士的赎回要求,并承诺银行不会让客户赔钱的情况下,高女士未进行赎回操作,最终造成亏损,本金仅剩33万元,亏损幅度将近60%。

松花江分行银行出具的相关合同文本显示该理财为非保本产品,且银监会要求客户亲自誊抄的风险提示语明显为他人代笔。

高女士目前已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刘某2005年进入松花江分行工作,为揽储,声称松花江分行银行对美元存款有优惠,一年可返20%利息税,请求客户郭某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开户。

2005年5月,郭某将存在其他银行的310.49万美元转到松花江分行。

2006年5月,该笔美元存款到期返还利息时,刘某对郭某声称松花江分行有A理财产品,对内部员工有特别优惠,须存款100万元人民币,固定利率4.5%,但存款必须存至刘某个人名下。

后郭某按照刘某的安排,将78.12万元人民币划入刘某银行卡中,并声称其将之前的利息21.88万元人民币一并划入,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郭某在松花江分行开立了借记卡,填写了个人理财业务申请书,与松花江分行签订了理财服务协议,同时刘某出具了盖有松花江分行公章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注明“我行客户办理A理财业务,利率为固定4.5%,期限1年,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起息日为2006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07年5月15日。

2007年5月14日,按照上述协议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到期本息共计104.5万元人民币。

刘某对客户郭某声称松花江分行B公司理财产品对外收益为5%~15%,但是为了照顾老客户,可以将收益率提高至9%~19%,不过最少投资2000万元,同时刘某声称本银行内部员工购买2000万元以上可以另享受高息政策。

后刘某帮助郭某将前述2005年5月转入松花江分行已结汇的310.49万

美元兑换成2394.5万元人民币,加上到期的104.5万元人民币,以及其个人的61万元合计2560万元人民币,购买该理财产品,钱依然是转到刘某在松花江分行的个人账户内。

同日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贵宾室内,由刘某代办,经过松花江分行理财经理及理财师签章确认后,郭某与松花江分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合约,其上载明“理财金额为2560万元人民币,此合约预期税前年收益率9%~19%,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内容。

2008年3月,刘某与松花江分行营业部经理徐某到郭某处声称B公司理财产品到期,松花江分行又推出C理财产品,三个月一期,年收益17.8%,但是存款必须达到4000万元。

郭某于2008年5月28日将910.63万元人民币划入刘某的个人账户内。

该笔款项与前述256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款项本息及刘某个人投资100万元,合计为3900万元,用于购买C理财产品。

2008年5月30日,郭某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贵宾室内,由刘某代办,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经理徐某的确认下,与松花江分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合约,约定“理财本金为3900万元人民币,三个月一期,到期自动转存肆次,即2008年6月10日至2009月6月10日止,到期税前年收益率为17.8%(差额费用从管理费中扣除),此笔理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009年6月初,C理财产品到期,刘某欲再次筹划理财事宜过程中被怀疑,郭某遂报警,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前述三笔理财款项中:

(1)2006年5月的100万元人民币刘某并未办理理财,将受害人郭某的78.12万元全部骗取用于个人消费;

(2)2007年5月14日的2560万元B公司理财产品,刘某实际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购买了25万元理财产品,后将协议客户联变造为2560万元,骗取受害人郭某236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对外借款;(3)2008年5月30日的3900万元C理财产品,刘某实际在松花江分行营业部购买了39万元理财产品,后将协议客户联编造为3900万元,骗取受害人郭某871.63万元。

零售授信业务案例分析

某知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该行秉承特色银行与效益银行发展理念,短短几年时间,发展成为国内著名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商。

该行下属的渤海分行地处我国环渤海经济较为发达区域,该行根据总行战略发展要求,重点发展小微金融业务,短短三年时间,该行小微贷款突破100亿元,在当地市场份额中稳居第一。

该行在小微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重发展、轻管理”现象非常严重,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管理水平不相适应,小微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存在较大问题:

一、小微授信业务简介

该行为发展小微业务,成立了小微授信评审部、小微销售规划部等六个部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零售组织架构。

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业务管理办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制度规定小微授信业务的主体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本地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正常经营的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

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借款人须具有三年以上的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制度还规定授信调查必须是具有授信资格的正式员工双人实地调查并签字。

二、业务办理情况

渤海分行下属渤海湾支行经营业绩不理想,急于发展业务,但其周边区域符合条件的客户较少,于是其到外地W市一大型建材批发市场开展业务,由于人生地不熟业务开展难有起色。

为迅速开展业务,支行零售部负责人肖某联系当地一家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负责推荐客户并收集相关资料,银行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相应的授信。

2011年11月,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借款人A、B、C、D、E分别申请贷款300万元,合计1500万元,贷款方式为5人联保,联保体的牵头人为A,申请人A、B、C、D、E全部是做建材生意的,经营范围均为瓷砖,均为国内某品牌经销商在当地的代理商。

由于W市距离很远(开车需三个小时),往来不便,渤海湾支行只有三名客户经理具有小微授信业务资格,客户经理李某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家庭财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撰写了授信调查报告,并与支行实习人员范某在授信调查报告上双人签字。

经分行有权人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李某通知借款人到渤海湾支行办理贷款手续,2011年11月29日,借款人A带着B、C、D、E四个人的身份证来到渤海湾支行,表示一切手续由他代办,客户经理李某未提出异议。

应客户经理李某要求,借款人A在渤海湾支行先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时代理其他四人分别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用于贷款、还款、还息使用。

在客户经理李某的帮助下,借款人A完成了其及其他联保体成员贷款所需完成的一切手续。

即将放款时,客户经理李某提出贷款不能全部使用,需留存贷款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但不以保证金的名义存储,只需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存成定期存单即可,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于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借款人A表示同意。

于是渤海湾支行于11月29日,给A、B、C、D、E每人发放小微贷款300万元,期限1年。

当日借款人A根据客户经理要求,从每张卡内取出60万元现金存为定期存单,5张存单合计300万元,存款人为分别为借款人A、B、C、D、E。

贷款发放后,由于借款人在异地,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通过电话与借款人A了解一下情况,同时通过借款人A了解一下其他联保体成员的情况,据此撰写每季度的贷后检查报告(制度要求按季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贷款到期后,5笔贷款全部逾期,并开始欠息。

该联保体贷款全部逾期引起了分行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检查组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发现:

1、上述五笔贷款扣除20%转存保证金后,剩余资金均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1200万元资金全部于当日受托支付至王某在当地建行的个人账户,王某扣除部分金额后(中介公司收取2%中介费,合计30万元),将剩余1170万元资金全部转至借款人A在当地工行的个人账户。

据了解王某是中介公司经理的弟弟,受托支付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全系伪造。

2、上述五名借款人,仅借款人A、B能够找到,其余三人均无法找到,电话不通,贷款资料中填写的住宅地址均与借款人无关。

除借款人A除外所有家庭财产等证明材料均系伪造。

联系到借款人B以后,借款人B表示自己经营的是一家装修公司,与借款人A有生意上的往来,有一次借款人A找到B借他的身份证用了几天,但B不清楚A用他的名义在银行贷款的情况,B也从来没有得到过任何贷款资金。

3、借款人A承认他认识中介公司经理王某,了解到中介公司为渤海分行推荐贷款客户的情况,当他得知银行并不实地调查并审核客户资料原件时,便想利用这个机会搞一笔钱,于是A借了四个人的身份证,在中介公司经理王某的支持下,伪造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银行账户流水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在银行贷款1500万元,事成以后A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30万元。

4、借款人A是南方某省人,家在农村,文化程度不高,在W市没有住房、汽车等财产。

其在建材市场中的门面非常小,只经销一些档次比较低的家庭厨房、阳台用的瓷砖,自有资金很少,进货主要依靠老乡帮助,从老乡那赊销一些商品,每年销售额300万元左右,经营比较好的时候,每年纯利润十万元左右,最近一年生意很差,几乎不赚钱。

此次贷款得到的1170万元资金,已被其借贷给一位经营钢材姓武的老板(年利率15%),今年钢材生意不好,武老板赔了很多钱,生意破产已经回老家了,借出去的钱只要回了30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已无法要回。

A表示自己最多只能归还银行本金650万元(含保证金30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已经无法归还了。

渤海分行以金融诈骗名义对借款人A及中介公司经理王某进行了起诉。

借款人A最终共计偿还贷款本金653.8万元,由于证据不足,且银行存在明显过错,中介公司经理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金管理案例分析

国内知名的某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该国有银行某省分行下属的燕山分行是全国有名的二级分行,下设支行16家,资产规模880亿元,日均存、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92亿元、450亿元,共有人员678人,燕山分行机关机构设置齐全,下设会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评审部、公司业务部等一级部门12个,一级部门下设的二级部门23个,其中会计部下设现金管理中心,承担全行的现金管理职责,现金中心共有人员22人(包括:

中心负责人1人;现金调缴人员8人;金库管理人员2人;现金管理人员4人;综合1人;自助银行清机加钞人员6人)。

现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金库现金业务管理;金库、监控、押运的安全管理;负责支行及营业网点的现金调缴、清点及现金供应计划的制定;全行69家自助网点的清机加钞工作;负责与人行进行现金调缴等。

省行稽核检查大队在现金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

一、清机加钞不及时。

制度规定所有自助网点至少每七天进行一次清机加钞工作,但检查发现有五分之一的自助网点清机加钞时间间隔超过7天,最长间隔达到21天。

二、清机加钞工作存在管理漏洞

1、部分自助银行网点录像有损坏现象,检修不及时,部分设备老化,无法正常使用。

2、自助柜员机双人清机加钞,一人保管钥匙,一人保管密码,检查发现清机加钞保管密码的人员由于柜员机太多,为方便记忆,均设置相同的密码,且一直不予定期更换,由于两人一组,彼此熟悉且相互信任,有时清机加钞过程会交给一人独自完成,录像显示另外一人有玩手机的现象。

3、经常有客户投诉在自助柜员机取款时有现金短缺及假钞情况,每次客户投诉的取款短缺或假钞的金额不大,多数在100或者200元不等,且投诉的柜员机地点范围较为固定。

但清机加钞记录显示客户投诉的自动柜员机并未出现长款现象,取款机内的现金全部是现金中心的现金调缴人员根据钞票的新旧程度认真挑选后,用验钞机清点后交给清机加钞人员,理论上不存在假钞的可能,厂家也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检修,从未发现任何问题;由于大多数客户取款时未能在柜员录像前清点现金(录像有时损坏,无法查看),留下证据,并及时拨打客服电话,且金额较小,多数客户索赔无果后自认倒霉,该事件对银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由于额度不大,该现象并没有引起管理部门充分重视,并彻底查清原因。

另据了解自助银行清机加钞人员共有6人,分3组,每组2人,每组负责固定的23家左右的自助银行的清机加钞工作,分工2年多来一直未轮换,人员也比较稳定,一直未发生变化。

稽核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现象属于员工内部作案,其中一组清机加钞人员张某和李某二人合谋,利用自助银行网点录像损坏长时间无人修理,清机加钞长、短款管理混乱等情况,将柜员机长款窃为己有,二人2年多共同作案共获得赃款12000余元,其中张某有时趁李某不注意,或者李某玩手机,自己一个人清机加钞时,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钞放入柜员机内,取出对应金额的真钞,有时自己将柜员机的部分款项藏起来据为己有,故意造成短款,共获得赃款6000余元。

事后还发现张某有不良记录,曾经有一次因为清机加钞长款500元据为己有被发现,被分行警告处分,并罚款3000元,但没有将其调离岗位。

该案件发生后,分行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作案金额不大,张某、李某均为刚毕业2年多的学生,且张某和李某均为某主要领导的亲属,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分行决定对张某和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调离岗位、追缴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分。

三、稽核人员在对分行金库查库时发现,分行库存现金余额账实不符,现金短缺200万元,发现重大风险后,分行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金库库管员石、何二人有重大嫌疑,进一步审讯后,二人交代了合谋私自盗用库款购买彩票、挥霍消费的犯罪事实,二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处罚。

痛定思痛,进一步了解二人犯罪过程发现:

1、金库内部监控摄像头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全行监控设备老化现象一直非常严重,金库门口、内部共有摄像头3个,仅有门口一个能够正常使用,该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已经1年多了,唯一能够使用的摄像头录像保存时间也只有15天左右(制度规定应保存60天),现金中心多次向行里反馈,但保卫部门更换监控设备的专项费用被行里挪用为职工建设宿舍楼,因此一直未予以解决。

案发后由于设备老化,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回放录像都无法观看。

2、石某、何某二人是该行的老员工,一直在基层岗位工作,该二人搭档在此岗位工作已经4年多了,由于未得到提拔重用,常有不满情绪。

(现金中心领导对此也未充分重视)二人家境都不宽裕,尤其石某以前由于家里老人长年患病经常向同事借钱,但最近半年石某显得很阔绰,自行购买了一辆十万元左右的汽车,时常购买高档消费品,并经常请同事吃饭,向同事炫耀其彩票中奖的传奇经历,包括现金中心领导在内的同事均认为石某时来运转,甚至向其请教买彩经验。

3、现金中心管理人员每月例行查库,现金中心领导及行领导节假日例行查库均未发现库存现金短缺现象,甚至省行会计部门现金专项检查也没有发现该问题。

原因是库房内有一箱现金,表面封签完好,看似从未打开过,金额合计200万元,每次查库时库管员均说明这箱现金是从人行调来的新钞,封签完好,不用查验,因此检查人员无人开箱查看。

稽核人员查库最终打开发现箱内装的全是石某买来的成捆的崭新假币。

4、出入登记记录不全,事后员工反映经常有社会闲杂人等从营业室现金区通过进入金库外面库管员的办公区,由于出入金库必须使用门禁卡,且需通过分行营业部现金营业厅,但金库出入记录及分行营业室出入登记簿均未反映相关人员的出入情况,也无人对此异常情况向上级反馈。

事后了解石某购买彩票,彩票站老板周某上门服务,在石某引领下通过进入营业厅内部,到达金库外面库管员的办公区,将石某购买的彩票送过来的同时,带走石某事先准备好的现金,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仅彩票站老板周某就多次用挎包带走现金合计60多万元,其余现金由石某、何某用背包分次带走。

但现金营业厅的会计人员及保安均未对彩票站老板的非正常出入营业厅提出质疑,往来多次后,营业厅人员已经与周某熟识,有几次会计人员直接开门让周某进入营业厅,无需石某出面带领开门,且周某所有出入营业厅均未得到任何部门及有权人的审批通过,也未进行过出入登记。

授权管理案例分析

某知名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短短十几年时间,机构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该行创新思维,走特色银行发展道路,业务发展非常迅猛,资产规模已达3万亿元。

该行下属的长江分行是全行最有代表性的分行,各项指标在全行均名列前茅,长江分行与总行同时成立,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是业务发展的标杆,但长江分行内控管理与其业务发展速度不相匹配,行领导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对中后台管理部门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内控管理水平不高,在授权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授权管理工作简介

总行各项业务办理权限均采取授权管理的模式,总行行长授权给各一级分行行长,各一级分行行长再将总行授予的权限进行分解,转授权给分行主管业务的副手或者各主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一级分行行长转授的权利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该行授权体系主要权限分为经营管理权限及管理控制权限,经营管理权限主要是资金交易、票据交易、授信提用等权利;管理控制权限主要是授信审批、法律文件签署、产品定价、人事管理、财务报账审批等权限。

长江分行领导班子分工情况为:

分行行长李某主抓全面,分管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副行长徐某分管办公室、机构建设及零售业务等;副行长龚某分管公司业务、会计运营、金融市场等部门,徐某与龚某互为A/B角。

李某按照业务分管情况进行了相应授权,其中总行授予分行行长李某的金融市场业务权限为单笔5亿元(含5亿元),李某全权转授给主管行长龚某,所有授权均未进行备岗授权。

二、具体业务情况

1、长江分行每天办理的零售授信业务量很大,由于平时工作繁忙,出差开会很多,分行副行长徐某无法在法律文本上一一签字,为提高工作效率,徐某通过分行办公室刻制了徐某私人手签章一枚,徐某将这枚印章交由分行个贷管理中心保管,同时徐某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描述:

“兹授权我单位个贷管理中心,代表我在各类个人授信业务中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上加盖本人手签章,在授权范围内,该手签章与我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徐某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刻制“长江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一枚,该枚印章也交由个贷管理中心保管,上述两枚印章均交由个贷管理中心综合员小方保管使用,每次使用后,小方将使用情况在《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上登记。

由于业务量较大,有时一天几十笔业务,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审批同意使用该两枚印章,因此固定每月月底由李某在《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上审批人一栏补审批签字,以完善相应的印章使用审批手续。

这样个贷管理中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再经过徐某审批同意,每天使用徐某手签章及零售授信业务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零售授信合同。

2、2011年9月底,总行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原因,暂停了全行公司授信放款业务,长江分行已与A企业签署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季末长江分行为A企业发放期限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10亿元,A企业对用款计划已有所安排,对此长江分行将面临违约风险。

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龚某安排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联系W银行拟办理1笔10亿元金融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暂时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由于对方不愿意承担授信风险,要求长江分行提供担保,龚某觉得这样没有扩大风险,同时既可满足监管要求,又能够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表示同意办理。

但分行行长李某及龚某均出差在外,无法在业务审批表上签字,无法对外签署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

经请示分行行长李某,李某指示徐某与龚某互为A/B角,可由徐某代为办理,徐某虽然没有出差,但其恰好也不在行内,时间紧迫,于是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电话请示徐某,徐某表示同意办理,并让于某找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办理此事。

于某找到分行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说明情况,并出示了《业务审批表》及《印章使用审批表》(申请使用行章及徐某的个人名章)及担保合同在内的法律文本(共计9份),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立即在业务审批表、印章使用审批表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上加盖了徐某的手签章。

各项手续齐备后,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当日即与W银行办理了两笔买入返售业务,每笔5亿元,期限、价格等条件完全相同,金额合计10亿元。

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W银行要求长江分行履行担保责任,长江分行拒绝后,W银行就此事将长江分行告上法院,长江分行败诉,偿还了10亿元资金。

总行启动问责程序,分行行长李某表示知道此事,但不清楚提供担保事宜及具体操作细节。

龚某表示该业务虽是自己分管,但是自己出差期间办理的,不是自己审批,与他无关。

徐某称该业务是行长李某安排做的,金融市场部负责人于某没有说清楚具体细节,且自己没在行内,没有签字,个人手签章是个贷管理中心负责人李某加盖的。

李某盖章前没有电话请示,请总行考虑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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