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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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2020年)

为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见附件1,以下简称互认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互认范围

质量控制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一致化和同质化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医联体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与第三方独立检查检验机构之间结果互认的基础。

有条件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强化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一致化,实现区域内互认。

(二)调整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在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1)。

存在附件2情形的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探索增加多发病、常见病病理结果的互认项目。

(三)推动检查检验资源共享

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应根据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影像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专科联盟内应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在提高本专科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互认。

医联体内牵头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室均可高度整合基层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部门,实现一体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第三方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

(四)完善质量控制中心建设

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建立检查检验医疗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检查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同质化和质量持续改进,不断缩小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能力与水平的差距。

各级质控中心要通过质量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抽查、发现问题追踪落实等手段,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影像科和临床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和方案、专业人员能力考核、检查检验报告书写规范等加强质量控制。

到2020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成立临床检验、放射医学、临床病理、超声诊断质控中心,视实际情况成立核医学质控中心,并加强与省级质控中心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

(五)推动临床检验互认评价体系建设

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全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室间质评,指导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技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结果互认机构(含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室内质控数据实时采集、在线分析、失控状况智能发现、实时反馈、限时整改等一系列智能化有效手段,确保各实验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实现区域内检验结果互认。

全省开展互认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2020年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力争到2021年底,互认项目的检验报告规范填写合格率达100%,室间质量评价参加率达98%,合格率不低于90%,不合格项目分析纠正率达100%。

(六)制定结果互认质量控制规范

省级影像检查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大质控工作力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指南,明确质量控制规范,明确人员资质、设备配置、操作流程,规范检查前、中、后全流程操作,强调影像质量和图像,规范诊断报告书书写。

同时强化质量控制规范的培训推广工作,指导各级质控中心通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图像评分等工作,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影像检查水平。

省医学会、省病理质控中心要定期对全省开展病理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互认范围。

省级检查检验质控中心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结果互认工作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及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

(二)完善制度,落实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操作流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大投入,加强医务、检验、影像、质控等职能科室协调配合,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主动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一步提升检查检验水平,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管理,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切实落实互认工作,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三)强化监督,加快信息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落实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规范医疗机构实验室检验质量管理流程和提升检验结果质量水平,定期通报质控和评价结果。

探索将合理检查检验率纳入医疗质量控制检查、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市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区域内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信息化平台,开展基于自动采集的数据进行检验结果的实时比对,统一标准,保证检查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探索建立区域内检查结果共享平台,实现检查结果的实时共享。

(四)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

进一步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医疗机构内的宣传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工作,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

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确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医务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减少医患冲突。

附件1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2020年版)

一、临床检验项目

(一)血细胞分析项目:

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压积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二)尿常规项目:

葡萄糖(GLU)、胆红素(BIL)、尿胆原(URO)、酮体(KET)、潜血(BLD)、酸碱度(pH)、蛋白质(P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LEU)、比重(SG)。

(三)生化项目:

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C-c)、淀粉酶、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磷、糖化血红蛋白A1c。

(四)免疫项目:

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二、影像学检查项目

(一)达到互认标准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互认要求:

普通放射性检查,摄影部位及技术条件符合中华放射学会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技术规范,具有时效性。

(二)达到互认标准的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等。

互认要求:

1.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并具有时效性。

2.数字化图像检查互认,需提供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医学影像数据。

3.如对影像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患者沟通申请院内会诊。

(三)达到互认标准的部分多发病、常见病的病理技术结果,包括银染、MASSON三色、抗酸、六胺银、PAS、AB、弹力纤维、粘液卡红等特殊染色结果,CK、EMA、ER、PR、VIM、CD20、CD3、Ki67、TTF1、P63、P40、CK7、CK20、CDX2、SMA、HMB45、S-100、CD68、CK19、CEA等免疫组化结果。

互认要求:

1.制片质量好:

切片完整,厚薄适中,染色对比清晰,封片透明洁净,无污染、皱褶、裂隙、空洞等。

2.免疫组化需要有对照,达到诊断要求。

3.多发病、常见病种包括扁桃腺炎、鼻咽癌、慢性支气管炎、胆囊炎、胆石症、阑尾炎、肺腺癌、胃癌、乳腺癌、增殖期子宫内膜、分泌期子宫内膜、胎盘组织、结肠腺瘤、慢性胃炎、乳腺纤维腺瘤、乳腺纤维囊性乳腺病等。

4.细胞学检查:

如胸腹水、痰液、尿液、脑脊液,甲状腺穿刺细胞检查,妇科宫颈液基细胞检查等。

5.通过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核查(通过核查的医院名单由省病理质控中心公布)。

附件2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2020年版)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二、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三、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四、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五、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六、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七、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八、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九、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十、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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