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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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篇一: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全面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释义】本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一)不得实施免检

  20XX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

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

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20XX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0XX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免检产品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设立免检制度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防止地方利益保护和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

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免检食品的安全情况却不能让人满意。

由于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不应当实行免检。

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不能让企业在政府免予检验的担保下,生

  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损害政府的威信。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二)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

  本条在否定免检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对食品的检验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的方式。

抽样检验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主要方式。

  1、抽样检验的主体

  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依照本法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抽样检验的方式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两种。

定期检验主要是指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例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的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检验的最大区别是实施抽样检验的时间是否确定,定期检验一般是常规的工作安排,不定期检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迅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3、抽样检验的方法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抽样检验的,应当将购买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首先,抽样检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而且应是经生产经营者检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

其次,抽样检验应当将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本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

  有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但这种快速检验

  方法有一定的缺陷,都只能定性,不能定量,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时,监管部门应当送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4、抽样检验的费用

  对食品实施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如果收取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费用,或者不支付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费用,不仅会增加被检查单位、人员的负担,不利于保证检验机构的中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公正,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

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行为,本条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且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大家普遍对这一规定表示赞成。

也有一些意见建议,尽快完善配套规定,明确抽检样品购买费用、检验费与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被检查单位费用,或者不支付检验机构费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举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又称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为他人订立合同,但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近代各国立法例又允许合同涉及第三人,这就产生了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

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

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

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

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赔偿损失;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

  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领前,利益乃尚未臻确定,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人表示受领后,利益业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变更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得行使。

  篇五:

《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二)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篇七: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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