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618035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9.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docx

保险学考试重点整理

一、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

1.风险因素:

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增加损失严重程度的潜在条件。

分为:

(1)实质性风险因素:

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增加损失发生概率、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客观物质条件。

也被称作物质风险因素。

如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汽车刹车系统失灵对交通事故等。

(2)道德风险因素:

由于个人或团体的不诚实或居心不良,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风险事故损失程度主观因素。

例如故意纵火、毁车等骗取保险金。

(3)心理风险因素:

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非故意因素。

如忘了锁车被盗等。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合称人为风险因素,前者是故意或恶意,后者是无意或疏忽。

2.风险事故:

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事件,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

例如火灾、死亡和疾病等等。

风险是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来直接导致损失的,但风险事故并不是指损失本身,它的结果才是风险损失。

3.风险损失:

狭义:

(保险领域)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

广义:

还包括一般情况下财产的正常损耗、人们有意采取的合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还包括感情上的或道义上的损失。

保险的损失包括:

(1)财产损失:

各种有形的财物因灾害事故而丧失了部分或全部价值。

汽车、机器设备等损失。

(2)所得损失:

团体或个人因灾害事故丧失部分或全部经济收入的损失。

个人或企业收入的丧失或减少。

(3)责任损失:

因团体或个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费用损失:

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比如施救费用。

4、风险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和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并不直接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风险识别:

经济单位对所面临的、已经存在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是基础环节。

1、识别方法:

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流程图分析法;风险因素预先分析法。

2、必须注意的问题:

由于风险的可变性,风险识别需要持续地、系统地进行,要密切注意原有风险的变化,及时发现新的风险;不仅要对已经存在的,还要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二)风险衡量: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式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频率)和损失幅度,为确定处理风险办法提供依据。

是核心环节。

方法:

①风险估测:

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频率)和损失幅度。

②风险评价:

将风险估测的结果与国家所规定的安全指标或公认指标进行比较,以便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如何处理。

(三)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衡量的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并且予以实施的过程。

是关键。

风险管理工具分为: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和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

(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的过程。

原因:

风险具有可变性,因此必须对风险的识别、衡量、控制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修正。

通过效果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可以承保的风险。

其条件:

1.承保的风险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无法保险,因为可能获利。

2.风险损失必须具有偶然性:

不能是意料之中或故意的,如设备贬值等。

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时空上,一般不承保战争风险)。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风险损失是可测的:

计算保险价格的依据。

5.风险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

一、保险定义:

1.经济,是对糟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

2.法律,一种合同行为。

1、构成要素:

①特定风险为对象②以多数人互助共济为基础③以对风险事故所止损止进行补偿为目的④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2、性质:

1)与赌博:

同:

都是一种射幸活动,其输赢与事件的随机性相关,即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异:

①目的不同;②手段不同;③风险的性质不同;④结果不同。

2)与救济:

同:

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其目的都是使社会生活恢复正常、保持稳定。

异:

①行为方式不同;②对等关系不同;③保障程度不同;④赔付金额不同。

3)与储蓄:

同:

都是用现在的资金节余作将来的准备,且都属于社会后备基金的组成部分。

异:

①收支关系不对等;②前提条件不同;③行为方式不同;④金额计算不同;⑤资金使用的权利不同。

3、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

(一)保障功能:

基本功能,由保险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体现在三方面:

1.分散风险:

为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偶发性灾难或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参保人或被保险人。

2.经济赔偿与给付:

保险费用于赔付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3.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安定。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保险资金的积聚、运用和分配。

保险具有“事前收费,事后补偿”的特点,因而使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从而使保险这种经济活动具有显著的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

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

1.保险基金的积聚:

保险公司以收取保费的形式聚集闲散资金,增加了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

2.保险基金的运用和分配:

主要满足未来支付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三)社会管理功能:

实现该功能的途径:

促进经济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分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商业贸易顺畅进行、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4、地位: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它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济损失的补偿。

(先筹集,再使用)

5、作用:

(一)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二)安定人民生活;(三)促进防灾防损工作;

(四)积聚建设资金;(五)促进技术进步;(六)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二、1、保险深度:

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它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2、保险密度:

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3、商业保险:

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保险,在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业保险的特征:

自愿性、契约性、广泛性。

4、保险大数定律:

在保险领域,大数定律是指面临统一风险事故的标的数量越多,观察到的市级损失偏离估计估计损失的程度就比较小,风险和不确定性随着保险标的的数量增加而降低。

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多,整个标的群体的损失状况就变的更加可预测,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就越小。

一、保险产生条件: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自然界的运动、社会的变迁,必然导致风险的变化,这又是保险业发展的依据。

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前提:

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满足简单再生产和基本生活需要后,必须要有剩余,才有可能形成储备物资去对付风险的发生,从而产生了保险的萌芽。

3、商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需要专业性保险机构,运用科学技术,采取各种风险管理手段来经营风险,保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二、1、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意大利。

2、其雏形: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

3、“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巴蓬。

4、真正的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和英国。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

三、1、重复保险: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分别订立若干份保险合同,以致该保险标的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了其可保价值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

也称分保,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而将其不愿承担或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保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其可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3、共同保险:

简称共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对同一保险标的物的同一风险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其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

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具体来说,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后,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契约。

一、保险合同内容:

即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一)基本条款:

按法律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包括:

1.保险当事人、关系人;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7.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二)附加条款:

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内容,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三)保证条款: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予以遵守的规定。

有两种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二、保险人履行赔付的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一般是从订立保险合同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算,但有些险种规定了免责观察期。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一般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三、投保人的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否则可以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解除。

3)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采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若被保险人没有将危险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所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非人身保险请求保险金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人身保险的诉讼时效期为5年。

4)防灾防震和施救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进行改造。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5)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否起决定作用的人,分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失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人,也称承保人。

2.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只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接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关义务,分为:

1.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接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不一定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中不尽相同。

2.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保中的受益人多数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没有受益人的规定;但人保中对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

五、指定受益人:

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

未制定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六、保险金作为死者遗产分配的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七、投保形式:

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

1.投保单:

也称保书,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时所填写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简称保单、大保单,保险当事人双方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交给被保险人收执的一种书面凭证。

3.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在财险中使用,是在正是保险单出具前,签发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经统一承保。

通常只有30天,非订立保险合同必经程序,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4.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

5.批改单,简称批单或背书,是指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其法律效力由于保险单,当批单与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

八、财保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保合同:

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与人身合同区别:

1.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财强调补偿性,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直接衡量,因此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人亦可加以控制。

2.保险期限:

除了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保多为短期合同(1年内),不考虑利率因素;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人保多为1年以上合同,且要考虑利率因素。

3.保单性质:

人保除了保险特有的保障性外,还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这是由人保业务的长期性决定的。

人寿保单这一性质,使其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财产保单只具有保障性。

4.投保和赔偿金的赔付方式:

财保合同不允许超额投保或重复保险,保险金额赔偿一般不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而人保合同允许超额投保或重复保险,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5.代为求偿权的使用范围:

代为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保合同,(给付型定额保险仅属于)人保没有。

财、人在代位求偿的区别:

财保中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

而人保合同中,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同时又可以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

九、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平互利、充分协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强迫性。

2.合法性原则:

主体、内容、合同的形式。

3.主体合意原则: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投保和承保的意思明确才能成立。

保险利益:

也叫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即因作为标的的物完好、作为标的的人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损坏、伤害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痛苦。

1、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若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险赔偿,保险合同失效。

其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在保险关系中,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以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或人身安全投保,就会期望保险标的出险受损而获得保险赔偿,就能以小额的保费支出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金,其行为与赌博无异。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有效的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铤而走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或危害他人生命,导致他人受害。

(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人身保险例外)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二、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承诺,包括:

(一)1、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及在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都应该将有关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向对方据实通告。

1)投保时告知(双方的要求):

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2)保险期间风险因素、风险程度:

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3)风险事故发生时告知:

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

2.形式:

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

(二)1、保证:

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对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的某种义务,是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①要求: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

②目的:

告知是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是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可明可暗。

2.禁止反言:

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2、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2.保险合同是复杂的附和式合同。

三、近因原则:

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它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

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就要确定哪个是原因是近因,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保险风险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补偿原则限制条件3个:

(一)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另外,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则超过部分无效。

(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

5、代位追偿原则:

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委付:

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损,但有全损的可能或其施救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一种法律行为。

1、代位追偿权取得的要件:

1)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2)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3)必须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这是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且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2、委付取得的要件:

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

3)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4)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3、代位追偿与委付区别:

①代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赔偿额;委中保险人可能获得>赔偿额的利益,因为保险人获得保险标的的处分权,并可能取得处置其产生的额外利益。

②代是权利转让,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是所有权转让,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义务。

六、重复保险三种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制:

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2.责任限额制:

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

3.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

1、财产保险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额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余额);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款=实际损失—残值;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款=保险金额/出现时重置价格(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残值。

3.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是按比例赔偿的,则该费用也该按比例赔偿。

二、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多少赔多少,即使投保人未足额保险,也不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三、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3、车损险的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算。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算。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免赔率=不陪金额/损失金额。

2.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

赔偿=(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的车辆:

赔偿=保险金额/出险时新车购置价×(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3.未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的处理。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100%)的免陪20%,负主要责任(70%)的免陪15%,负同等责任(50%)的免陪10%,负次要责任(30%)的免陪5%。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只要投保,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受害人都能得到赔偿。

根据被保险人责任,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

五、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

交是强制保险,所有的机动车辆车主都必须投保,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