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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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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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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所必须做的宣传、教育和训练,它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出了规定,这已成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到新员工生命安全的大事。

同时第五十条对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也做出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上岗,这也是新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

目的是使新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而且还应当掌握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因此。

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新员工上岗作业,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

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到本大桥施工处上岗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本施工处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

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进大桥施工处分配到各部门、中队、专业队后,再由部门、中队、进行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各部门、中队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

本部门、本施工中队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施工中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

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性质、生产责任,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事故案例教训等。

三级安全教育后,新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没有经过三级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新员工进场后,首先应该了解本单位施工行业特点、企业文化等,目的是使新员工树立信心,爱企业,爱岗位,这是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对于新员工来说,掌握工作技能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掌握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即安全第一的行为方式。

第一节新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大家是否知道什么叫安全?

安全就是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伤害(即:

不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不受破坏就是安全)。

安全生产是个客观事物,掌握和明确只有安全生产才能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大家要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大家要明白,安全生产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健康,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个人安危,而且与家庭的幸福紧密相连,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不但自己痛苦,亲人也必然痛苦不堪,并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新员工一定要遵守安全法规,严守各种安全制度,在思想上对安全生产树立正确的认识,建立起良好的思想情绪,才能为以后的安全生产打好基础。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了解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和工艺规程等教育。

由于大桥施工安全工种多,机械设备设入多,所以各工种和各种机械设备都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举例:

钢筋工、机械工、木工、高处作业规程、起重吊装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举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纪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是以往生产过程中鲜血换取的经验教训,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

从而深刻地领会到遵规守纪,维持施工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规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内容: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节法规教育一、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初,国务院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它要求在生产建设中把安全与生产看作是一个整体,应把安全放在首位,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辨证统一思想。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危险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共处于生产之中,互为存在条件,互为对立,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

如果在生产中不存在危险,也就无所谓安全;反之,没有安全条件,生产也不能顺利进行。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安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安全搞好了,劳动者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进行生产,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生产发展的更快;而生产的发展,又是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物质财富和技术进步的前提,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是,安全与生产之间也有矛盾,主要表现在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和增加经费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发生矛盾。

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在考虑安全与生产时,认识不统一,也会发生矛盾。

因此,必须坚持发展生产和保障安全两者统一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有以安全为前提,搞好“预防为主”,才能保证企业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克服几种错误思想和认识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面很广和政策性、技术性和管理性都很强的工作,仅有少数人重视是不够的。

因为现代企业的生产都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上下工序、工种和岗位之间都有密切联系,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安全不重视,往往不但伤害自己,还会伤害他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在安全生产教育的对象中,管理员、施工员、班组长、安全员、检查员是一个关键的层次,因为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行动会直接影响生产一线的工人,因此管理员、施工员、班组长、安全员、检查员应带头学好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并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工人遵章守纪,学法用法,执法守法,邦助工人提高认识,增强守法意识。

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有些人认为公司的头等大事,就是发展生产,创高效益、高利润,把安全看作可有可无,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

其实,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把保障职工、群众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克服重生产、轻安全、冒险盲干等错误思想,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使企业具有凝聚力,创生产上的高效益。

克服“事故难免”的悲观思想安全生产中,由于人们对事故规律认识不清,加之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所以有些人就认为“事故难免”、“要讲速度、创高产就难以讲安全”,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事故,但绝非不可能避免,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经委在1988年5号文件中指出:

“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设备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只要我们充分发动群众,有效地纠正违章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事故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

克服危害安全的心理因素危害安全的心理因素很多,其中侥幸心理危害最大,有些人自信心过强,工作图省事,怕麻烦,不按规程操作,不很遵守规章制度,心存侥幸。

还有一种是麻痹大意思想,工作马虎,随随便便,日常检查不够,凭主观臆断办事,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由于上述唯心的心理因素作崇,使得生产过程中违章现象屡屡发生。

不安全因素危害甚大,必须采取教育、组织和技术措施,消除产生各种不安全心理的主、客观原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全面、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有长期打算,要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做艰苦扎实的工作,出了事故临时突击一下,是不可能真正奏效的。

因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安全生产方针必须贯穿于全员、全过程,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工作。

各岗位都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安全心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抓好新工人、青年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革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劳动组织和工作制度,搞好劳逸结合,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安全生产法》中: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节建筑施工特点建筑施工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阶段的生产活动。

它有与工矿企业生产明显的不同特点:

产品固定,作业流动性大。

建筑业的产品,位置固定,各种施工机构设备、材料、施工人员都必须围绕这个固定的产品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上下左右不停的流动,一项产品的完成,又得向新的固定产品,作业流动性大。

2、产品体量大、露天作业多。

建筑产品高耸庞大,产品固定体积大,使建筑施工生产只能在露天进行,施工生产作业露天多。

3、形式多样,规则性差。

建筑产品要服从各行各业的需要,外观和使用功能各不相同,形式和结构多变,加上产品所处地点不同,施工过程处不同的外部条件,即使同类工程、同样工艺、工序、施工方法,施工情况也会有所差异,随之变化,规则性差,施工生产很难全部照搬采用以往的施工经验。

4、施工同期长,人力物力投入量大。

建筑产品的施工生产过程往往是需要长期地、大量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在有限的施工现场上集中大量的人力、建筑材料、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少则几个单位,多则二、三十个单位共同进行作业,施工生产过程需衔接配合,连续性强,因此立体交叉作业的情况多。

、施工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建筑施工生产在施工企业内部,要有序地在特定的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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