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加盟合同2.docx
《旅行社加盟合同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行社加盟合同2.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旅行社加盟合同2
旅行社加盟经营合同书
甲方:
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钟焕桥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深圳实际住址: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深圳罗湖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双赢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经营营业部(位于深圳市,以下均简称为加盟营业部)事宜,特签定本合作经营合同。
一、基本管理原则:
(一)加盟保证金、加盟费用及信用保证金
1.加盟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2010年03月01日前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作为加盟保证金(不计息),。
非深户加盟商须由2名深户人员出具书面担保或公司认可的合法资产作担保。
2.加盟费用:
2010年03月01日至2012年02月28日期间为加盟优惠期,优惠期内签约加盟的甲方免收加盟管理费。
此外,乙方每月还需向甲方缴纳广告宣传费人民币(大写)壹仟八佰元(小写¥1800元)、财务管理费伍佰元(小写¥500元)。
3.信用保证金:
乙方如果想向甲方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必须向甲方缴纳信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
信用额度由甲方决定。
4.支付方式:
现金。
乙方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以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金包括加盟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和加盟管理费、广告宣传费、财务管理费等加盟费用。
(二)财务管理
1.按照甲方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方式执行;
2.账户、发票、收据和税收均由甲方统一管理。
(三)人员定编
现定编人员为4至5人,视业务量发展可增加定员,但人员的增减须报甲方总经理核准书面审批同意。
劳动用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加盟营业部的投资
加盟营业部全部投资均由乙方负责。
加盟营业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加盟保证金、店面承租(购买)及装修所需资金、流动资金等。
二、加盟营业部经营范围:
仅限于甲方现有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招徕旅游团体和散客、代收签证等。
乙方不能超范围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三、经营期限和本合同有效期限:
甲方允许乙方的经营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从2010年月31日起至2013年月31日止。
四、经营方式及经营目标:
1.风险承担:
加盟营业部经营发生亏损时,乙方应承担全部亏损额,甲方不承担任何亏损额。
加盟营业部的全部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因加盟营业部的债务和经营亏损受到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经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宣传费(含报纸费)、员工工资福利、水电费、电话(传真)费、交通费、房租及其他办公费用等全部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成本中列支。
3.乙方招揽的客源必须交回甲方操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代销其他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也不得将所收游客转交甲方以外的旅行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乙方加盟资格,收回经营权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营业场所:
1.加盟营业部选址及店面装饰
1.1加盟营业部的营业地点选择以“不与已加盟的会员构成直接竞争”为原则(有无竞争关系由甲方认定),由乙方自选报甲方审批同意,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宜。
1.2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作为营业场地,营业开办所需费用(含场地租金、装修和购买办公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名称为:
营业部。
2.营业场地按甲方的要求装修(包括加盟营业部品牌标识、装潢颜色、广告宣传等,均采用甲方同一标识),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需变更营业场所,乙方须报告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签订,租房押金和房租由乙方自行向出租方交纳和承担,房租在乙方费用中列支。
六、价格政策:
1.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门市指导价格及相关授权,不准随意降低或抬高门市销售价格;
2.乙方收到的零散客可享受甲方制定的批发优惠价,甲方应将批发价及时发给乙方;
3.乙方一次性独立成团的可享受甲方给予的协议优惠价。
七、甲方对加盟营业部的具体管理权
1.甲方对乙方加盟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揽客、统一财务、统一价格、统一接待;加盟营业部专门负责产品销售及直接相关的业务。
甲方对加盟营业部拥有管理权和财务审计、检查权;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
2.甲方商标、商号的管理和授权使用
加盟营业部因自营业务需要的可使用甲方口岸中旅商标、品牌标识、字号,但口岸中旅商标、品牌标识、字号的所有权归甲方,加盟营业部只能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
乙方和加盟营业部不能将口岸中旅商标、品牌标识和字号非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采取发包、转加盟等形式非法处分,否则对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人事管理
3.1加盟营业部的员工聘用:
加盟营业部的员工由加盟营业部直接考核聘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员工填写的《求职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和劳动合同原件须交到甲方备案。
3.2员工的定编:
员工总人数定编由加盟营业部申报,甲方总经理核准。
原则上不允许招用超编人员,如确实需要,需经甲方总经理书面同意,超编人员的工资由加盟营业部自行解决,不能在加盟营业部费用中开支。
3.3员工工资及社保:
乙方须按规定负责承担和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待遇。
若加盟营业部的资金无力支付工资的,应由乙方自筹资金发放员工工资等劳动待遇。
工资发放后,工资表(须由各员工签名确认)应交甲方相关主管部门(连锁店管理部)、财务部妥善保管。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在加盟营业部费用中列支。
甲方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部分在加盟营业部费用中列支。
乙方对加盟营业部全体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若加盟营业部无力负担的,均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4乙方员工离职,必须经过甲方批准,确认已办完移交手续,不欠款欠物之后方可离职;
3.5乙方所聘用的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制度造成乙方所管辖的部门或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时,员工未能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须由乙方承担。
3.6员工的培训
加盟营业部员工必须根据甲方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课程。
4.营销业务管理
4.1品牌的推广和广告宣传:
由甲方统一组织品牌的推广和广告宣传费用,加盟营业部须按约定或甲方规定承担分摊费用;加盟营业部自行组织宣传的广告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4.2加盟营业部店面管理:
店面要整洁,各种宣传资料陈列整齐,员工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品牌)的LOGO和VI识别系统。
5.业务管理
5.1加盟营业部以销售甲方的旅游产品为主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统一价格。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销其他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也不得将所收游客转交甲方以外的旅行社。
5.2加盟营业部与甲方各业务部主管保持经常不断的沟通确认行程、价格、接待标准等,收客必须交回甲方操作,若甲方无此行程出发团队,需由甲方业务部经理书面确认,才能转交其他地接社。
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5.3加盟营业部违反上述规范,或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投诉,或被政府部门处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及进行其他处罚。
6.财务管理规定
6.1基本原则:
甲方财务部对加盟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加盟营业部指定专人办理领用发票和报账等相关手续。
加盟营业部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6.2银行账号:
甲方为加盟营业部开设专用银行账号,由甲方统一管理,加盟营业部必须将营业收入及时存入该账号。
加盟营业部不得向他人出借上述银行账户,也不能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赔偿。
6.3信用额度管理:
6.3.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保证金数额给予乙方信用额度为人民币万元。
6.3.2加盟营业部应严格执行甲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
财务部每月初编制营业部欠款报表报甲方领导和甲方门店管理人员,由门店管理人员及时收回欠款,以便循环使用其授信额度。
7.资金收支管理:
7.1加盟营业部指定专人将每天收到的现金和支票存入甲方为营业部开设的指定账号,并给客人开具发票。
甲方财务部按每张发票和相关银行单据核对收入,分别记录加盟营业部的营业收入。
7.2成本单据经甲方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分别记录加盟营业部的营业成本。
8.押金:
加盟营业部收到客人的押金,须存入甲方为营业部开设的指定账号,待客人回国注销签证记录后,由会计人员注明已收款,报甲方业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由甲方财务部统一支付。
9.税金:
各加盟营业部税金由甲方集中实行统一纳税。
相关税款计入各加盟营业部费用由其承担。
10.发票管理:
发票由甲方财务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财务部根据加盟营业部的业务量核定每次领用发票的数量。
发票用完后,交甲方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实行以旧换新。
如因发票丢失或未按规定乱开发票引起的税务罚款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对乙方还要处以相应的罚款。
开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开票日期、顾客名称、项目栏、大小写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发票应使用中文;旅游业务开具发票时,项目栏只能填写“团费”或“旅游费”等税务局规定字样,发票大写金额一定要用“零”字,不能用“0”或“/”等符号代替;
任何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必须由专人负责开出和保管;
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开阴阳发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按公司制度处罚;
填开发票不能涂改,如作废票要按原来的号码联订在一起,写上“作废”字样。
11、盈亏结算:
每季度结算一次。
如季度结束出现亏损,乙方须于季后10天内用现金或银行存款弥补亏损,超过15天仍未弥补亏损的,甲方有权从加盟保证金中扣补。
如有盈利,甲方应在抵扣乙方欠款后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旅游法规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
2.发现乙方若有违法违章以及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有权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惩处,由于乙方经营失误造成企业损失,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乙方作出处理,纠正或惩处的办法:
如扣罚加盟保证金与信用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3.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审计人员对乙方的经营及账务进行审计,了解乙方经营运作情况。
(二)义务
1.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负责办理加盟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税务证照的年审、工商变更等手续(加盟营业部公章由甲方统一管理和使用,不交给乙方);
3.及时把握行业动态,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4.认真维护乙方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并在职权范围内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困难。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国家的政策、法律、旅游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2.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的规定,严格执行旅行社内部运作的“四个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3.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4.每月25日前向甲方对账和报账,往来账目要及时结算。
5.每月5日前按甲方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如考勤、统计数据等。
6.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地将部门私自转加盟、发包、分包,不得出借银行账号,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和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得私自抵押、拍卖、变卖财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营业部名义私自借款、对外提供担保、从事超出加盟的旅游业务范围的经济、民事活动等。
乙方若有违反的,由此造成的债务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7.承担劳动用工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员工进行岗位、业务的培训以及职业教育,确保员工守法经营,对员工因工作中的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对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财务上实行经理签名负责制。
每月回团人数在X人以上。
9.店面要整洁,各种宣传资料陈列整齐,员工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甲方的LOGO和VI识别系统。
须按甲方要求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在乙方对甲方没有债务和违约违法行为发生的前提下,现有营业部内的设备设施和装修等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
在合同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不得使用原办公场所改换其他旅行社继续经营,如违约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办公场所,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否则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0.对加盟营业部的全部债务和法律、经济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和加盟营业部的债务和法律、经济责任受到任何损失,否则应予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护甲方商标、品牌标识、字号等知识产权不受损害,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资料秘密及商业机密,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十、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是否续约,如不再续约,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清理所有账务,乙方若有应付款项未支付给甲方的,应及时付清。
甲方确认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退还加盟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1)乙方无账务问题,已付清应付甲方的各种款项;
(2)加盟营业部已履行完所有业务合同、清理完所有业务;(3)加盟营业部聘用人员已全部遣散,无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无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纠纷;(4)加盟营业部的全部债务已清理完毕,无未清偿的债务;(5)因加盟营业部或加盟商发生的法律诉讼、仲裁案件、行政处罚已经执行结案,无未了结债务。
(6)加盟营业部、乙方亦无其他违约和违法行为发生。
(7)乙方已将加盟营业部全部经营证照、文件、印鉴、银行账户等交还给了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完成了加盟营业部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或变更手续。
本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期满后,如加盟营业部或乙方违反以上任一项情形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加盟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款项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了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若因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须提前终止的,甲方亦按上述第十条第
(一)款约定的原则办理。
(三)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上述第十条第
(一)款约定的原则办理:
1、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品牌或形象或企业商誉受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2、由于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服务不当引起顾客的投诉和不满,致使甲方品牌或形象或企业商誉受损,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3、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经警告不改,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4、若乙方或加盟营业部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超过15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付清拖欠的全部费用。
十一、违约及违约金的支付:
1、乙方或加盟营业部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利单方提前解除《加盟经营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不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利的,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1)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反法律法规,或由于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服务不当引起顾客的投诉和不满,而乙方又不及时予以处理,致使甲方品牌受损的;
(2)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未统一使用口岸中旅甲方品牌;
(3)乙方或加盟营业部将加盟营业部业务直接或变相地进行转加盟、发包、分包、挂靠、“卖桌子”的;
(4)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未进行对外合同编号登记管理制度或招收游客在出团前不签订旅游合同的或因其管理不善致使其他单位、个人或员工以加盟营业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5)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未签订租车合同租用车辆的,或向不具安全保证和旅游营运用资格的单位租用车辆,或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格车辆的;
(6)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甲方被有效投诉或被政府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每发生一次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次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拒不支付违约金或拖欠应付甲方款项,或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减乙方已缴纳的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不够扣减的继续向乙方追偿。
扣减保证金后乙方应及时补足加盟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2、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标识、字号,若有违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赔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七条第6.2款、第九条第6款、第十二条第5款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4、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或者被取消已有经营权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并赔偿损失。
5、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被处以停业整顿的,甲方每被停业整顿1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停业整顿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该交纳的各项价款和费用不减免,乙方仍应交纳给甲方。
6.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协定
1.经营场所的资产品牌、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协商续签的权利。
3.不可抗力或国家政府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决。
4.乙方不得私自在媒体、网站上刊登宣传广告和发布任何有关企业的信息,乙方若单独印制宣传册子(广告)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双方不续约的)或合同提前解除后的1个工作日内,加盟营业部的经营证照、文件、印鉴和账户,及原属于甲方名下的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等,乙方必须无条件归还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加盟营业部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或变更手续。
6.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的提交甲方住所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附则
其他未完备之事项,双方可做进一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二○一○年三月二日
营业场地租赁协议
甲方:
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焕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场所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加盟经营合同书》的补充说明协议,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1.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签订,租房押金和房租由乙方自行向出租方(业主)交纳和承担,房租在乙方管理费用中列支。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营业场地的水电、房租等一切关于营业场所的费用。
若因租赁费、水电、公共服务维修费等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按相应费用的金额双倍赔偿给甲方。
3.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任何一方中止合同的,乙方必须结清营业场所的一切费用。
甲方核查无误后,协助乙方将营业场地的权限变更后无偿交由乙方。
4.本协议与《加盟经营合同书》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法律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