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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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政法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实现教师岗位分级管理,保证我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励督促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警员务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适应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八条第

(一)款所规定的在教师岗位上的研究生、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的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

教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使考核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三条除日常考勤外,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在工作自然年的12月进行。

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聘期考核得分为聘期内每个年度的各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累加后除以年度数。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依据

本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依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办法》中关于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各级教师岗位职责;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内容(100分)

一、师德(10分)

师德重点考核教师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以及依法从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考核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以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为依据。

二、教学工作业绩(50分)

教学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情况。

其中,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在教学工作业绩总分50分中的权重分别为50%(基本分20分)、30%、20%。

算法:

教学工作业绩得分=教学工作量累计得分×5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30%+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0%

1、教学工作量包括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除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留学生、职业教育类(在职研究生)学生外的各类学生的理论教学实习指导、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任务。

备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命题改卷、成绩评定、听课等不计算工作量。

课时计算标准本科生每1节课按1课时计;研究生课时量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合班上课的按学校规定计算。

各级教师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如下:

岗位名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学工作量

200

216

200

165

(一)各级教师完成相应岗位最低教学工作量得分20分,超额完成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者,以最高超课时者的得分为5分,其他教师的超课时量在5分之内折算。

(二)当教师完成院里规定的本级教师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有超额,但未完成规定的教研科研业绩积分,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将教学工作量中的超额部分折抵成教研科研业绩积分。

(算法:

1=2.5课时)折抵合格为止。

凡以教学工作量折抵教研科研工作量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

2、各级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3.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考核以学生网上评教的结果为依据考核评估。

算法:

学生评教得分×3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得分。

4、顶岗支教实习教师的工作量按《青海师范大学顶岗支教实习驻县教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三、教研科研工作业绩(30分)

科研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方面的工作情况。

根据学校对院系制定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教师的教研科研实际,明确以下内容:

(一)各级岗位教研科研额定工作量标准为(基础分20):

岗位名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研科研

工作量

30

20

10

-

(二)个人科研业绩量的确定

进入科研业绩统计的一般是聘期内完成的科研成果。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含聘期前发表聘期内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而需加分的论文),聘期内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聘期内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聘期内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聘期内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或出版物、聘期内公布的专利技术等。

需要跨聘期完成的科研项目须予以特别说明。

若因未计入跨聘期科研项目分值导致教师本聘期综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可将跨聘期科研项目的50%分值计入教师本聘期的科研业绩,其余50%的科研项目分值计入教师下一个聘期的科研业绩,但不能重复累计本聘期50%的科研项目分值。

(三)所有进入科研业绩统计的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有“青海师范大学”字样。

(四)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1、论文计分标准

级别

期刊类别

计分/篇

备注

A

SCI(SSCI、AHCI)收录论文

120

1.学术论文须署名青海师范大学;

2.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3.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

B

EI收录论文

110

C

SCI扩展版、ISTP(ISSHP)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

100

D

中文核心期刊

80

E

重要期刊

60

F

一般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其他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20

申报论文时,须提供期刊封面、目次页和论文的复印件,引文检索类还须附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论文公开发表后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的,按照在检索的最高类别期刊或机构发表论文对待。

但是不再重复计分,只补足差值,且只就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2、著作计分标准

著作计分标准计分(分/每万字)

类别

专著

译著

编著

工具书、参考书等

国家级出版社

20

15

15

10

其他出版社

10

8

8

5

国家级出版社为:

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1)社会科学领域教师承担、完成科研计划计分标准

社会科学领域承担科研计划计分标准

项目

类别

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

国家科

学基金

国家一般

科研项目

省级重大

科研项目

省级一般

科研项目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分值

200

150

100

80

40

10

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指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及国家其他部委的重大科研计划等;国家科学基金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一般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的一般科研计划;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省级一般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一般科研计划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指学校自设的科研基金项目。

社会科学领域完成科研计划计分标准

项目类别

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

国家科学基金

国家一

般科研

项目

省级重

大科研

项目

省级一

般科研

项目

学校科

研基金

项目

分值

300

优秀

结题

良好结题

合格结题

150

100

60

20

280

240

200

横向课题计分标准(分/每万元)

横向项目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立项

8

10

结题

10

14

(A)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委托或合作所从事的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单位间协作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B)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承担的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各类科研基金项目。

(C)横向课题的计分以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来计算。

横向课题经费以本年度由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资助经费。

专利成果计分标准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分值

300

100

60

4、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奖     项

等次

计分/项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特等

5000

3000

2000

其他类别的国家级或全国性科研成果奖

600

400

200

国家部委局科研成果奖

400

200

100

省级科研成果奖

400

200

100

厅市级成果奖

100

60

40

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科研业绩。

(六)学术活动(讲座、报告)计分标准

级别

校级以上

校级

院系级

分值

10

5

2

举办学术活动一学期只能计算一次加分。

5、多人合作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

除论著外,以上各项计算中如果涉及多人合作的情况,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由主持人按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人员名单进行,如果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确有变更,要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科技处备案,考核期间不能变更。

具体分配由合作者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工作量。

(1)科研业绩由项目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通讯联系人或导师)按照课题组研究人员工作量多少予以分配,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2)通过合作系数表,分配个人工作量,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主要完成者得分=P×f。

其中:

P为项目总得分;f为主要完成者合作系数。

具体合作系数如下:

排序

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1

1

——

——

——

——

——

——

——

2

0.7

0.5

——

——

——

——

——

——

3

0.6

0.4

0.2

——

——

——

——

——

4

0.6

0.3

0.2

0.1

——

——

——

——

5

0.5

0.3

0.2

0.1

0.1

——

——

——

6

0.5

0.25

0.2

0.1

0.1

0.05

——

——

7

0.5

0.25

0.15

0.1

0.1

0.05

0.05

——

8

0.5

0.25

0.15

0.08

0.08

0.05

0.05

0.04

(3)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计算科研业绩时,自然科学类论文计入通讯联系人,由通讯联系人进行分配;社科类论文如导师署名第二,科研业绩减半计入导师。

6、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论文、著作以及其它成果和项目。

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7.各级教师完成相应岗位教研科研工作量得分60分,超额完成的按每超额定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5%,按2分计入被考核人教研科研工作量分值量化得分中;反之,每差5%从被考核人教研科研工作量分值量化得分中扣除2分。

8.在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教研科研业绩超过了规定要求的,超过部分的教研科研业绩积分也可以折抵为教学工作量。

按教研科研工作量每1分折抵教学工作量2.5课时,但折抵课时数不得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40%。

9.折抵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和教研科研业绩积分不再重复计入院、系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研科研业绩中。

四、其他工作业绩(10分)

其他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团队建设、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及兼职群众组织,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各类公益性、集体性工作(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及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项目)等工作情况。

法商学院其他工作业绩评分标准(草案)

 

教学建设

业绩内容

级别

业绩计分(分/年)

备注

学科建设

国家

10

1、国家级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省级3年,校级2年

2、多人完成者,其计分分配要求及标准同科研(见表)

3、成业绩分可累计相加。

以学院此项内容的最高分折算为10分,其他人员在10分内折算。

省级

8

校级

6

课程建设

国家

10

省级

8

校级

6

实验室建设

国家

10

省级

8

校级

6

团队建设

国家

10

省级

8

校级

6

其他工作加分:

兼职

兼职组织

兼职职务

业绩加分

1、课时换算成业绩分的办法,

参照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兼职分数可累计相加。

 

党组织

学生支部书记

1

班主任

班主任

1

民主党派

主委

1

副主委

0.5

党组织

支部书记

1

支部委员

0.5

工会

工会主席

1

委员

0.5

团总支

总支书记

0.5

法律服务中心

 

0.5

其他未列入的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社会工作情况,经学院考核组织认定,按实际工作量给予加分。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师德考核合格; 

(二)教学工作量及教研科研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罚者;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五)未完成额定最低教学工作量及教研科研工作量者;

(六)在评优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连续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90个工作日者;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者;

(九)考核年度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一般、较大教学事故累计2次以上;

(十)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第九条在不突破本单位优秀比例的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一)申请到国家级各类项目,或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项,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优秀,其余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聘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二)考核工作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者。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由院确定本部门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等次。

其中优秀占院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良好占院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参加学校考核的处级干部不作为各院计算优、良比例的基数,核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

整体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5%。

考核综合得分达到优秀等次要求的人员若超过以上比例,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则按照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取够为止。

第四章考核加分和考核减分

第十二条考核加分

接受考核的个人在被考核年度内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个人的奖励,奖励必须要有荣誉称号(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的奖励已经计入教研科研工作量中,不再重复加分)。

获国家级、省级、省有关部门(厅局级)、校级表彰的,在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分别核加2、1、0.5、0.3分(受到多个表彰的,选最高级别只加分一次)。

第十三条考核减分按学校规定规定执行(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核减)。

(一)全年病假(含累计)5天以内不减分,6-9天减1分,10天以上每5天减1分;事假(含累计)3天以内不减分,4-5天减1分,6天以上每3天减1分;旷工每天减1分;迟到、早退减分标准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二)无故不参加校、院(系)规定活动的,每次扣1分。

(三)出现学校通报以上处理的教学事故、交通安全、防火、防盗责任事故等,以及给学校造成其它政治经济损失的工作失误、失职情况,尚未构成一票否决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减5-10分(通报批评减5分,重大教学事故减10分)。

第五章考核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一)宣传动员。

学院做好学年度岗位履职考核的宣传动员工作,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二)定性测评。

教师做自我总结,填写考核表,并在本院考核小组的组织下,将被考核人考核年度内所承担的工作、完成的工作量、科研情况、获奖情况等进行公布,由学生、同行、领导等各层次人员对被考核人师德、教学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定性考核评估。

(三)单位考核。

院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四)公示考核结果。

学院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及时通知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将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公示无异议后,把《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岗位履职考核结果汇总表》和《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教师年度岗位履职考核时应严格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计算办法》和《青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业绩计算办法》计算教师年度教学、教研与科研等工作量。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优秀等次的,全额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给予年度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全额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当年的绩效工资,同时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关于人员聘用合同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优秀等次的教师,下轮岗位聘任中优先晋级或续聘。

(二)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教师,具有在下一轮聘任中优先续聘的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扣发聘期最后一年的绩效工资,同时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关于人员聘用合同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中发放的绩效工资按现标准执行,如有新的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则重新制定执行标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一、学院组织考核工作时必须将行政职员兼任本院(系)教学任务人员一并纳入考核。

兼任教师承担的课程归属学院不明确的,有关考核由校教务处协调组织进行。

二、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任、转正定级等的依据。

三、当年调入人员(含军转干部)由其现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提供。

军转干部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无明显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经学校同意借调、派出学习和培训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借调、学习、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的最高定为合格等次),其借调、学习和培训期间的有关情况,由借调、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

五、考核年度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待岗人员、出国未按时回校人员等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各单位上报考核结果时应注明未参加考核的原因。

六、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应参加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予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行政工作者,根据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业绩和获得的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荣誉等时,必须是在考核年度或聘期时间内的,且以成果实物为准,由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和根据学校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的《法商学院教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和科技处审核、备案。

成立的考核小组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严肃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教师考核表。

凡弄虚作假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法学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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