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民事诉讼法5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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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民事诉讼法5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民事诉讼法51

司法-民事诉讼法5

(总分:

176.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

50,分数:

50.00)

1.甲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一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地上损坏。

丙欲起诉要求赔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章。

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分数:

1.00)

 A.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

 B.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C.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

 D.以店员丁为被告

解析:

[解析]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这里字号只是在法律文书中登记,不能以字号作为被告。

所以A、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因此店员丁不是本案的被告,D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倌、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利来”电器专用店在代表合同的发票上盖上了其他公司的印章,为了查明事实情况,应当列“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C正确。

2.A市某邮政储蓄所和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给客户传递文件。

快递公司员工甲某由于疏忽,对客户乙的汇款单延误多日才送达,致使该汇单被寄回。

后乙以储蓄所服务不尽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本案被告该如何确定?

()

(分数:

1.00)

 A.以该邮政储蓄所为被告

 B.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 √

 C.以甲所在的快递公司为被告

 D.以快递公司和上级邮政局为共同被告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邮政储蓄所并没有营业执照,因此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本案中甲的延误行为应当首先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又是根据和储蓄所之间的合同为储蓄所服务的,是一种雇佣关系。

储蓄所必须直接对客户负责。

快递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C、D错误,B项正确。

3.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

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

张二不服二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

(分数:

1.00)

 A.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B.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C.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D.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分数:

1.00)

 A.人民法院对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B.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一同进行

 C.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D.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法官也不用再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13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5.海滩公司将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到外地联系业务,李某用该合同书与一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李某收到货物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打人百货公司的账户,百货公司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本案中,海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

(分数:

1.00)

 A.第三人

 B.被告 √

 C.证人

 D.与本案无关

解析:

[解析]本题中构成了李某的行为表见代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百货公司的起诉对象应当是海滩公司和李某,海滩公司也应当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6.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现该A公司在经营中同X公司发生合同纠纷,X公司欲起诉,则被告应当是:

()

(分数:

1.00)

 A.甲、乙 √

 B.A公司

 C.甲、乙和A公司

 D.因为A公司尚未登记,因此X无权起诉

解析:

[解析]甲乙二人注册的公司尚未登记就参加经营活动,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规定,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作用。

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A厂生产的酱油的消费者纷纷欲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

某甲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根据案情,判断以下哪项表述恰当?

()

(分数:

1.00)

 A.甲若生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诉讼代表人,继续审理

 B.甲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

 C.丙丁若对甲的诉讼行为不满,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D.甲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解析:

[解析]更换诉讼代表人,应当由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而不是直接由法院指定,所以A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本诉讼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此丙丁不应自己参加诉讼,C错误。

民诉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达成和解等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必须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D错误。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并非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所以B正确。

8.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因为生意红火人手不足,所以雇佣李四为其打工。

一日,丁某因为服装价格问题同李四发生争执,李四一怒之下将丁某打伤。

则丁某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被告应当是:

()

(分数:

1.00)

 A.王某 √

 B.李四

 C.王某和李四

 D.王某或李四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9.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

(分数:

1.00)

 A.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在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

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该公司聘期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学生寄至该社团的帐户上。

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诉其于法院,法院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

 D.某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

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解析:

[解析]追加当事人通常出现在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场合。

是法院对私人之间诉讼的干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A项中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所以A项错误。

离婚牵涉到财产分割,而该祖屋由甲和乙共同共有,而甲和丙离婚后就甲所享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共同共有。

甲和丙的房屋分割问题只有在解决了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才能解决,因此法院应当中止甲丙之间的财产分割审理,在处理完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再继续审理。

乙不是本案的第三人也不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C项中某社团虽然和网络公司没有直接联系,但是由于出借了自己的帐户,因此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D项中甲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追加。

10.北京红星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红星公司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罢免了原董事长王五的职务,并重新任命张三为董事长。

根据这一情况,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分数:

1.00)

 A.因为红星公司撤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诉讼应当重新进行,王五代表红星公司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B.王五的诉讼行为有效,张三提供证明后,诉讼继续进行 √

 C.张三无需向法院提供证明,即可接替王五进行诉讼

 D.应当由王五和张三共同代表红星公司进行诉讼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11.甲8岁,父母双亡,和祖父一起生活。

在学校因和11岁的乙发生口角,而被乙推入池塘,幸被老师发现救起送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000元。

甲祖父与乙父协商未果,代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

1.00)

 A.本案的原告是甲,被告是乙 √

 B.本案被告本应为乙,但由于乙不具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将乙父作为被告

 C.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又没有其他亲人,则应当终止诉讼

 D.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的祖母和堂兄又都不愿意代甲参加诉讼,则应当终止诉讼

解析: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即使没有亲属或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担任监护人。

因此甲祖父去世后,可由上述单位之一担任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

C项错误。

民诉法第5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所以法院可以指定甲的祖母或堂兄代理甲进行诉讼,D项错误。

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参加诉讼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但诉讼的当事人仍然是其本人。

所以B错误,A项正确。

12.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

(分数:

1.00)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3.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

()

(分数:

1.00)

 A.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B.在开庭审理前的任何时候交换证据

 C.在答辩期届满后、法庭调查前交换证据

 D.在答辩期届满后、法庭辩论前交换证据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举证交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14.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则:

()

(分数:

1.00)

 A.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B.由法院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C.由证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D.由法院支付

解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5.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民间团体,王某被该协会会员推举为协会主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日,王某在为协会购买登山装备的过程中,同经销登山器材的山友公司产生纠纷,虽经协商,但无法解决纠纷。

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山友公司。

则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分数:

1.00)

 A.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并非法人,应当由王某以个人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

 B.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C.王某应当作为协会的代表人进行诉讼

 D.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符合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规定,可以独立地参加诉讼。

16.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

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分数:

1.00)

 A.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

 B.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

 C.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 √

 D.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

解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

因此本案中死者甲本身不能作为原告,而应当由其儿子充当原告,A、B错误。

而原告作为基本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所以D错误,C正确。

17.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

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

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分数:

1.00)

 A.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解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题中丙对甲乙之间的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题其他选项都是干扰项。

18.某市电信管理局发现私人电话用户甲家的电话连续拨打了国际、国内长途,累计有5000余元电话费未付。

在多次和甲协商未果后,电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欠缴的电话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房间早已出租给乙,乙应当承担使用的话费,申请让乙参加诉讼。

结合本案情况,以下说法适当的是:

()

(分数:

1.00)

 A.法院应变更乙为被告

 B.法院不予审查,甲应另行起诉 √

 C.法院应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解析: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体现了法院很强的职权干预性,且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相对有限,因此司法解释对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做出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受诉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本案中甲拖欠电信局的话费因乙的使用行为而起,乙对甲负有返还话费的义务。

因此乙对电信管理局与甲的话费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甲如果败诉,就必然要追究乙的责任。

针对甲的申请,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19.王老汉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5个子女中小女儿王霞认为大哥王容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王容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子女应诉。

其中王老汉的二儿子王强明确表示放弃了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而三儿子王欣未作出意思表示;大女儿王晶则明确表示将参加诉讼。

王老汉的5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

(分数:

1.00)

 A.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欣,被告为王容、王晶

 B.原告为王霞、卫强、王晶,被告为王容、王欣

 C.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王强

 D.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 √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20.张某的下列诉讼行为错误的是:

()

(分数:

1.00)

 A.委托律师李某和自己的同事赵某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B.在诉讼中未经法庭允许,解除对李某的委托

 C.解除对李某的委托后,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

 D.解除对李某的委托后,没有告知法院 √

解析:

[解析]根据民诉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而不需要法院的允许,因此选D。

21.甲和乙是两兄弟,和父亲一直住在A市。

甲父住在A区,甲住在B区,乙住在C区。

父亲去世后,甲乙在赡养费和丧葬费分担以及遗产分割问题上产生纠纷,甲在屡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A市C区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自己替乙分担的5万元丧葬费,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认为根据甲父的遗嘱,甲没有对其住房的继承权,要求法院将甲父遗留的住房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分数:

1.00)

 A.将乙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对甲诉乙一案的审理,在审理完甲乙之间的住房纠纷之后再继续审理

 C.告知被告乙另行起诉 √

 D.受理乙的起诉后,将全案移送给A市A区法院审理

解析: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须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出,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通常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管辖权,但是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就无权管辖,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本题中,甲和乙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A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C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乙另行起诉。

C项正确。

22.1996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饭店(经理赵某)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6位朋友。

席间,服务员朴某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

醉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伤。

事后,焦某治伤用去医疗费600元。

由于赵某、江某和朴某都不愿意赔偿焦某的损失,焦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谁是本案的被告?

()

(分数:

1.00)

 A.杏花饭店 √

 B.江某

 C.服务员朴某

 D.赵某、江某和朴某为共同被告

解析:

[解析]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他与原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杏花饭店是争议的侵权赔偿关系的一方主体。

因为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它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江某、朴某与焦某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23.甲在追索乙借他的1000元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量借1000元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

()

(分数:

1.00)

 A.原始的直接证据

 B.原始的间接证据 √

 C.派生的直接证据

 D.派生的间接证据

解析:

[解析]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须通过与其他证据一起联合,方可证明待证事实。

24.甲煤厂与乙火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煤炭1000吨,乙方于7月1日之前将购煤款200万元划拨到甲方账上,并由丙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保证。

乙方收到煤炭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货款。

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

1.00)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

 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解析:

[解析]无论丙公司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所以AC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7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此时若债务人败诉,则保证人很可能就要承当赔偿责任,因此许可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以B正确。

25.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

1.00)

 A.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B.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

 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质证 √

 D.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交换,质证等的程序。

根据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因此C错误。

26.赵二、赵三和赵四系兄弟,其父母早亡。

赵三和赵四随其兄赵二一家共同生活。

土改时,赵三、赵四和赵二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

5午后,赵三和赵四都到外地工作。

1992年,赵二夫妇先后去世,赵二之子赵丁因在外地经商长期不在家居住,就将土改时分得的6间房屋出租给村民张某,每月租金800元都由赵丁收取。

赵四听说此事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的1/3。

人民法院受理后,赵三也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假设法院同意了赵三的申请,则赵三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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