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第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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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第2版

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

1、主要参与机构及监管部门

2012年以来“一行三会”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频频出台,逐渐打破了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壁垒,不断扩大各机构的经营范围,加大了行业竞争,形成了“大资管”的行业局面。

当前小到私募公司,大到国有商业银行,均可以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那么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银监类、保监类、证监类,具体参与机构如下表所示:

表-1资管业务主要参与机构及其主管部门

监管部门

参与机构

银监会

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信托

信托公司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证监会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私募投资公司

2、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及其监管法规

由于资产管理业务各参与机构发行产品众多,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进行多种分类,但为了能够对各参与机构产品的各种属性进行横向比较,下表将统一根据监管法规的规范化表述对产品进行分类,并对部分机构发行的产品进行二级分类。

此外,鉴于资管业务监管文件众多,下表将主要列举对资管业务具有纲领性规定或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或通知文件,其中对多个机构发行的产品均有约束效力的部分法规不再重复列举。

表-2资管业务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及其主要监管法规

监管

部门

参与

机构

产品类型

主要监管文件

一级

二级

发布日期

名称

银监会

银行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

2005年11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2013年3月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2014年7月

《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7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正式下发

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001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9年2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009年1月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009年12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8月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

2004年4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2011年4月

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资产支持计划

2013年2月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8月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

基金公司母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

2012年9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封闭式基金

2014年7月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子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2012年9月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2016年11月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014年11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2014年12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2月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3年6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3年6月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2年10月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5年3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3年7月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2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16年7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3年6月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2012年7月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12月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私募投资公司

合伙型基金

2006年8月

《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基金

2014年1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014年8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比较

为了能全面了解各参与机构产品的发行与运作情况,下表将分别从产品发行设立角度及投资运作角度,对各类产品进行横向比较。

首先,从资管产品发行设立角度来看,各类产品差异如下表所示:

表-3产品发行设立角度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比较

参与机构

产品类型

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数量

成立条件

备案/审批形式

投资门槛

投资顾问

分级产品杠杆比例

托管制度安排

银行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

无明确规定

无明确规定

银监会审批

1、适用有投资经验客户的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无分级产品故无杠杆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人

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无需报告

不少于100万元

无明确规定

无杠杆

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发行前10天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1、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

1,最高不超过2:

1;

2、其他结构化信托产品杠杆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

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

1人

初始委托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在产品完成发行或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

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不允许聘用外部投资顾问

无杠杆

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

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无明确规定,故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资产支持计划

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无明确规定

在支持计划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无明确规定

不受杠杆比例限制

基金

开放式基金

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应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相适应

不少于二百人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募集前需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资金募集

无明确约定

无明确规定*

1、债券型分级基金初始杠杆率不超过10/3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2倍(初始杠杆率=(A类份额配比数+B类份额配比数)/B类份额配比数);

2、运作期内,股票型分级基金最高杠杆不超过6倍,无固定分级运作期限的债券型分级基金最高杠杆不超过8倍

应由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

封闭式基金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1人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无明确规定

应该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①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②人数不低于2人

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超过200人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受杠杆比例限制

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同基金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人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无明确规定

无杠杆

应该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超过200人

①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②客户不少于2人;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①要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遴选程序;

②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证监会核准的相关资格及标准

③资管合同中需有明确的约定;

④需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备案相关材料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①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不得超过200人

①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②人数不低于2人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受杠杆比例限制

期货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①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1人

无明确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加盖公章的备案材料

单个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无杠杆

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超过200人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私募

合伙型基金

①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无明确规定

无明确规定

合同可约定不用托管,除此以外应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契约型基金

不得超过200人

无明确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起始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其次,从产品投资运作的角度来看,各类产品差异如下表所示:

表-4产品投资运作角度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比较

参与机构

产品类型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信息披露要求

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银行信贷资产

3、信托贷款

4、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

5、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

6、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

7、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境外金融市场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

2、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且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3、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4、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5、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6、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1、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2、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3、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4、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各类债权、股权、物权及替他形式的投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其他无明确规定

信息无需披露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7、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时,应当采取买断方式;

8、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1、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3、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③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④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⑤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3、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①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②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③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保险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

投资品种可以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产品契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保险资管“八条底线”:

1.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

2.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

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4.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内分别编制上一年度的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1、境内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

2、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3、境内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资产支持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2、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4、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1、受托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2、支持计划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3、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基金

开放式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③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⑤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⑥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1、所得税优惠: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封闭式基金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①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②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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