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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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

条文说明

 

2005北京

前言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T×××—××××),经建设部二O××年××月××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现已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参编单位是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部信息中心、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3号,邮政编码100007)。

目次

11 总则

1.0.1本条阐明制定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目的。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市管理相对滞后,主要表现是信息滞后,管理被动后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建设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就是要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实施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确、敏捷、高效,为社会公众创造和谐、整洁、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

本规范旨在通过规范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相关内容,指导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北京市东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模式,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管理信息化的水平。

1.0.2本条阐明了本规范所指的城市市政监督和管理的范畴。

工作对象超出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如果可以实行市政监管模式所体现的基于单元网格的全方位、全时段的管理方式,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的需求,规范并指导系统建设中市政监管运行模式建立、数据组织、应用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1.0.4本条强调应形成相应的市政监管运行模式,才能确保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1.0.5本规范是建立在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因此在执行本规范建设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6本条规定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422号文件,要求在建设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时,使用统一专用号码12319,同时要求在使用该号码时,需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有关号码资源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12 术语和代号

12.1 术语

本规范适用的术语,是定义文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特别是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模式中产生的新概念。

12.2 代号

本规范适用的代号,主要是与地理信息、数据传输、无线通信有关的专业名词代号。

13 系统体系架构

13.1 系统结构框架

13.1.1 根据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各子系统的应用特点进行系统划分。

13.1.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客户端部分安装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中,实现问题上报、任务接收的功能,并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服务器端部分进行数据传输。

13.1.3 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与本规范5.6所提到的呼叫中心作用不同,呼叫中心提供与社会公众和监督员通话功能,而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提供了与市政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公众举报问题登记工具、问题核实工具、监督员上报问题立案工具、问题转发工具、问题核查工具、问题定位工具等。

13.1.4 协同工作子系统是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核心子系统,是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业务人员主要使用的子系统。

13.1.5 地理编码子系统与其他几个子系统密切相关。

地理编码子系统通过标准接口,向其他子系统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13.1.6 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是信息实时监控和直观展示的平台,提供给各级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监督指挥。

系统的显示设备可以是不同尺寸的大屏幕,也可以是一般计算机显示器,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该子系统的运行环境和方式。

13.1.7 综合评价子系统充分体现了对城市市政监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监管区域、政府部门、工作岗位动态、实时的量化管理。

13.1.8 由于市政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还在发展变化中,市政监管运行模式、机构人员、管理范畴、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在系统运行、应用过程中须逐步调整变化,因此,迫切要求系统具有充分的适应能力,保证在市政监管模式的各类要素变化时,可以快速通过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及时调整,满足管理模式发展的需要。

13.1.9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包含了各类空间数据,一方面这些数据的类型和结构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在应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展,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可以适应空间数据管理和数据变化要求,通过配置快速完成空间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工作。

13.1.10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实现与上一级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

通过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以实现不同级别市政监管系统之间市政监管问题和综合评价等信息的数据同步。

13.1.1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中包含了多个子系统,系统设计需要基于统一的数据结构体系。

13.2 主要性能要求

3.2.1~3.2.2本节涉及的性能指标是在本规范编写时间段内,根据当时软硬件、网络环境实际工作性能状况结合系统需求制定的。

13.3 系统运行模式要求

13.3.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必须基于网格化城市市政监管模式运行。

这种市政监管业务模式,从组织上增加了监督中心;明确了市政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职能,形成指挥中心;相关专业部门的机构和职能不变。

这种新模式与现有管理方式相比,实现了监督和管理职能分离。

同时,在管理范围上,细化了管理区域,把市政监管的工作内容定性、定量、定位。

本节规定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按照市政监管业务模式规范的业务流程进行系统设计、实施、运行、维护。

13.3.2 城市市政监管的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作原则,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原则,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原则,是网格化城市市政监管模式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实现全方位、全时段进行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基础。

13.3.3 在信息收集阶段,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名监督员负责的管理区域范围和单元网格数量。

监督员必须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上报问题。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拨打12319举报市政管理问题。

13.3.4 建立与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相适应的科学评价体系,通过内外评价相结合、整体和个体评价相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管理区域、管理部门、管理岗位的动态、实时评价。

14 数据内容和传输要求

14.1 系统运行数据基本要求

14.1.1 本条规定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中空间数据的地理基准,一致的地理基准才能保证基础地理、单元网格、部件和事件、地理编码和问题位置等信息能够进行叠加显示、分析,满足市政监管工作要求。

14.1.2 符合标准要求的数据才能满足系统应用要求。

14.1.3 市政监管业务模式需要实现市政监管问题的位置管理,因此,为了保证系统应用效果,必须先准备好必要的空间数据。

14.2 数据内容

4.2.1~4.2.3根据数据特点分为三类,其中空间数据是系统运行的数据基础;业务数据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相关数据;系统支撑数据由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配置生成,包括了业务模型信息和基础数据应用模型信息等。

14.3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基本要求

4.3.1~4.3.3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与系统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交换非常频繁,数据传输速度和数据传输安全是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14.4 监管信息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数据传输基本要求

4.4.1~4.4.3监管信息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技术上不仅应支持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还应支持SOAP协议,把成熟的基于HTTP的WEB服务与XML的可扩展性、灵活性结合起来,并采用SOAPOVERHTTP的WebService协议编写数据交换接口。

15 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

15.1 一般规定

15.1.1 系统运行环境是支撑整个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设施,涉及内容较多,本规范仅对系统运行环境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各城市信息化建设情况和经济水平不同,可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不同配置、不同档次的经济适用的软硬件网络设备,达到最佳性价比指标。

15.2 网络环境

5.2.1~5.2.4网络环境是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须在已有或新建的网络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所有涉及市政监管的相关部门、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网络系统,实现所有使用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监督中心和监督员(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器)之间的数据传输主要依靠无线通信网络,需要建立监督中心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

15.3 服务器

5.3.1~5.3.3服务器数量、配置根据用户数量、应用系统和数据量的实际状况进行选择。

15.4 大屏幕

5.4.1~5.4.3大屏幕是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的显示设备,可分别安装在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

本条规定了大屏幕设备主要参数要求,保证在大屏幕可清晰显示图文信息。

是否配备大屏幕设备、大屏幕尺寸大小选择可根据各个城市实际状况确定。

15.5 存储设备

5.5.1~5.5.3数据存储系统应以数据存储为中心,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通过具有高传输速率的连接方式,具有较高的节点扩充性和传输速率,并应具有跨平台整合性,同时要避免一些常见的网络瓶颈。

存储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5.6 呼叫中心

15.6.1 这里所指的呼叫中心是支持呼叫中心功能的硬件平台。

15.6.2 呼叫中心设立特殊坐席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语音服务,并且提供方便的管理功能。

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5.7 系统软件

15.7.1 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负载均衡软件等,本节仅对与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关系最密切的数据库软件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提出要求。

15.7.2 对数据库软件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能够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

15.7.3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承担着海量空间数据应用和管理工作,需要具备足够空间的数据管理、更新和服务能力,才能保证图文一体化的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15.8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15.8.1 要求具有《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资质,是为了保证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15.8.2 规定设备主屏幕参数和性能是为了保证设备显示效果,特别要求可以让监督员在室外看清屏幕内容。

15.8.3 规定处理器的主频和内存参数是为了确保系统的运行速度和响应时间。

15.8.4 摄像头的分辨率和焦距要求是为确保现场问题图像采集的质量。

15.8.5 要求设备须具有通话、录音、短信、数据传输等方面的基本功能。

15.8.6 采用通用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和开发平台,确保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正常运行。

15.9 基本安全保障

15.9.1 通过建设统一认证系统,为用户提供统一的组织机构管理、统一的用户管理、统一的角色管理,统一认证和单点登录,为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应用安全环境,提供统一的信任服务和访问控制机制。

统一认证管理系统通过用户身份信息、角色信息和用户权限信息,形成“用户—角色—权限”三元对应关系,对用户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以确保系统不被非法或越权访问。

15.9.2 防火墙是当前最主要的网络安全隔离设备,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防火墙系统进行网络域之间的有效隔离,防止恶意攻击,实现对受保护网段的安全控制。

对于安全保障体系,本规范仅对统一认证系统和防火墙等做出规定,还应包括防病毒体系、入侵监测等其他安全措施,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完整的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16 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

16.1 系统实施基本条件

16.1.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用户包括与市政监管部件和事件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连接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所有专业部门的广域网;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在无线通信网中工作,无线通信网络必须覆盖到整个市政监管区域;同时,确保系统运行的无线通信网和有线网络之间有专线连接。

16.1.2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需要空间数据支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整合现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绘制监管区域的单元网格图,组织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

与地形图相比,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具有简单易读、更新快速的特点,对不熟悉地形图应用的政府部门使用起来更方便。

16.1.3 城市建成区相对稳定区域内的市政设施比较集中,市政建设带来的市政设施变化较小,市政监管区域的单元网格和部件都相对稳定。

16.2 系统实施步骤

16.2.1 市政监管业务模式的建立是保障市政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没有市政监管业务模式,系统就不能有效运转。

6.2.2~6.2.4网络建设、数据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可以同步进行。

6.2.5~6.2.7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能否运行、应用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用户的使用水平,所以在系统建设过程中,特别要强调对用户进行培训,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涉及系统内部件和事件所有专业部门都要参与,以便逐步调整、确定各类部件和事件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

16.3 系统验收

6.3.1~6.3.5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规范建设,实现各级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协同工作,特别规定了由建设部组织成果验收,对新模式的4个要素进行验收。

17 系统运行维护

17.1 一般规定

17.1.1 应保证系统每天24小时正常稳定运行。

通过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使系统维护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17.1.2 系统中包含了大量重要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不同用户在系统中操作的内容不同,通过系统用户管理,对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操作方式进行严格控制。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等提供的安全管理功能,配置合适的系统安全策略。

17.1.3 数据是信息系统运转基础和运转成果,应该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并根据数据类型不同,制定合适的数据备份策略,对业务数据的备份周期要短,对基础数据的备份周期可以长一些。

17.2 系统维护和扩展

17.2.1 ~7.2.3在系统体系架构中包含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这两个子系统都是提供给系统管理员使用。

系统中涉及机构人员、业务、工作流、表单、地图使用等变化通过构建与维护子系统配置维护,涉及基础地理、单元网格、部件、地理编码等数据变化通过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配置维护。

17.2.2 在机构人员、工作流、表单、地图使用等业务需求变化时,通过构建与维护子系统进行快速搭建、维护,才能保证不会因为信息系统无法适应这些变化,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17.2.3 随着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应用,会有更多的专业部门和业务纳入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专业部门、业务和相关信息逐步扩展的需要。

17.2.4 随着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应用,系统中涉及的部件和事件类型也可能会逐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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